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朋友向我借款87000元且打有借條,現人意外死亡,可他家人卻拒絕還錢,我該怎麼辦?

AHTV法治時空


從古至今,我們都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如果借錢人死了,怎麼辦呢?雖然民間有“

父債子償”的說法,但也只能說說而已,作不得數的!因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借款關係只在當事人之間有效,不能為他人設定義務,當然如果其家人為此借款提供了擔保,並在借條上籤了名,則不在此限。

根據題目描述,應該已經與借款人的家人協商過了,下一步協商不成,也只能走起訴這一條路了,但是在起訴前應當要評估一下,是否值得起訴。

到了法院,首先就是審查借條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因為法律保護合法的借貸關係,而對於以借貸的名義掩飾的賭債等是不予保護的,如果是這種情況,就不要自討沒趣去法院了,去了也是白去!

看朋友是否已婚,如果是未婚,要了解一下借款人是否留有遺產,比如房產、存款、債權等,因為《繼承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其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如果繼承人自願清償的,法律不會干涉,但是此案中是斷不可能發生這種事的了。如果朋友本身家庭條件困難,根本就沒有什麼值錢的東西留下,那麼也就不要浪費時間了。

如果朋友已婚,則看此借款是不是其夫妻共同債務,比如其配偶有沒有在借條簽字,有沒有事後以其他方式予以追認,還有就是看當時借款是作何用途,是不是用於其家庭正常生活所需,或日常消費,或裝修,或其他用途,如果超過日常生活所需,且沒有得到另一方承認的借款,需要你自己來舉證證明了。

借錢有風險,出借需謹慎!


打虎拍蠅


你好!該問題幫你解析如下:

一、涉及夫妻債務糾紛

依據2018年1月17日,最高法發佈的《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解讀:故而,如果他老婆有在借條上簽字那就,沒問題,他老婆必須承擔,不承擔就起訴。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比如該筆借款是用於借款人的家庭房子裝修,購買傢俱等這類用途,其妻子必須承擔債務。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讀:如果借款人借用該筆款項,用於黃賭毒等行為,則其配偶無需承擔該筆債務。

二、財產繼承及債務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有關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的條文主要有兩條,分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2條。

1、《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解讀:如果你朋友有資產,那麼他配偶或者孩子繼承其遺產就必須償還你的債務,償還金額看遺產實際的價值。若遺產價值低於87000,則以實際的遺產價值為限,高於,則全部償還。

2、《繼承法意見》第62條規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解讀:先說說,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的區別,法定繼承是指按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範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進行的繼承。遺囑繼承是指按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繼承其遺產所進行的繼承。法定繼承是按法律規定的範圍、順序來進行的;而遺囑繼承則是按財產所有人生前的意思來繼承的。

比如:你朋友的遺產有100萬,法定繼承人為其妻子,但他把其中20萬以遺囑的形式給了其兄弟,那麼他妻子繼承80萬,兄弟繼承20萬,這時就先找其妻子,不足部分在找其兄弟。

上述每種情況都有依據,如果符合夫妻債務問題情況的,比較容易解決,遺產因為定義的問題,很難核實,所以法院判決不容易。


鯉行者


一般來說,借款是具有相對性的,誰借誰還,只有借錢的人需要有還款的義務,家人是不需要幫他還款的,但是以下幾種情況例外:

1、家人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

現在的人借錢的時候都變得精明瞭很多,會讓借款人提供擔保,所以很多借條上一般會寫明“XX為XX的借款提供擔保責任,在XX無法還款的時候由XX承擔償還責任”,然後簽上擔保人的名字。

因此,如果在這種情況下,你的朋友的家人有在借條上作為擔保人簽字,承諾幫朋友還款的,那這個時候你的朋友意外死亡了,那你是有權要求他的家人承擔償還責任的

2、家人作為繼承人繼承了你朋友的財產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需要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在繼承的財產範圍內承擔償還責任。第一順位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子女。

因此,即使你的朋友死亡了,如果他的妻子、子女或者是父母繼承了他的財產,那你可以要求以上這些人在繼承你朋友的財產範圍內承擔償還責任,例如他們繼承了你朋友1萬的財產,就需要償還1萬,如果他們繼承了你朋友10萬的財產,就需要全部償還8.7萬元

3、該筆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妻子需要承擔償還責任

結合婚姻法以及2018年1月最新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規則一共有三種:“共同生活”、“共同意思表示”以及“共同生產經營”。

1、如果丈夫借的這筆款項是在婚姻存續期間,而且將這筆款項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適用於共同生產經營的,例如用於日常生活用品、傢俱的購買,用於與妻子共同開店、做生意,那即使妻子沒有在借條上簽字,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妻子應當承擔償還責任。

2、如果這筆借款是丈夫一個人所借,而且沒有用於共同生活,但是妻子在事後予以追認的話,就是願意替丈夫償還、或者承認之前是和丈夫一起借的、一起使用的,那就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的,這種情況屬於共同意思表示,妻子需要承擔償還責任。

由此可見,法律其實並非大家想象得那麼簡單,一個簡單的問題因為不同的情況,所適用的法律規則是完全不同的,所造成的法律後果也是不同的,只有全面通讀法律、瞭解法律,才能準確地為當事人解答法律問題,才能更好地從不同角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李欽宇


首先,借錢等於買仇人!借錢等於買仇人!借錢等於買仇人!重要的事說三遍!別去搶銀行、高利貸的客戶!切記!

