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品·鉴|甄洁莹:从宝光股份重组失败违约责任案看逻辑推理四步法

文书品·鉴|甄洁莹:从宝光股份重组失败违约责任案看逻辑推理四步法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三庭法官 甄洁莹

案例:

上市公司保光股份重组失败违约责任案

案号:

(2015)一中民(商)初字第9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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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品·鉴|甄洁莹:从宝光股份重组失败违约责任案看逻辑推理四步法

逻辑严密,是一篇优秀裁判文书的必备特征。充分的论理,需要建立在缜密的逻辑推理基础之上。我把裁判文书如何做到逻辑严密概括为四个基本步骤,姑且称之为“四步法”。

条理叙事,筑牢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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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的论理,建立在事实查明基础之上。对于案件来龙去脉,应当以一定的方式予以呈现。通常,在裁判文书中,我们会在查明事实部分予以写明。此时的叙事,要力求简洁明了,脉络清晰,详略得当。一般按照时间发生的先后顺序,对关键事实予以一一陈述,切忌通篇照搬。对于个别需要特殊说明的,比如重要的背景情况,对相关条款的不同理解等,可以通过“另查明”、“诉讼中”等方式予以补充叙述。通过有条理的列举事实,一方面让大家看得懂,另一方面为充分论理打下事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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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获奖的9140号裁判文书,就采用了以时间脉络为方式的叙事方式,对涉案《框架协议》的目的、权利义务安排、违约责任,对涉案上市公司公告中载明的重大资产重组失败的过程及原因等关键信息予以详细说明。同时,对涉案公司的成立、变更、实际控制人等信息予以简略介绍,辅助了解案情。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共识、分歧,通过“诉讼中”查明的方式予以固定。总之,通过详略得当的安排,适当的“剪裁”,让事实服务于读者,服务于论理。

宏观把握,层次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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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的论理,在本院认为部分展开。要想让裁判文书论理透彻,必须遵循一定的整体逻辑顺序,在宏观上予以把握。常见的有“争点式”的归纳总结,也有“递进式”的层层深入。“争点式”,即首先归纳争议焦点,不管是事实焦点也好,法律焦点也好,然后围绕争点进行逻辑推理,结论充分回应焦点问题,让人一目了然。“递进式”,即层层递进,深入浅出,按照一定的层次顺序,逐一回应,让结果水到渠成。

依据每个人的偏好不同、案件的情况不同,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如果争议焦点相对明确,可以采取“争点”方式,开门见山。如果争议焦点较多,或难以概括全面,则可以采用“递进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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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获奖的9140号裁判文书,总体采用了“递进式”的方式。本案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判断被告是否需要向原告支付5000万元违约金。具体分拆来看,这个大问题包括两个小问题:一是被告是否违约,这是前提。二是如果存在违约,违约金是否需要调整。判断被告是否存在违约,需要识别确认违约方,则要结合合同内容判断各方的权利义务,这必然涉及到《框架协议》的效力问题以及《框架协议》的性质问题,即是预约还是本约。此外还有合同解除问题,双方都表示要解除合同,那是法定解除还是约定解除。判断违约金是否需要调整的问题,则涉及到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认定、是否需要法院自由裁量予以调整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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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上述思考路径转化为法律推理,则需要依次解决合同性质与效力、违约方认定、合同解除方式、违约责任承担等问题。获奖文书的论理部分,将近4000字,就是围绕上述问题层层展开的。

当然,“争点式”和“递进式”并非截然分立的,“争点式”的推理,需要层层递进,逐步深入;“递进式”的展开,亦需要围绕具体的争点,正所谓两者“相辅相成,殊途同归”。

分而论之,详略得当

在总体把握、形成整体思路的基础上,还需要将大问题细化为一个个小问题,从核心问题,推导出衍生问题,依次展开,分别予以回应。这个具体问题详细分析的过程,是一个逻辑推导的过程,在论述中,应当遵循一定的逻辑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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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所熟知的最典型的两种推理方式,分别为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我们对事物的认知,总是先接触个别事物,然后推及一般,又从一般推及个别,如此循环往复,呈现哲学上所称的“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成文法国家,一般多采用从法律规范到判决结果的演绎推理过程,通俗的说就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导过程。判例法国家,往往融合归纳推理、演绎推理为一体,即通过遵循先例的原则,将先前的判例依据进行归纳,形成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再将该原则适用于类似的案件,通俗的说,就是一个从个别到一般再到个别的过程,目前最高院指导性案例的适用就是这种方式。

当然,在实际案件中,不管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归纳推理、演绎推理经常互换使用,并非非此即彼。在说理过程中,恰当地交叉使用归纳推理、演绎推理方法,能使判决论述缜密,富有文采。

