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手記∣老闆組織「夜總會」,我可以選擇不參加嗎?

做個“nice”的人,撕也要撕得優雅。

律師手記∣老闆組織“夜總會”,我可以選擇不參加嗎?

律師手記∣老闆組織“夜總會”,我可以選擇不參加嗎?


週三下午剛回到辦公室,助理羅俞就過來說:“蘇小姐打電話約面談,我說跟你確認後再回電話。”

“蘇小姐?”

見我愣了一下,羅俞笑著說:“就那個,你幫她代理過勞動仲裁的,很軸的小姐姐。”

我曾經跟羅俞說過,親自來律所諮詢走法律途徑,最終決定選擇用仲裁或訴訟解決問題的人,大多比選擇“息事寧人”的人更較真,也就是一些人說的“軸”,所以我們律師,在對待當事人的時候,更要打起十二分的精神,不能含糊。

羅俞本身情商不低,一開始雖然有點不適應,但很快漸入佳境,能用專業的態度化解大部分當事人的糾結,可那位蘇小姐的“軸”,還是給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我第一次見蘇小姐是在律所會客室,三十出頭,個子不高,看起來有些乾瘦。她說話語速很快,介紹自己是我大學同學的朋友,來諮詢勞動仲裁的事,因為她收到了《試用期不合格通知書》。

說實話,那是我第一次遇到和試用期有關的勞動合同糾紛,畢竟《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很多人甚至一些單位的人事專員都認為,用人單位試用期期間直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是沒有任何問題也不需要做任何補償的。

我委婉地向蘇小姐提出了法律規定,她馬上說:“三十九條那個知道,我自己也查了不少法條。但是,法律也要求他們來證明,我確實不符合所謂的錄用條件,不是嗎?之前的試用期定三個月那麼長,我就覺得這家公司不太厚道,現在一句不適用就解約,逼得我非撕不可了。”

我問她勞動合同籤的幾年,聽到是三年便解釋道,法律規定的試用期上限裡,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都是六個月。所以三個月不算太短,但也確實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

“我之前不知道,這公司大老闆的外號叫‘夜總會’,基本都是快下班了才通知要開會。因為我不願意老參加這種晚上的會議,那本來就不是正常的上班時間,他們因為這個昨天通知我立即走人,這難道也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嗎?”蘇小姐提高了語調,顯然對剛才的回答不滿。

我笑了一下,斟酌著說:“個人認為,公司目前的做法至少還是有兩點問題,第一點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說明理由。第二點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這也是《勞動合同法》裡的規定,我們通常把因為沒有提前通知而需要額外支付的一個月工資叫“代通知金”。所以,如果讓勞動者立即離職,這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是應該由用人單位馬上支付給勞動者的。”

作為酒店管理行業的高層,蘇小姐的年薪不菲,平均到每個月的工資竟也十分可觀。她很快決定委託我,向公司追索應當支付的一個月工資。

“並不只是錢的問題,我就是要較個真。”她一再申明。

我經常跟羅俞強調,對絕大部分的糾紛來說,協商都是最好的解決方式。

所以,辦完委託手續送走當事人後,我便撥通了對方公司人力部門的電話。聽到是蘇小姐委託的律師,電話那頭傳來尷尬的笑聲:“怎麼說呢,我們請蘇小姐回來是做酒店副總的,她專業上也許確實很擅長,可人際關係這塊……”

我客氣地問:“人際關係屬於你們當時確定的錄用條件嗎?”

可能覺得來者不善,對方考慮了一會才說:“做經營團隊的管理崗位,人際關係的處理也是實際需求的崗位能力吧,我們大老闆比較忙,所以喜歡晚上才回來給大家開會。蘇小姐第一次參加晚上的會,中途就站起來說家裡有事直接走了,留下一眾人面面相覷。”

我也尷尬地笑了,但仍堅持道:“退一步說,即使有合理理由,單位在試用期立即解除合同,也應該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啊。”

“這個嘛……”對方壓低了聲音,“大老闆說不能開這個先例。我們以前也有少數員工沒過試用期,不合格的通知一下,也就走人了,要求按法律額外支付代通知金的,蘇小姐還是第一個。不過也不奇怪,我們都覺得她這個人,有點,軸。”

