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版《我不是藥神》,結局可能並不完美

#律師手記#第8輯

現實版《我不是藥神》,結局可能並不完美

文 / 謝秋

兩個買只口紅都捉襟見肘的女子,陰差陽錯踏上了“創業”之路……

現實版《我不是藥神》,結局可能並不完美

不斷有朋友問,有無去看最近大熱的《我不是藥神》,我的回答都是“不敢”。因為陪婆婆走過患癌後那一段艱難的歷程,我的淚點變得很低,低到難以面對那些“絕望漸生”

但鋪天蓋地的評論,似乎還是透露了大部分的劇情,也讓我想起了自己認識的一個“藥販子”

那是個潮溼得讓人透不過氣的中午,電話裡有個焦慮的聲音喊我名字,說“你終於接電話了,我姐姐被抓了!”

電話那頭的是我的中學同學K,雖然畢業後沒太多聯繫,但我還記得,她曾邀過住校的我去她家裡吃粽子。那時見過她姐姐一面,印象中是個大眼睛的文靜美人。

半小時後,K趕到了我的辦公室,頭髮凌亂、雙眼通紅,坐下來便用顫抖的聲音說:“幫幫我姐姐,她賣的是真藥啊!”

我給她倒了杯水,從她悲慼又凌亂的敘述中,瞭解了事情的大概。K的姐姐結婚很早,通過夫家的關係,進公辦小學當了圖書管理員。她工作安逸,生活卻有些煩憂,因為連生兩個女兒,公婆甚是不滿,連帶著丈夫也漸漸頤指氣使起來。

某次同學聚會,姐姐重逢了嫁去南美的發小,發現兩人境遇有點殊途同歸。發小嫁了一個華僑,在當地家境殷實,但全職主婦的她因為生了三個女兒,連伸手跟夫家要日常零用也要看盡臉色。

兩人聊到幾近垂淚時,發小電話響了,原來回國前答應幫親戚從南美帶回幾瓶藥,對方約時間來取。姐姐覺得奇怪,南美小國科技落後,怎麼還有靈丹妙藥要大費周折人肉帶回。

發小解釋,某種在國內價格高昂的進口藥能夠大大減輕化療帶來的痛苦,南美小國出了替代品,效果稍遜,價格卻低廉了不止一半。

心善的姐姐想起有同事患癌症休在家,飽受化療折磨,次日去探望時,便說起那個藥名。同事喜出望外,說醫院裡買的那個進口藥,已經快吃不起了,求姐姐讓發小回去後給寄送幾瓶替代品試試。

姐姐不知所謂“代購費”怎麼收,便上萬能的某寶一搜,發現賣那南美替代藥的店竟有兩三家,但貨源大多不充裕,因此利潤頗豐。

自此,兩個在夫家失意,連買只口紅都捉襟見肘的女子,陰差陽錯踏上“創業”之路。國外那位負責採買、郵寄,國內的姐姐在工作之餘在網上待客、發貨。

“認識的人都知道我姐姐並不貪財。”K終於想起喝一口水,“也是因為在婆家受氣得很,又剛好有這麼個途徑。她加價不狠,待人又親和,所以小店生意很好。剛知道我也擔心,問她藥怎能隨便在網上開售。

她跟我說那藥在國外批文字號都是齊全的,只是國內沒有而已。怎想到,前幾日她忽然被公安帶走,家裡也收到了《拘留通知書》,說是涉嫌銷售假藥罪!我打了電話給她發小,藥在那邊都是醫院藥房公開發售的,如假包換啊。”

我嘆了口氣:“所謂藥的真假,並不只看藥品本身。我國《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國外生產的藥物,必須經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審查,併發放《進口藥品註冊證書》。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進口的藥品,就要按假藥論處。。”

K著急地放下杯子:“我網上搜了一下法條,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才滿足那個銷售假藥罪的條件。我姐姐網店的買家評價,都是說吃了之後感覺好多了,沒有一例反饋說對健康產生危害。”

