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劇說法|西虹市首富里的這些法律問題你看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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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由沈騰領銜主演的喜劇電影《西虹市首富》正在暑期檔熱映,用開心麻花式搞笑賺得不少票房。劇中沈騰扮演的男主角王多魚本是一名混跡於丙級業餘球隊的守門員,生活拮据又技術不精的他為了生計,用劇裡的話說就是在法律允許的限度內將身體開發到了極致。但就是這樣一個底層小人物,因臺灣富豪二爺留下的遺囑在接下來一個月裡生活發生了徹底的變化。因遺囑中規定的條件,他必須在一個月內花光10億元現金,不留下任何資產,隨之引發了一系列令人啼笑皆非的趣事。最終王多魚用自己推出的獨特「脂肪險」完成了看似不可能完成的任務,還用自己在金錢面前堅持本性和自我的表現通過了最終考驗,繼承了鉅額遺產,成為了物質上和精神上的真正首富。

大家在笑過之後是否有一些關於劇情涉及法律問題的疑問呢?今天我們就來以法律專業的視角解讀一下劇裡的法律問題。

觀劇說法|西虹市首富里的這些法律問題你看懂了嗎?

遺囑可以附條件嗎?

劇中王多魚從未謀面的二爺留下了一份非常奇怪的遺囑,要求王多魚必須在1個月時間內用合法的手段花光10億元現金,不能留下任何金錢或者有價資產。在這1個月時間裡他必須用不高於市價的方式消費商品或人力資源,而不能將錢以慈善形式贈與他人或者公眾。那麼遺囑作為立遺囑人處分遺產的慎重行為可以附帶條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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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第21條規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民法總則》第158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按照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

這裡繼承法使用的是“附有義務”的概念,民法總則使用的是“附條件”的概念。按照民法體系的理解,遺囑是最為典型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在繼承法未明確規定時應當適用民法總則中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的相關規定。而民法中的條件是指現在還不確定的將來事件,按照語義上的總屬關係,條件應當包括在將來履行一項道德或者法律上的義務。此外,尊重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是繼承法的基本原則之一,遺囑所附的條件或者義務作為遺囑的組成部分,同樣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中不可分割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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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到劇情中,王多魚二爺在遺囑中對他提出的“月光10億”的要求,既可能完成,也可能無法完成,屬於民法上的條件概念,也可以理解為立遺囑人在遺囑中附了一項義務,就是要王多魚完成一項行為,即在1個月內合法花光10億現金。

所以王多魚二爺的遺囑看似荒誕,但其實是為了考驗他的人品和教育他樹立正確的金錢觀和財富觀,是符合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現實生活中遺囑附有義務或者條件的情形很常見,比如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考上一本大學、30歲前結婚、從事特定行業、每週看望遺囑人,這些義務或者條件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就應當認定為有效遺囑的組成部分。但是遺囑作為一項比較慎重的處分遺產行為,附加一項條件後,將使遺囑的確定性受到影響,為了準確表達處分意思,所以並不推薦隨意附加條件或者義務,以免影響遺囑效力。

遺囑可以將遺產留給

素未謀面的親人嗎?

劇中王多魚與立遺囑人也就是他的二爺按照我國法律上的親等計算法,應當屬於四代旁系血親。具體計算方式為王多魚爺爺和二爺同源出於王多魚的曾祖父,從曾祖父計算到王多魚為第四代。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王多魚和立遺囑的二爺已經不屬於三代以內的旁系近親屬關係。並且二爺1949年就因和家裡鬧矛盾離家出走,和王多魚從未謀面,能夠立遺囑將鉅額遺產留給這樣一個侄孫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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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繼承法》第16條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遺囑人既可以用遺囑在法定繼承人範圍內做出遺產分配,這屬於遺囑繼承範疇,也可以用遺囑在法定繼承人範圍外的主體做出遺產分配,這屬於遺贈範疇。

所以雖然王多魚既非他二爺的法定繼承人,也非他二爺的法定近親屬範圍,他二爺還是可以立遺囑將鉅額遺產留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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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應當引起注意的是,根據《繼承法》第25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後,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與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關係不同的是,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即視為接受,而受遺贈人則必須在兩個月內作出積極的接受遺贈表示,否則視為放棄。

劇中王多魚在得知二爺留下的遺囑和挑戰後毫不猶豫地瀟灑簽字可以視為作出了接受遺贈的表示。現實中,很多受遺贈人因為不知道兩個月的期限和積極要件而錯失受遺贈權,小編在這裡借本劇提醒大家特別注意這個條文的規定。

脂肪險為什麼

不是贈與?

在接受任務後的1個月裡,王多魚帶著自己昔日的隊友住酒店、吃大餐、坐豪車,過上了揮金如土的日子,他找了各種看似毫無可行性和高度冒險且回報渺茫的投資渠道以求完成任務。但是結果令他大跌眼鏡,他的錢像有了繁殖力一樣翻了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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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思冥想之下,受財務主管夏竹曾就職幾家破產保險公司的啟發,他聯合保險公司開發了一款保險產品——脂肪險,通過賠付的方式將所有錢花光。簡單來說,就是投保脂肪險後,體重每減少一公斤便可獲得1000元保險理賠金。減掉一公斤對於一個體重超標的人來說真是太好辦到了。脂肪險的推行對於城市來說綠色低碳,對於投保人來說既能鍛鍊身體又能獲利。所以反派角色才大力叫囂王多魚這是在做慈善,有違反遺囑規則之嫌。但是遺囑監督人老金卻說保險實際上屬於商業行為,不是贈與,沒有違反遺囑規則。這是為什麼呢?

根據《保險法》第二條的規定: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成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在民商法理論中,保險合同屬於一種典型射幸合同,所謂射幸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是否履行義務有賴於偶然事件的出現,合同的效果在訂約時帶有不確定性。

保險合同又屬於一種典型的商事合同,它起源於海事運輸業主分擔風險的初衷。保險公司推出保險產品所收取的保費和賠付保險金數額由一個重要的槓桿因素決定,那就是偶然事件發生的概率。保險事件發生概率越大,投入的保費越多,獲得的賠付保險金越少,否則保險公司就只能虧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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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像劇中王多魚推出的脂肪險在現實中是不太可能出現的,保險公司的盈利性決定了其只能設計保費、保險金與保險事件發生概率相符合的保險產品。通過鍛鍊減少1公斤體重對於一個體重超標的投保人來說非常容易辦到,而他所投的保費只有1元,獲得的賠付保險金卻有1000元。但這種燒錢的保險和直接贈與還是有著本質區別。

《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合同是一種典型的單務無償合同,它約定的法律效果在合同訂立時即已確定,與保險合同作為典型的雙務有償合同不同。所以正如老金所說,脂肪險只是一種必定虧損的商業行為,與直接贈與還是有本質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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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圖片均來源於微博@電影西虹市首富)

供稿:西城法院 曹巧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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