其次,誰繼承遺產誰就有責任歸還,如果家屬都不願意歸還,可以去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該人名下無任何資產,那你這個錢就別想要回來了;

最後,看看網友們的看法:

1 活著都要不回來,死了就更別提了;

2 一要看借錢用在哪裡了,如果包二奶也讓家人還說不通吧?二要看家人人品,如果是用在家裡的,正常用途,一般人都會還的,畢竟幫他們渡過難關的,人要懂得感恩;

3 首先要知道朋友借錢的用途,是否有不良生活習慣?比如:賭,如果沒有就起訴吧,他應該有財產吧?他老婆太沒有良心了吧,這種人不用和她客氣。

4 我們這有個賣魚的女人太可憐了,日子過得很辛苦起早貪黑,借給別人20萬,有一天她早上起來打魚被電死了,借出去20萬永遠也要不回來了。

最後,有借有還,再借不難,借了不還,再借萬難。這幾句話送給借錢不想還的人,共建和諧社會,誠信社會!


遊戲大咖王


這個問題不復雜,因為有借條。如果沒有借條,這筆賬基本就是死賬了,所謂的親兄弟明算賬,這就是經驗教訓呀,親朋好友之間,借錢,也要標準的打個借條,這是基本誠信也是基本道德。

有借條,且借條為真,這就好辦了,債權人只要拿出借條就可以,真偽需要質疑者取證,如果對方認為借條有假,那麼需要他們申請鑑定,只要是真的,一般鑑定不會出問題。

借條是最有利的證據,如果這筆錢用的是正道,比如是用於家庭生活,改善家庭狀況,比如裝修買房,用於生產經營,治病救人,這些都是夫妻共同債務,未亡人應該償還的,可以直接找他的妻子討要,對方無理由拒絕的。

假設說,對方認為這些錢不知情比如是賭博了養小三了等,非夫妻共同債務,如果人死了,這也不要緊,只要這個人還有財產就可以,外債要在財產中處理,然後才是各種繼承,像這種情況,他們家人不認賬是不行的。也就是說,妻子沒有償還義務,需要用自己的遺產還債。

如果怎麼說都不認賬,你可以到法院打官司,連律師都不用請,也沒必要花律師費了,這個官司好打。主要看證據,這個借條就是最佳證據。對方沒有理由抗辯的。

唯一一個例外情況,如果這筆錢真是用在賭博養小三等等非正當上面了,這個就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只屬於單方的,如果借款人真就一分錢遺產都沒有了,那麼你就自認倒黴吧,交友不慎,不怪別人。


韓東言


一般來說,借款合同具有相對性,即誰找你借錢,你就只能找誰還錢。每個人都是法律上的獨立主體,除非出於自願,否則不用對別人債務承擔責任。現在向你借款的朋友駕鶴西去,他的家人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應當向你還錢。

第一種情況是,向你借錢的朋友留有大筆遺產,他的家人也都沒有放棄繼承的權利。那麼,根據“限定繼承”的原則,他們應當在所繼承遺產的範圍內返還你的借款。具體說明,就是如果他的遺產小於你的債權,那麼他的遺產就全都歸你,不足部分他的家人不用補上;如果他的遺產大於等於你的債權,那麼他的家人就應當把借款還給你後,才能繼承餘下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第二種情況是,該筆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他死後由他的配偶承擔償還責任。那麼,什麼情況下該筆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呢?根據最新生效的司法解釋,如果他的配偶在借條上簽字確認了,那麼就直接構成了夫妻共同債務。另外借款金額高達8萬,顯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圍,但如果你能證明,當初你的朋友借這筆錢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是他們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那麼也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除此以外,你若是想讓他的家人還錢,除非他們出於自願,否則你是沒辦法要求他們還錢的。祝您一切順利。


冰焰


大實話:債務人的家屬沒有義務為債務人償還欠款。但是債務人死後,債權人可以通過法院從債務人的遺產中對自己的債務進行清償。

俗話說:“人死債不消,父債子還,夫債妻償”。在道德層面上,這是我們所有人都接受並且認可的準則。但是,在如今的法治社會,這種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因為在從前,我們的社會發展水平也比較一般,大部分人借錢基本都是為了補貼家庭,這些錢是被用於家庭成員共同消費了。所以,在那種時代背景下這種說法是可以成立的。

但是,現在來說,物質生活如此豐富,很多人借錢已經不再是為了貼補家用。很可能就是為了自己揮霍,甚至是還賭債。而這種情況下他借的錢主要還是用於自身消費,那麼就沒有理由讓其家人為其買單。

