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黃曉明一口咬定是在不知情情況下出借帳戶,是不是就可以免於處罰?

林延山


這件事的處理其實早已經結束,只是近幾天才報道,證監會在7月3日已經做出了處罰決定。黃曉明並沒有受到處罰。

處罰不是憑情緒。應該認真細緻考慮,不管對方是什麼身份,就事論事,按照規定處罰才能做到公正。

委託他人管理投資或者直接投資基金產品或者買理財產品,都是正常的投資方式。因為很多人因為工作關係,或者自身的業務關係,沒有時間和精力進行直接的股票投資,因此有人選擇了委託他人管理,黃曉明也是這麼做,交給他媽媽處理,他媽媽又將賬戶委託給一個叫高勇的人,高勇與另外一個人合起來操縱股價。其實可以設身處地想,黃曉明既然是委託給他媽媽管理,顯然是很放心,有可能是有時候問問賬戶賺了還是虧了,特別是賺了的時候,更放心,更不太會查看具體操作。而他媽媽,也可能是這種狀態,既然賬戶交給了高某人,高某人盈利了,她也不太會具體過問詳細操作甚至即使問了,也看不出來是操控,除非他媽媽特別專業,很懂股市能看出端倪,不然看不出。反正賺了就好,省心,覺得找對人了,哪裡料到居然是操作股價。

以上按照正常狀態去推理,畢竟資金大了,不敢隨意買,找個自己認定是專業的人來代理投資,很正常。不像散戶,用小錢自己隨便買賣,亂折騰,虧了也不影響。

其實再設身處地想,如果你是黃曉明,你會用一大筆錢,找個第三方人士來幫忙操縱股價嗎?不太可能。

只能說,黃曉明識人出錯,看過他的一段採訪,自稱能三分鐘識人,這是因為長的帥,名氣大,傲嬌了,膨脹了,看錯人了。看錯了高勇。以為遇到賢才,其實遇到了江湖騙子。

再者,已經有新聞講過,無法證明他參與操控,因此無法處罰他。因為肯定委託協議是有明確規定的,他本人不可以參與管理賬戶,否則就亂套。所以協議恰好也可以證明他沒有參與。除非另外找到可以證明他參與的證據,否則,他不會受處罰。

當然,好多人虧錢,恨不得處罰他好為自己洩憤。如果誰強烈表示支持處罰他,或者表示因為他未被處罰而憤憤不平,網上多數人會熱烈響應。畢竟罰別人又不是罰自己,不怕看熱鬧。管他罰的對還是錯。輿論的威力很大。

另外,說個不相關的,看過幾集黃曉明演的《上海灘》,不喜歡,24小時耍酷,顯帥氣,不是演戲。可能他做夢都要被自己帥醒。


西格瑪的化學


是的,黃曉明如果一口咬定自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出借賬戶,由他的母親委託高勇代為炒股,那麼高勇操縱股價肯定是與黃曉明沒有太大關係了,因為黃曉明在主觀上並沒有想要操縱精倫製藥和黃海機械的股價意圖,證監會怎麼處罰他呢? 最多怪他對自己的股票賬戶漠不關心或者對自己的財產的運營情況太馬虎了。要知道,黃曉明他太有錢了,也真沒時間打理這些錢,把錢扔給母親,母親再把賬戶和錢委託給高勇,這也是很正常的事情。

如果黃曉明之前有過炒股的業績,那麼我們倒也有可能懷疑黃曉明夥同高勇操縱股價,但問題是黃曉明從來不玩股票,他之前唯一炒的股票是,以3元錢/股在華誼兄弟即將上市前突然入股,搞了PE,當然黃曉明由此也償到了一級半市場PE的好處。但是在二級市場上黃曉明從來沒有時間去炒股票,所以他說的出借賬戶,找人替他炒股,這種事情是可信的。

我告訴各位,只有高勇在操縱股價的時候黃曉明知情,並且也一起參與到高勇的操縱股價的行為中來,這樣黃曉明還可能有一個合謀操縱股價的罪名,但是黃曉明現在根本就不懂股票,他只是拿了自己的高價片酬想要理財,只能說他的母親是找錯了人,信任錯了對象,黃曉明本人肯定能夠免於被處罰的問題。