之後,被人說有點軸的蘇小姐,還是委託我進行了勞動仲裁,最終拿到了一個月的“代通知金”。雖然那家公司沒有再提起訴訟,按仲裁結果進行了支付,但整個流程走完,也已耗時小半年了。好在做了全權委託,所有的事情都由律師代勞,並沒有影響她去新公司上班。在此期間,我和羅俞都感受到了蘇小姐對很多事的較真。從跟律師事務所籤的《委託合同》條款,到最後結案時的《客戶意見》,她都逐字斟酌,不惜打破每一個砂鍋——一定要問到底。

我苦笑著跟羅俞說約第二天早上十點,果然在九點五十分見到了依然瘦削的蘇小姐,她曾經跟我說過,所有的安排都習慣提前十分鐘到。簡單寒暄之後,蘇小姐告訴我,之前在新的公司工作得還算愉快,但現在,出問題了。

“勞動合同裡籤的辦公地點是珠江新城,你知道吧。”蘇小姐面有不悅,“我就住在那附近,當時去看過辦公環境,在超甲級寫字樓的一線江景,是我下決心到這家公司的原因之一。畢竟它在行業裡的排名一般,工作量也比較大,按照給的年薪來說,性價比是很一般的。”珠江新城是廣州寸土寸金的CBD,裡面的高級寫字樓比比皆是,那裡地鐵站的報站叫做“zhujiang new town”,因此也有人把這塊所謂富人區戲稱為“珠江牛塘”。

“所以,現在的問題是?”

“現在的問題是他們讓我這個月開始去項目上班。項目的新酒店雖然已經在籌備期了,但周圍有不少樓盤和綜合體在建,整個還是一個大工地。工地外面就是農田,上次去看場還踩了牛糞!”蘇小姐一臉崩潰,“還好當初籤《勞動合同》的時候,我不同意只寫廣州市,要求必須註明珠江新城。所以人力現在發了個通知給我,要變更合同中的上班地點。”

我大概明白了蘇小姐的糾結點,給她寬心道:“《勞動合同》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協商一致才能進行變更。如果你不同意的話,公司不能以通知的形式,單方面對內容進行合同變更。”

她嘆了口氣說:“本來就是這個道理,但這次除了我,還有好幾個同事也收到了通知,竟然都打算就這樣接受了。而且,反過來勸我不要這麼軸。如果一開始說明了這麼快就要過去現場辦公,我現在不會計較這個,但是,籤合同的時候不說,現在又想單方面變更,我認為不能這麼糊弄過去。”

“怎麼說呢,每個人的原則不太一樣吧。”我一字一句地解釋,“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者在招聘的時候,就應當如實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以及勞動者要了解的其他情況,如果當時沒有跟你說要變更勞動地點,不管有沒有主觀故意,都是有問題的。另外,法律上對於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明確規定了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蘇小姐鬆了口氣問:“那如果我堅持不變更上班地點,公司能怎麼做呢?”

我就事論事道:“正常來說,應該是繼續按原合同履行,如果以此為理由解除跟你的勞動關係,是要支付雙倍的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但是,有一點我也要提醒你。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使得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雙方又對合同內容的變更無法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還是可以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沒什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這個我可以肯定。”蘇小姐的臉上終於有點笑容,“跟你諮詢之後,我心裡有底多了,回去就跟公司開撕。工作這麼多年,人為刀俎我為魚肉的事情見過太多,但我從來不願輕易妥協。為什麼很多人都覺得,較真是不值得的事呢,如果每個人都排斥較真,這個世界該有多可怕。”

幾天後,我接到了蘇小姐的電話,說人力在收到她的書面意見後,已經正式告知她不用變更上班地點了,其他幾個沒有提出異議的同事,也都不用去牛塘大工地了。

“邊走邊看吧。”她的語氣並不輕鬆,“應該這次又上了人事部的黑名單了,也許以後還是會有小鞋穿。但是,我從來沒後悔哦。”

放下電話後,在旁邊的羅俞一臉認真:“這麼軸的人,是不是活得特別累呢?但是,好像有時又會對她肅然起敬的感覺,怎麼肥四。”

我也禁不住認真起來,想了想說:“要是這個世界到處都是忍氣吞聲或者息事寧人,也並不美好吧。有時候,這世界還是需要那麼一點軸。”

你在生活中遇到過比較“軸”的人嗎?你怎麼看待“軸”這件事?

[1]《勞動合同法》

[2]題圖素材:Taylor Swift《look what you made me do》mv

主稿:謝秋;審稿:小緣緣;校對:阿丁;美編:遺夏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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