鉴于在我们成文法的背景下,我们最常用的还是演绎推理,下面重点介绍演绎推理的基本方法。具体的演绎推理方式有两种方法最为推崇:一种是三段论。一种是IRAC写作法。

三段论大家都不陌生,是演绎推理的一种经典形式。它包含:一个一般性的原则,即大前提;一个附属于大前提的特殊化陈述,即小前提;一个引申出的特殊化陈述符合一般性原则的结论。三段论运用于裁判文书写作中,其基本的形式体现为: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具体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案情事实符合法律规范从而推导出结论。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命题结合具体情形推出特定结论的思维方法,因此大前提与小前提之间的连接部分对于推理的严密性尤为重要。因此,对于大前提,即法律规范,内涵和外延的准确解释,对于小前提,即案件事实,要素和情形的精准导入,是演绎推理的重要的连接部分,也是我们判决书说理的重点。

IRAC方法与三段论一脉相承,异曲同工,也是演绎推理的一种表现形式,是英美法系教科书式的推导方式。

IRAC分别是四个英文单词,“Issue问题-rule规则-Application应用-Conclusion结论”的首字母,具体地说, 这种方法可分为↓↓↓

首先,识别出问题。包括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即双方的争议问题。

其次,找出能帮助解决法律问题的法律规则。有的法律规则比较容易寻找,有的则需要运用法律解释学,进行法律漏洞的填补。

再次,将规则应用于相关事实。所谓的应用,简单说就是解释、分析。

最后,就事实是否满足了法律规则达成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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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此可见,不管是三段论也好,IRAC方法,都是演绎推理的贯彻,名称不同,但内涵一致,基本的思维路径都是根据“事实”提出问题, 由“问题”引出“规则”, 将“规则”应用到“事实”,最后形成结论。在实际写作中,当然不用死板的段段“三段论”,篇篇“IRAC”,但要贯彻这种演绎推理的精神。在具体着笔过程中,要根据各个问题的重要程度,区别对待,繁简得当。

本次获奖的9140号裁判文书,在具体问题的论述中,大量采用了上述方法:

如在论述合同解除方式时,先亮明大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再点出小前提:通过查明事实可知,因融昌航公司、杨天夫未能完成对宝光股份的清壳义务,因其违约行为导致宝光股份资产重组终止,从而致使西藏恒信公司、李厚霖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最后得出结论:故西藏恒信公司、李厚霖享有合同解除权,即法定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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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论述合同解除时间时:首先写明,当事人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这是大前提。本案诉讼前,西藏恒信公司、李厚霖未向融昌航公司、杨天夫送达解除合同通知,其在本案诉讼中主张解除《框架协议》并无不当,故应当确定融昌航公司、杨天夫收到本案起诉状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本院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融昌航公司、杨天夫送达了本案的起诉状,则公告期满60日视为送达,此为小前提。最后结论:本院确定2016年3月16日为《框架协议》解除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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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比如,论述违约金数额问题时,由于问题比较重要,就要说理更充分一些:关于违约金的数额一节,即提出问题,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判断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应当根据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考量,即展示规则。首先……其次……再次……最后,共四个理由,即分析应用,故最终得出结论认为违约金5000万元符合双方初衷,无需调整。

回溯印证,润色完善

获奖的裁判文书,将近2万字,属于相对复杂的案件。一个复杂的案件,难免有些一开始想不到的地方,即思维盲点;有逻辑顺序混乱的地方,下笔的时候没有想好先写什么再写什么;还可能有重要诉辩意见没有回应,有些字词尚需进一步斟酌,有些论理比较生硬,等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回溯印证,润色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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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碧华法官在《要件审判九步法》一书中,针对当前裁判文书写作中普遍存在的,不能客观反映当事人主张、不能准确反映诉讼过程、不善于归纳争议焦点、逻辑思维混乱、引用条文不具体、基础法律条文欠缺等问题,提出了裁判文书制作中的“八”个一致,可以作为检验一份文书是否优秀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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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提到的

“诉讼争点与诉讼主张一致”,可以用于检查是否遗漏了归纳争点,是否遗漏了回应诉辩主张,是否存在归纳错误或归纳不当;比如“法律理由与法律争点一致”,可以用于检查是否围绕诉讼请求进行法律解释并最终得出结论,是否在本院认定部分出现了前文中未出现的事实或证据;再比如“判决主文与诉讼请求、引用条文是否一致”,可以用于检查判项是否超判、漏判、错判,法条是否漏引、滥引、错引。

此外,在回溯论证时,还有适当注意基于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考量。在模棱两可之间,可左可右时,要充分考虑裁判文书的指引、评价、教育功能。严密的逻辑推理,并非要抽空法律之中的情与理,而是要将法律还原于生活,还原于商业实践,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

毕竟,法官的使命不在于“走程序”,而在于以最优的方式追求“公平正义”,司法的目的也不在于裁判,而在于通过裁判实现社会治理,要用一份份裁判文书,来累积正义,构筑中国司法之未来。

供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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