不執著財經


黃曉明,有點讓我想起另外一個姓黃的(黃光裕)。當年叱詫風雲的國美創始人,雖然外界風雲鉅變,他仍穩坐監獄!究竟是免於處罰,還是免於刑法,要看黃曉明的本事有多大


腫瘤何大夫


不能的,法律是公正的,不是黃曉明說了算,借賬戶出去本來就是違反金融法的。


8月15號凌晨黃曉明已經公開發表聲明瞭,自己未參與投資任何股票,也不認識高勇,從未投資長生生物,此次事件系自己投資理財不慎所導致。



雖然黃曉明極力澄清自己,並且曬出了有關證明,但是廣大網友並不買賬。此次事件的關鍵點並不在於黃曉明是否知情,而是黃曉明利用自己的名人效應為高勇私募資金獲利提供了很大的幫助,很多股民都是衝著黃曉明的名字才去買股票的。

而且黃曉明自己也說了,他把賬戶交給高勇是為了投資理財,按照常理來講,黃曉明對自己的帳戶不可能不聞不問,帳面有上億的資金,一點都不知情不可能吧!而且高勇是你什麼人呢那麼信任他,自己銀行賬戶這麼重要的東西,不管是經過了多少手,隨便交給一個不認識的人去管理,難道就不怕有一天他金融犯法連累你嗎?而且什麼都不知道的理財叫理財嗎?

照黃曉明這樣說,網友們以後都可以互相交換賬號,彼此做違法的事情獲利,都可以逃避法律責任了,那金融市場不就混亂了嗎?


按照規定,本人的賬戶只能用本人的所有業務,不能隨便外借的。黃曉明把賬戶借出去了,肯定首先他是有好處的,要不然他會白白借給別人嗎?而且涉嫌這麼重大金額的犯罪,黃曉明也是要有一定的連帶責任的,只是現在還沒有查到他頭上。


R娛記


自己是證券專業畢業的,對於炒股。我的態度是不討論,不評價,不鼓勵別人炒股。

股市中有很大的風險,不懂的人,對股市沒有研究的人,貿然進入股市肯定是要賠錢的。

不要說別人,就是現在的我股票也是深套其中,現在大盤指數在2800附近。這個指數對我來說就是可以大膽的去買入。或者說滿地都是黃金。股市多少年了,什麼都在變,可我們的指數還在原地不動,也就是說,進入股市的股民,百分之80以上都在賠錢。

這不合情合理,也是無法用我所學的專業知識來解釋的,學了那麼多的技術分析,學了那麼多的理論,但是這些在中國的資本市場通通沒有用。

怎麼會是這樣?錢都跑到哪裡去了?有不懂的人說是錢蒸發了,其實那是自欺欺人。

或許證監會的這個罰款可以給你很好的答案。

是的,錢都集中到那些有錢人的身上。

那麼。現在什麼行業最有錢了?什麼人最有錢?買套住宅要上億元,買輛車也要成百上千萬。什麼行業什麼圈子最容易掙錢,答案可能你們已經知道。

是的,演藝圈。

一個本應該去好好拍電影的演員,卻能在資本市場上行雲流水,有的甚至被稱為中國的巴菲特,中國的股神。股市本是一個風險的市場。但是卻在有些人手裡成為了最保險的投資。

試問演員有這個能力嗎?他們對股市就這麼精通嗎?還是他們另有途徑?

對於證監會這次的天價罰款。我們不得不說很給力。很明顯這是一次股價操縱案。

被操作的股價叫精華製藥。操作手法極為兇悍。已連續封漲停的方式購買,最後高價賣出,在一個多月的時間裡獲利近9億。

之後在高勇的18億股價操縱案中發現了自然人賬戶之一的黃曉明。

其二,出借賬戶是否違法?

雖然現在還有爭議,但是我認為像這種持股較大的自然人對他們出借賬戶的這種行為必須嚴加管理,因為這很有可能成為操盤手們操縱股市的重大砝碼。

更何況到底是真出借賬戶,還是別有目的,事實還有待於調查。你認為哪種可能性大呢?

股市真的需要好好的管理規範,不能成為有些人贏取暴利的工具。對這種股市操縱行為必須嚴懲,對這種藝人的股票監管必須嚴格管理。

或許正是有了他們,我們的股市才永遠處於底部,我們的股民是永遠的被套。

股市是融資的場所,是為上市公司提供融資通道的工具,是為上市公司服務的。

規範股市刻不容緩!


鄉村小二哥


這種完全否認,尤其是對出借賬戶的否認,不管你們信不信,反正我不信。我有點懷疑,這是在挑戰我等吃瓜群眾的智商麼?

