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張某(男),今年28歲,性格內向,不善與人交往,導致一直沒找到對象,家裡人很著急,後經熟人介紹與李某認識,認識不到兩個月,男方為達成婚姻,送給女方家30現金及金銀首飾作為訂婚彩禮,半個月後按當地習俗舉辦了婚禮,沒料到婚禮舉辦後女方在男方家住了幾天,因為和男方吵了一架就離開,男方找到女方家主張退回彩禮,女方家也不退,最後因彩禮問題訴至法院提出請求:1.返還原告6000元見面禮;2.賠償原告因舉辦婚禮造成的損失共計50000元;3.返還原告彩禮300000元和訂婚鑽戒、項鍊;4.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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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本案中主要有兩個爭議焦點:
一、原告贈送女方的是否都屬於彩禮?
彩禮是為締結婚姻按照習俗向對方或對方親友給付的較大數額的金錢或財物。本案中,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為締結婚姻,於舉行婚禮前一次性給付李某300000元,數額較大,應認定為彩禮。張某為李某購買的鑽戒一枚、項鍊一條,價值上萬,該行為雖系贈與行為,但屬於以締結婚姻為目的贈與的較大數額財物,宜認定為彩禮。對於6000元見面禮、舉辦婚禮所花費50000元,屬於雙方的禮儀交往和婚宴應酬,不應認作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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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女方是否應該返還彩禮?若返還應該返還多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本案中,李某與張某雖然舉辦了婚禮,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此對於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應該返還。至於返還多少,法院一般根據雙方同居時間的長短、有無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支持,一般情況只要雙方有同居情形法院都不會支持全部返還。
本案中,法院考慮到有過較短時間同居,故酌情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彩禮260000元,判令被告返還原告鑽戒和項鍊。
小結:
一、何為彩禮?
彩禮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按照當地習俗向對方或對方親友給付的較大數額的金錢或財物。
二、哪些情況下彩禮應當返還?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雖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因彩禮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4、包辦、買賣婚姻而收受彩禮的;
5、以訂婚為名行騙取彩禮之實的。
後面兩種情形因婚約無效而應該全部返還。
三、彩禮返還的數額如何確定?
一般根據雙方同居時間的長短、有無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支持返還全部或部分,一半情況下只要雙方有同居情形法院都不會支持全部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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