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公司要求籤訂「自願放棄社保繳納書」,離職時維權這結果!

男子被公司要求籤訂“自願放棄社保繳納書”,離職時維權這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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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很多公司包括一些比較大的公司,在招聘員工時,都會讓員工簽訂所謂的“自願放棄社保繳納書”,讓員工自願承諾放棄公司為其繳納社保!這種情況在三四線城市企業公司更加普遍!那麼這種所謂的權利放棄書有沒有效力?本文通過真實案例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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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概述

  • 王某為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職員,王某入職時,雖然公司沒有要求其簽訂所謂的“自願放棄社保繳納書”,但公司也沒有主動為王某辦理社保手續;

  • 王某入職半年後,向公司提出折中辦法,要求公司把應當繳納的社保費“減少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費公司補貼的形式發給王某;

  • 最終經過多次協商,公司同意王某要求,但要求王某簽訂“自願放棄社保繳納書”,王某同意;

  • 王某在該物業管理公司工作滿兩年後,要求公司正式給自己辦理社保手續,但公司拒絕!

  • 王某隨即通知物業公司自己離職,且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物業公司補繳兩年社保費,且補償自己兩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 物業公司得知後,不以為然,持王某親筆簽字的“自願放棄社保繳納書”進行辯駁!

(那麼員工自己親筆簽寫的“自願放棄社保繳納書”效力如何?以下前法官侯律師通過,引經據典,旁徵博引為您分析案例,等不急的小夥請直拉文尾獲取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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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由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知道:

  1.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注意必須!

  2.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那麼勞動者擁有單方勞動關係解除權!這種解除權具有更高的效力,即勞動者的勞動關係解除通知到達用人單位時即生效!

  3. 因用人單位未辦理社保手續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關係也應當獲得經濟補償金!

  • 注意:並不是所有雙方或者單方的承諾都是有效的!這種雙方協議或者單方承諾,都屬於合同的一種形式!我國合同法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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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結果

  • 我國勞動法明文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說明,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不但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也是勞動者的義務!即權利可以放棄,義務不得放棄!

  • 勞動者即使自願簽訂所謂“自願放棄社保繳納書”也是一種無效行為;

  • 物業公司未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物業公司違反勞動法的規定;王某擁有單方解除勞動關係權;

  • 故,物業公司為王某補繳所欠兩年社保費,且支付王某兩個月經濟補償金;因王某與物業公司所簽訂“自願放棄社保繳納書”無效,王某返還公司支付的所謂“社保補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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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評析

  • 員工簽訂“自願放棄社保繳納書”不管是自己自願並另行獲得用人單位補貼;還是被迫簽訂;這種所謂的承諾放棄權利行為均無效!因為參與社保是法定義務,不得放棄!

  •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概念解析:

  1. 社會保險法》規定了參加五種社會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的法定義務;

  2. 其一,用人單位少辦理一種或者多種保險,如只繳納了四種或者三種;其二,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了所有社會保險,但沒有足額繳納!

  3. 以上兩種情況,一般第一種都認為符合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定義,第二種有些意見認為,少繳納並未達到“未依法繳納”的嚴重性!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等部門投訴,出現損失由用人單位承擔!

  4. 在實踐當中,如果發生以上兩種違法情況,建議勞動者一概按照“未依法繳納社保費”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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