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品·鑒|甄潔瑩:從寶光股份重組失敗違約責任案看邏輯推理四步法

文書品·鑑|甄潔瑩:從寶光股份重組失敗違約責任案看邏輯推理四步法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三庭法官 甄潔瑩

案例:

上市公司保光股份重組失敗違約責任案

案號:

(2015)一中民(商)初字第91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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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品·鑑|甄潔瑩:從寶光股份重組失敗違約責任案看邏輯推理四步法

邏輯嚴密,是一篇優秀裁判文書的必備特徵。充分的論理,需要建立在縝密的邏輯推理基礎之上。我把裁判文書如何做到邏輯嚴密概括為四個基本步驟,姑且稱之為“四步法”。

條理敘事,築牢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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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的論理,建立在事實查明基礎之上。對於案件來龍去脈,應當以一定的方式予以呈現。通常,在裁判文書中,我們會在查明事實部分予以寫明。此時的敘事,要力求簡潔明瞭,脈絡清晰,詳略得當。一般按照時間發生的先後順序,對關鍵事實予以一一陳述,切忌通篇照搬。對於個別需要特殊說明的,比如重要的背景情況,對相關條款的不同理解等,可以通過“另查明”、“訴訟中”等方式予以補充敘述。通過有條理的列舉事實,一方面讓大家看得懂,另一方面為充分論理打下事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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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獲獎的9140號裁判文書,就採用了以時間脈絡為方式的敘事方式,對涉案《框架協議》的目的、權利義務安排、違約責任,對涉案上市公司公告中載明的重大資產重組失敗的過程及原因等關鍵信息予以詳細說明。同時,對涉案公司的成立、變更、實際控制人等信息予以簡略介紹,輔助瞭解案情。對合同條款的理解、共識、分歧,通過“訴訟中”查明的方式予以固定。總之,通過詳略得當的安排,適當的“剪裁”,讓事實服務於讀者,服務於論理。

宏觀把握,層次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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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的論理,在本院認為部分展開。要想讓裁判文書論理透徹,必須遵循一定的整體邏輯順序,在宏觀上予以把握。常見的有“爭點式”的歸納總結,也有“遞進式”的層層深入。“爭點式”,即首先歸納爭議焦點,不管是事實焦點也好,法律焦點也好,然後圍繞爭點進行邏輯推理,結論充分回應焦點問題,讓人一目瞭然。“遞進式”,即層層遞進,深入淺出,按照一定的層次順序,逐一回應,讓結果水到渠成。

依據每個人的偏好不同、案件的情況不同,可以採取不同的方式。如果爭議焦點相對明確,可以採取“爭點”方式,開門見山。如果爭議焦點較多,或難以概括全面,則可以採用“遞進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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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獲獎的9140號裁判文書,總體採用了“遞進式”的方式。本案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判斷被告是否需要向原告支付5000萬元違約金。具體分拆來看,這個大問題包括兩個小問題:一是被告是否違約,這是前提。二是如果存在違約,違約金是否需要調整。判斷被告是否存在違約,需要識別確認違約方,則要結合合同內容判斷各方的權利義務,這必然涉及到《框架協議》的效力問題以及《框架協議》的性質問題,即是預約還是本約。此外還有合同解除問題,雙方都表示要解除合同,那是法定解除還是約定解除。判斷違約金是否需要調整的問題,則涉及到合同解除後的責任承擔、違約金條款的效力認定、是否需要法院自由裁量予以調整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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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上述思考路徑轉化為法律推理,則需要依次解決合同性質與效力、違約方認定、合同解除方式、違約責任承擔等問題。獲獎文書的論理部分,將近4000字,就是圍繞上述問題層層展開的。

當然,“爭點式”和“遞進式”並非截然分立的,“爭點式”的推理,需要層層遞進,逐步深入;“遞進式”的展開,亦需要圍繞具體的爭點,正所謂兩者“相輔相成,殊途同歸”。

分而論之,詳略得當

在總體把握、形成整體思路的基礎上,還需要將大問題細化為一個個小問題,從核心問題,推導出衍生問題,依次展開,分別予以回應。這個具體問題詳細分析的過程,是一個邏輯推導的過程,在論述中,應當遵循一定的邏輯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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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所熟知的最典型的兩種推理方式,分別為歸納推理和演繹推理。我們對事物的認知,總是先接觸個別事物,然後推及一般,又從一般推及個別,如此循環往復,呈現哲學上所稱的“波浪式前進,螺旋式上升”。成文法國家,一般多采用從法律規範到判決結果的演繹推理過程,通俗的說就是從一般到個別的推導過程。判例法國家,往往融合歸納推理、演繹推理為一體,即通過遵循先例的原則,將先前的判例依據進行歸納,形成一個普遍適用的原則,再將該原則適用於類似的案件,通俗的說,就是一個從個別到一般再到個別的過程,目前最高院指導性案例的適用就是這種方式。

當然,在實際案件中,不管是成文法還是判例法,歸納推理、演繹推理經常互換使用,並非非此即彼。在說理過程中,恰當地交叉使用歸納推理、演繹推理方法,能使判決論述縝密,富有文采。