第一是關於教主黃曉明否認參與18億元的股票操縱案的看法。這種否認,我相信。我剛剛已經說了,我主要對他否認出借賬戶不認可。為什麼呢?因為我判斷在這個案子裡,黃曉明和高勇多半是一種類似委託理財的關係。黃曉明提供資金和賬戶,高勇負責賺取收益,然後高勇收取一定的佣金。基於這種基礎的判斷,黃曉明不可能直接參與操縱股票,他最多隻關心賬戶的收益而已。畢竟黃曉明還有拍電影等許多事情要做,其與專門希望通過股市獲利的趙薇有根本的不同。在一些媒體爆料中,也指出了黃曉明的母親將其賬戶交給高勇打理。


第二至於黃曉明方面聲稱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被借用賬戶。這個我絕對不相信。其一真要借用賬戶,借用誰的不好,非要借用一個大明星的,難道高勇想出名麼?誰都知道,真要用這個賬戶操縱股票,那肯定得越低調越好。其二從通報上看,高勇動用數十億的資金操縱股票,如果不知情的情況下借用,誰這麼好心往別人的賬戶裡打入數十億呢?其三大家都知道,股票賬戶變動,證券公司也會有短信提醒。時不時地還會有電話回訪。所以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人借用賬戶的說法站不住腳。



第三根據相關法規,如果自然人的賬戶被借用,而本人不知情,其賬戶不會被查封,所以現在我們看到黃曉明的賬戶沒有被查封。我想目前的這種回應,黃曉明方面一定也得到了高人的指點。但是,大數據時代,一點蛛絲馬跡都可以查出來。只要查查賬戶裡的資金流向,不就清楚到底誰才是真正的受益者,到底知不知情了。所以,讓我們等等看吧。


律師獨角獸


8月10日,證監會披露,對高勇操縱市場案作出處罰,罰沒金17.9億元。

據披露,2015年1~7月,高勇以20億資金違法操縱精華製藥股價,這20億資金除了一方面源於其控制的信託賬戶,另一方面則是來源於黃某明、張某燕、張某、吳某江、倪素某等14個自然人所出借的賬戶。

在精華製藥2015年中報中,黃某明曾以143.66萬股的持倉位列該公司第九大流通股東,這意味著,黃某明名下的證券賬戶大可能是在二季度前後短暫且大額的買賣了精華製藥,這與高勇操縱精華製藥的時間段落(1-7月)出現了高度重疊。


證監會處罰決定書披露的細節顯示,14個自然人所出借的賬戶中,黃某明賬戶開立後由其母親張某霞管理使用,後經路某介紹,張某霞將黃某明證券賬戶部分委託高勇管理,該賬戶涉案交易同樣由高勇作出決定並具體實施。公開信息顯示,黃某明母親正好名為張某霞。


如果,賬戶所有人明知是為了操縱還提供了賬戶和資金,如果還有分成,那就構成共同操縱無疑。

但這是如果,是證據上的事。


出借銀行賬戶是否違法?

答案是肯定的:是違法的。

按照《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存款人的賬戶只能辦理存款人本身的業務活動,不得出租和轉讓賬戶。

因此,出借銀行賬戶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


那麼,單論出借銀行賬號會有哪些法律方面的責任?

一、出借銀行賬號可能引發的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之規定:“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號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出借銀行賬號的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覆》規定,出借銀行賬號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收繳出借銀行賬號的非法所得並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還應區別不同情況追究出借人相應的民事責任。

司法實踐中,根據不同情況,法院對出借人有以下處理方式:

1、出借人與借用人直接承擔連帶責任;

2、出借人僅對本金承擔責任;

3、出借人根據自己的過錯對本金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二、出借銀行賬號可能引發刑事責任

如果他人將借來的賬號用於賭球、洗錢、非法集資或者其他經濟犯罪行為,那麼作為賬號的出借人,會因此而受到追究。如果你明知對方是要用於違法犯罪用途還把賬號出借使用,那麼你就會因此而涉嫌共同犯罪,面臨刑事責任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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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廣吉律師


