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娘跑了!300000彩礼怎么办?

案情

张某(男),今年28岁,性格内向,不善与人交往,导致一直没找到对象,家里人很着急,后经熟人介绍与李某认识,认识不到两个月,男方为达成婚姻,送给女方家30现金及金银首饰作为订婚彩礼,半个月后按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没料到婚礼举办后女方在男方家住了几天,因为和男方吵了一架就离开,男方找到女方家主张退回彩礼,女方家也不退,最后因彩礼问题诉至法院提出请求:1.返还原告6000元见面礼;2.赔偿原告因举办婚礼造成的损失共计50000元;3.返还原告彩礼300000元和订婚钻戒、项链;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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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本案中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

一、原告赠送女方的是否都属于彩礼?

彩礼是为缔结婚姻按照习俗向对方或对方亲友给付的较大数额的金钱或财物。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为缔结婚姻,于举行婚礼前一次性给付李某300000元,数额较大,应认定为彩礼。张某为李某购买的钻戒一枚、项链一条,价值上万,该行为虽系赠与行为,但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赠与的较大数额财物,宜认定为彩礼。对于6000元见面礼、举办婚礼所花费50000元,属于双方的礼仪交往和婚宴应酬,不应认作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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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女方是否应该返还彩礼?若返还应该返还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李某与张某虽然举办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对于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该返还。至于返还多少,法院一般根据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支持,一般情况只要双方有同居情形法院都不会支持全部返还。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有过较短时间同居,故酌情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60000元,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钻戒和项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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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一、何为彩礼?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向对方或对方亲友给付的较大数额的金钱或财物。

二、哪些情况下彩礼应当返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因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4、包办、买卖婚姻而收受彩礼的;

5、以订婚为名行骗取彩礼之实的。

后面两种情形因婚约无效而应该全部返还。

三、彩礼返还的数额如何确定?

一般根据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支持返还全部或部分,一半情况下只要双方有同居情形法院都不会支持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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