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人可否以不知情主張買賣合同無效?

房屋共有人可否以不知情主張買賣合同無效?

2003年10月28日,王雪芳(新房主)、王建偉(買房主)、張鳳餘(原房主)簽訂《買房協議書》一份。主要內容為:”原戶主張鳳餘之女王雪芳在拆遷中所得到拆遷剩餘的住房面積,乙方用甲方的面積購某房屋,合計人民幣364997元整,甲方尚未幫過戶手續,仍由王雪芳頂替,等到事情成熟後由甲方過到乙方名下。2007年8月30日,王雪芳與王建偉簽訂《轉房協議書》,主要內容為:“甲方主動提出用她拆遷剩餘面積給乙方購房屋一套,房全款為364990元,但由於房價增值,甲方從新提出要求乙方在原房款的基礎上,再追加20萬元作為房價補償。並有中間人董桂琴、李某作證監督執行。無論若干年後房價增值或貶值雙方都不得反悔。如有任何一方反悔都要按現房價雙倍賠償對方。2010年5月,王雪芳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房屋共有人可否以不知情主張買賣合同無效?

王建偉辯稱:雙方籤兩份協議原告都在場,王雪芳並沒有隱瞞原告。王建偉購買涉案房屋時支付了合理對價,又向王雪芳多支付了20萬元的補償款。涉案房屋由王建偉出資購買,只是借王雪芳的名字登記,雙方約定房屋歸王建偉所有,該房屋不是王雪芳與張學剛的夫妻共同財產。去年王雪芳前夫起訴王雪芳主張撫養費時,王雪芳承認涉案房屋不是她自己的房屋。

法院判決:駁回張學剛的訴訟請求。(審判長蔣凱宇人民陪審員王秀華人民陪審員閆洪)

律師觀點:

北京大瀚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平、秦嘉澤認為:根據王雪芳與王建偉簽訂的轉房協議書,王雪芳對王建偉與張鳳餘之間關於爭訴房屋的買賣情況是知曉的,王雪芳亦自2003年6月將房屋交與王建偉,並收取王建偉給其的房屋補償款。張學剛作為王雪芳的愛人,對於房屋長期由他人使用的狀況是知情的,房屋是家庭重要財產,王雪芳亦收取王建偉20萬元的大額財產,張學剛稱其對王雪芳出售爭訴房屋不知情的主張,有悖常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對於有效成立的合同應當遵照履行。

(作者:秦嘉澤 北京大瀚律師事務所 手機微信同號:188000038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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