鑑於在我們成文法的背景下,我們最常用的還是演繹推理,下面重點介紹演繹推理的基本方法。具體的演繹推理方式有兩種方法最為推崇:一種是三段論。一種是IRAC寫作法。

三段論大家都不陌生,是演繹推理的一種經典形式。它包含:一個一般性的原則,即大前提;一個附屬於大前提的特殊化陳述,即小前提;一個引申出的特殊化陳述符合一般性原則的結論。三段論運用於裁判文書寫作中,其基本的形式體現為:以法律規範為大前提;以具體的案件事實為小前提;案情事實符合法律規範從而推導出結論。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演繹推理是從一般命題結合具體情形推出特定結論的思維方法,因此大前提與小前提之間的連接部分對於推理的嚴密性尤為重要。因此,對於大前提,即法律規範,內涵和外延的準確解釋,對於小前提,即案件事實,要素和情形的精準導入,是演繹推理的重要的連接部分,也是我們判決書說理的重點。

IRAC方法與三段論一脈相承,異曲同工,也是演繹推理的一種表現形式,是英美法系教科書式的推導方式。

IRAC分別是四個英文單詞,“Issue問題-rule規則-Application應用-Conclusion結論”的首字母,具體地說, 這種方法可分為↓↓↓

首先,識別出問題。包括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即雙方的爭議問題。

其次,找出能幫助解決法律問題的法律規則。有的法律規則比較容易尋找,有的則需要運用法律解釋學,進行法律漏洞的填補。

再次,將規則應用於相關事實。所謂的應用,簡單說就是解釋、分析。

最後,就事實是否滿足了法律規則達成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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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此可見,不管是三段論也好,IRAC方法,都是演繹推理的貫徹,名稱不同,但內涵一致,基本的思維路徑都是根據“事實”提出問題, 由“問題”引出“規則”, 將“規則”應用到“事實”,最後形成結論。在實際寫作中,當然不用死板的段段“三段論”,篇篇“IRAC”,但要貫徹這種演繹推理的精神。在具體著筆過程中,要根據各個問題的重要程度,區別對待,繁簡得當。

本次獲獎的9140號裁判文書,在具體問題的論述中,大量採用了上述方法:

如在論述合同解除方式時,先亮明大前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再點出小前提:通過查明事實可知,因融昌航公司、楊天夫未能完成對寶光股份的清殼義務,因其違約行為導致寶光股份資產重組終止,從而致使西藏恆信公司、李厚霖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最後得出結論:故西藏恆信公司、李厚霖享有合同解除權,即法定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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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論述合同解除時間時:首先寫明,當事人解除合同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這是大前提。本案訴訟前,西藏恆信公司、李厚霖未向融昌航公司、楊天夫送達解除合同通知,其在本案訴訟中主張解除《框架協議》並無不當,故應當確定融昌航公司、楊天夫收到本案起訴狀之日為合同解除之日,本院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向融昌航公司、楊天夫送達了本案的起訴狀,則公告期滿60日視為送達,此為小前提。最後結論:本院確定2016年3月16日為《框架協議》解除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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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比如,論述違約金數額問題時,由於問題比較重要,就要說理更充分一些:關於違約金的數額一節,即提出問題,違約金兼具補償性和懲罰性,判斷違約金數額是否過高應當根據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合同履行情況、違約方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因素綜合考量,即展示規則。首先……其次……再次……最後,共四個理由,即分析應用,故最終得出結論認為違約金5000萬元符合雙方初衷,無需調整。

回溯印證,潤色完善

獲獎的裁判文書,將近2萬字,屬於相對複雜的案件。一個複雜的案件,難免有些一開始想不到的地方,即思維盲點;有邏輯順序混亂的地方,下筆的時候沒有想好先寫什麼再寫什麼;還可能有重要訴辯意見沒有回應,有些字詞尚需進一步斟酌,有些論理比較生硬,等等問題,需要進一步回溯印證,潤色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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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碧華法官在《要件審判九步法》一書中,針對當前裁判文書寫作中普遍存在的,不能客觀反映當事人主張、不能準確反映訴訟過程、不善於歸納爭議焦點、邏輯思維混亂、引用條文不具體、基礎法律條文欠缺等問題,提出了裁判文書製作中的“八”個一致,可以作為檢驗一份文書是否優秀的試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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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提到的

“訴訟爭點與訴訟主張一致”,可以用於檢查是否遺漏了歸納爭點,是否遺漏了回應訴辯主張,是否存在歸納錯誤或歸納不當;比如“法律理由與法律爭點一致”,可以用於檢查是否圍繞訴訟請求進行法律解釋並最終得出結論,是否在本院認定部分出現了前文中未出現的事實或證據;再比如“判決主文與訴訟請求、引用條文是否一致”,可以用於檢查判項是否超判、漏判、錯判,法條是否漏引、濫引、錯引。

此外,在回溯論證時,還有適當注意基於政治效果與社會效果的考量。在模稜兩可之間,可左可右時,要充分考慮裁判文書的指引、評價、教育功能。嚴密的邏輯推理,並非要抽空法律之中的情與理,而是要將法律還原於生活,還原於商業實踐,將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起來。

畢竟,法官的使命不在於“走程序”,而在於以最優的方式追求“公平正義”,司法的目的也不在於裁判,而在於通過裁判實現社會治理,要用一份份裁判文書,來累積正義,構築中國司法之未來。

供稿: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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