涉嫌內幕交易 春興精工大股東遭市場禁入

春興精工(002547)昨日晚間公告,公司控股股東、實控人孫潔曉涉嫌內幕交易春興精工股票一案,被證監會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今年1月,時任春興精工董事長孫潔曉收到證監會的 《調查通知書》(編號為:深證調查通字〔2018〕001號),因其涉嫌內幕交易,中國證監會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立案調查。

8月15日,春興精工收到孫潔曉通知:孫潔曉已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

經查,孫潔曉、鄭某某、蔣某璐涉嫌內幕交易春興精工股票一案中,孫潔曉是春興精工實際控制人和董事長、總經理,鄭某某時任春興精工董事,二人均知悉本案內幕信息,孫潔曉知悉時間為2016年6月12日。孫潔曉稱鄭某某自2016年6月份起即知悉相關收購事項,此外,鄭某某在2016年6月和2016年8月接觸過涉及收購事項的郵件和合同,並於2016年9月14日處理過關於本次收購付款的相關OA系統審批,鄭某某知悉時間不晚於2016年9月14日。蔣某璐與孫潔曉、鄭某某均相識,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蔣某璐與鄭某某有過多次通話聯絡。

而孫潔曉、鄭某某在內幕信息公開前,控制使用“蔣某艮”、“江某雲”、“陶某青”證券賬戶交易“春興精工”。

對此,證監會擬決定責令孫潔曉、鄭某某、蔣某璐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並處以60萬元罰款,其中,對孫潔曉、鄭某某分別處以25萬元罰款,對蔣某璐處以10萬元罰款。

此外,孫潔曉利用實際控制的上市公司的內幕信息從事內幕交易,行為惡劣、違法情節嚴重,鄭某某利用在上市公司任職的便利,與孫潔曉共同從事內幕交易,行為較為惡劣、違法情節較為嚴重,根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五條的有關規定,證監會擬對孫潔曉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鄭某某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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