我搖搖頭:“你搜到的恐怕是97版的舊法條,刑法修正案八早就把這點改了。現在的法條規定是: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我語氣有點凝重:“所以,只要有銷售的行為,就足以入刑了。是否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隻影響具體量刑。”

“天哪,三年!她才被帶走三天,家裡就已經全部亂套了。兩個女兒,現在都放在我家呢。”

“姐夫和婆家的人呢?”我忍不住問。

“姐夫說在託人找關係,看是不是能先放出來。公婆,哼,我姐姐賺錢的時候,給他們買東買西,臉色倒是好了些。這次一出事,就在我面前說什麼家門不幸。”K一臉不忿:“我現在也做不了什麼,只能先幫姐姐把孩子帶好。另外,想起你是做律師的,就來看你能不能接了這個案子,至少弄個取保候審什麼的,先讓人出來。我姐姐那麼斯文的人,難以想象要怎麼在看守所受煎熬。”

“委託的事情,你先跟姐夫商量一下再決定吧,畢竟一般這種事情都是以配偶的意見為準。”我又安慰了K,跟她說,自己也會找熟人打聽一下,案子目前是什麼情況,有沒有可能取保。

送走K之後,我打通了一個朋友的電話,說同學的姐姐因為代購海外藥物被拘,想問問大致情況。那人聽我敘述後便說:“這個案子我知道,有國際刑警參與,

取保候審別想了。她也是倒黴,本來那邊追查一個重大的藥品走私案,某寶是其中一個銷贓渠道,不知道怎麼就把她這種某寶賣家小蝦米也帶上了。

“聽同事說,K的姐姐完全是個沒有經過事情的乖乖女,人帶到審訊室之後,馬上什麼都說了。還交代了所有的單據都放在哪裡。”

我暗暗著急:“那她不就跟走私一點關係也沒有啊。”

“可聽說數額不小,她又全撂了。國法無情,按法律來說達不到真藥的所有標準,就都是假藥啊。”朋友和我同時在電話兩頭嘆氣。

第二天,K給我打電話,生氣地說,姐夫說已經委託了律師,叫她不要多事了。“他說找了過硬的關係,答應過幾天就把人放出來,反而叫我不要節外生枝。”我苦笑了一下,也不方便告訴她自己打聽的情況,只能安慰道,姐夫肯定也是真心要幫姐姐,希望真的天遂人願。

然而,那個“過硬的關係”還是讓K的姐姐在看守所等了四個多月,最後被以銷售假藥罪提起公訴。好在她是初犯,又認罪認罰,被判了十個月有期徒刑,緩刑一年。只是因為被追究刑事責任,姐姐還是被開除了在學校的公職。

宣判三個月後,K和姐姐在律所附近買東西,邀我下樓喝了杯咖啡。姐姐看起來有點瘦,卻也不失精神。她說來見我,是要當面感謝那四個月裡,給她妹妹提供了那麼多法律建議。我羞愧不已,說自己並沒有真幫上什麼忙。

國有國法,我受懲罰是應該的。”她眼睛亮晶晶的,“當時也隱約覺得不太對,畢竟藥物管理對國家來說是大事,不容個人為私利造次。但錢那時來得太輕易,每天單子接個不停,手裡有錢了,覺得在老公和公婆前面都硬氣了好多。

實在捨不得停下來,就不去想法律的事,還自我安慰說畢竟也是給很多病人做了好事。最早的客人,就我那個同事,每次拿藥都是充滿了感激,讓我都有點膨脹了呢。”她不好意思地笑了笑。

我不知如何安慰她,只是想,這麼文靜、纖弱的姐姐,失去了公職以後做些什麼呢。她像是看出了我的擔憂,從包裡拿出一張請帖:“我離婚了,準備自己開個花店,下個月10號開張,記得來開業禮捧場。”

那是張靛藍色的請帖,上面印著兩朵清麗的玉蘭,寫著花店開業禮的時間和地點。

那家店的名字,叫,“重生”

[1]題圖素材:《消失的女人》劇照.豆瓣電影

本期編輯團:主稿-謝秋;審稿-小緣緣;校對-塵繗;美編-林遠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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