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75.5%的反傾銷稅,或將導致輪胎行業成本大增

最高75.5%的反倾销税,或将导致轮胎行业成本大增

最高75.5%的反倾销税,或将导致轮胎行业成本大增

8月10日,商務部發布了2018年第40號公告,公佈對原產於美國、歐盟和新加坡的進口鹵化丁基橡膠反傾銷調查的肯定性裁定,決定自8月20日起,對上述產品徵收23.1%-75.5%的反傾銷稅,徵收期限為5年。

最高75.5%的反倾销税,或将导致轮胎行业成本大增

對各公司徵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美國公司:

1.埃克森美孚公司(Exxon Mobil Corporation)——75.5%

2.其他美國公司(All Others)——75.5%

歐盟公司:

1.埃克森美孚化工有限公司(ExxonMobil Chemical Limited)——71.9%

2.阿朗新科比利時有限公司(ARLANXEO Belgium NV)——27.4%

3. 其他歐盟公司(All Others)——71.9%

新加坡公司:

1.阿朗新科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ARLANXEO SINGAPORE PTE.LTD.)——23.1%

2. 其他新加坡公司(All Others)——45.2%

有行業人士表示,國內輪胎企業使用名單中企業的鹵化丁基橡膠產品的情況較為普遍,這部分反傾銷稅額或將轉嫁到企業的採購成本中去。

徵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8年8月2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美國、歐盟和新加坡的鹵化丁基橡膠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徵。

反傾銷稅的追溯徵收

對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徵收反傾銷稅的商品範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徵並轉為反傾銷稅,並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徵進口環節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徵的進口環節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徵部分則不再徵收。

對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之日前進口的原產於美國、歐盟和新加坡的進口鹵化丁基橡膠不追溯徵收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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