這可不是說說就可以逃避處罰。

即便是像黃曉明說的,他對此毫不知情,但是他也是將賬戶有意無意交給母親處理,而其母親又委託投資公司打理,具體操作什麼股票、怎麼操作也許不知道,但是這家公司運作方式其母親肯定是瞭解的,其母親告不告訴黃曉明是一回事,但黃曉明該不該過問又是一回事,不妥善保管自己的賬戶本身就有責任,不能因為說我把賬戶交給別人,別人幹什麼我不知道,我就沒責任了。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發佈了《關於對證券違法案件中違反賬戶實名制行為加強自律管理的通知》,加大對違規使用他人賬戶的自律管理力度,提出了對於賬戶出借人也將採取限制新開戶的自律管理措施。

通知裡也明確指出“一些投資者守法合規意識淡薄,將自己的賬戶出借給他人使用,為違法違規行為提供了變了。違反了證券賬戶實名制管理規定。”

現在無論你是去銀行開戶也好,去證券公司開股票賬戶也罷,都有實名制的規定,經辦人員也都會提醒你要保管好自己的賬戶和密碼,不要借給他人使用,黃曉明如果說不知情,我是不太信的。

況且在2016年財經圈有個不大不小的新聞,很多明星都去參加證券從業資格考試了,為什麼呢?當年出了個規定,擔任私募基金、投資公司的高管需要通過資格考試才能發行產品,所以當年像羽泉、李冰冰、任泉等很多涉及投資業務的明星都去參加考試了,黃曉明表示他沒沒有去考試,但是作為明嘉資本的董事長,說一點不懂業務和利害關係我也是不信的。

所以我認為,無論是口頭說自己不知情,還是真的不知情,主動出借賬戶還是被動出借賬戶,沒保管好自己的賬戶違反規定是“實錘”,肯定要受到應有的處罰。


昇財經


8月10日,證監會發布一則市場禁入通知書,北京護城河投資發展中心合夥人高勇控制16個賬戶操縱股價,沒一罰一,合計金額達18億元,並對其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這16個賬戶中,多個賬戶曾組團進入長生生物的前十大流通股東當中,這其中就包括黃曉明在內的6個賬戶。

當然,黃曉明立即公開表示,他並不認識高勇,更對他非法操縱股價一事毫不知情。但畢竟紙包住火,他也坦誠自己的賬戶平時交給母親張素霞打理,母親又將其委託給路某管理,而後又經路某介紹將賬戶交給高勇打理。將賬戶委託給別人管理還要繞這麼大一個圈子,也不知是有意為之還是真的巧合。

最後,黃曉明將整起事件歸結為自己“理財不善”,並表示以後會更加註意的。對此有網友評論道:“理財不善的同時,偷偷賺了好幾個億還不用承擔責任,被罰得傾家蕩產的反而是他口中不認識的高勇,這等好事我也想要,可惜沒有那麼多錢的賬戶。”

相關稽查人員也表示,目前沒有證據證明黃曉明曾經參與過高勇的非法操縱股價一案,因此並沒有凍結他的賬戶,也沒有對他進行處罰。雖然出借賬戶本身是違反金融法規定的,但在現實中這種案件一般只追究主要操作人員的法律責任,所以本案中證監會只對高勇進行了相應處罰。

當然,如果之後有證據證明黃曉明實際參與了高勇的非法操縱股價的違法行為,那麼就能對他進行處罰。但從當前形勢來看,這幾乎是不可能的。


冰焰


這種說法不對,這是假定黃曉明有罪的情況下的問題,也就是黃曉明老賴,明明犯法但是死不承認,這個問題才成立。



那麼假設黃曉明是知情人,但是卻怎麼也不願意承認,畢竟一旦承認,就會斷送演藝事業,可能還有自己老婆安吉拉嬰兒的,甚至會坐牢,所以他必須咬著牙扛著,絕定抵抗到底,但是這樣就真的沒罪了嗎?那以後犯罪分子在確鑿的證據下不服罪時,是不是就可以逍遙法外了?那這世界不就亂了套了嗎?任何人犯了法只要死扛著不說,就可以逃避責任,那法律就是形同虛設。



所以現在放出的消息是,黃曉明在百忙之中抽出時間,和調查任人員確認了自己並不知情的消息,因為賬戶都是媽媽在打理,具體媽媽怎麼弄得,自己也不太知道,所以他們只是在不知道的情況下才“違法”。



當然,這顯然不能滿足大家的好奇心,並且對這個結果很不滿意,大家普遍認為,黃曉明這個二十四孝好兒子,如今甩鍋給媽媽,好一招棄車保帥,目前的情況就是這樣,賬戶未被凍結,當事人呢沒什麼別的事情,只是有一些名譽上的損失,而且還打算訴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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