新時代下的人死債不消

當然,在當今社會也不會因為債務人死了,這筆賬就一筆勾銷,這也是不現實的。這時候會涉及兩個問題:

1、遺產繼承問題

2、債務繼承問題

對於債務人的子女或者配偶來說,如果債務人死亡後,其子女或者配偶選擇繼承了債務人的遺產,那麼從法律上來說也應該繼承其生前債務。當然,你也可以選擇不繼承遺產從而來避免繼承債務,這都是可以的。

所以,一般來說,如果債務人的遺產比所欠債務多,那麼其子女繼承遺產的可能性就大;如果債務人的遺產比債務少,從法律上來說如果繼承人不願意繼承,那麼將債務人的遺產全部用作債務清償後,這筆賬就應該結束。

夫妻債務必須“共債共籤”

因為在之前的法律規定中,對是否是夫妻債務的判定界限一直很模糊。一方面來說,債權人很難有證據證明債務人所借的錢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之處;而其家屬也很難證明債務人生前借款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為了避免取證的困難,所以根據最新的二十四條規定:夫妻債務只有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事後一方追認的才算是夫妻共同債務,才應該是“夫債妻償”。如果債務不是夫妻共同簽字,那麼就不應該算作是夫妻共同財產。

說極端一點,如果債務人生前借錢去養小三了。那麼,你認為其妻子會替他還錢麼?顯然是不合情也不合理的。

雖然,我們都不願意看到債務人死亡,但是我們作為債權人來說,在借錢給他的時候也是應該承擔債務人意外死亡而債務消失的風險的。畢竟,現在就算是朋友間借錢大部分也都會支付一定的利息的。雖然不會太多,但也算是風險和回報成正比嘛。

所以啊,在當今的法治社會,我們做任何事都要講證據。如果你不依法做事,那麼很可能就會從佔理的一方轉變為不佔理的一方。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還存在對債務關係的誤區,其實法律體系中並不存在“父債子還”、“子債父還”的強制規定。恰恰相反,“夫債妻還”、“妻債夫還”是有法律依據的,當然這是有前提條件的。

1、有遺產的話可以作為償還金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2、可以讓其家人償還債務

即便欠款人死亡,只要他的遺產足夠償還,債款仍然是可以要回來的,如果欠款人的家人願意繼承他的遺產,那就朝他的家人要。有一種情況,家人必須替其償還,就是欠款人的債務是因為家庭共同生活而產生,包括履行撫養、贍養義務、家庭生產經營活動等等。簡言之,共同債務由家人一起承擔。

3、個人債務也可能要夫妻共同償還

共同債務裡還包括了夫妻共同債務,婚姻法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除非是欠債人與債權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個人所有,債權人也知道該約定,該債務才能作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事實上,法院判斷“夫妻共同債務還是要看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果夫妻協商好的借款,肯定是算共同債務。如果夫妻共享了債務所帶來的收益,也應視為共同債務。什麼情況不用換呢?打個比方,丈夫借款不用於家庭生活而是用於賭博,輸了一大筆錢,妻子就不用還。

綜上所述,如果欠款人的債務涉及到家人、夫妻,肯定他的家人是有義務償還的。如果不涉及的話,就直接對債務人的遺產主張債權。建議題主申請法院調解仲裁,實在不行就上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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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問題之前,先給大家普及一下借條的相關知識。

借錢給別人,最好寫借條:借款目的,姓名和身份證號,支付的情況(已借出),借出的方式(人民幣、轉賬等)、幣種(人民幣等)、金額既有阿拉伯數字又要有大寫數字、還款時間(如借期一年或者幾年後歸還等)。如果當時雙方約定的有利息的話,說好了多少就在借條上寫上多少,千萬不能含糊著只寫“按利歸還”。因為法律規定,如果借條上有約定利息,但利息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計算利息。

在這裡,很多人會疑問:我借給朋友錢,通常讓他給打了個欠條的。這也是大家在生活中經常會遇到。

其實欠條、借條在許多人眼中,都會認為是一回事,尤其當熟人、朋友借款時,就覺得兩者怎麼寫都可以,無關緊要。其實不然!

首先說的是,在法律上,欠條和借條兩者所承擔的性質不一樣。雖然說兩者都是一種債權憑證,到了後來如果雙方對質公堂時,法律上來說,兩者的保質期還是有很大差異的。為了避免大家以後出現不必要的債務糾紛,請一定要按照正規且有利於債主的模板書寫借條欠條。

對於題主那樣所說的,首先就是要看清楚自己借款條上寫的到底是“借條”還是“欠條”,這樣如果走訴訟程序的話,也不至於自己處於被動的地位。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還存在對債務關係的誤區,其實法律體系中並不存在“父債子還”、“子債父還”的強制規定。恰恰相反,“夫債妻還”、“妻債夫還”是有法律依據的,當然這是有前提條件的。

針對題主的事件,我們分情況進行解答:

第一,如果有遺產的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二,有婚姻存續的話,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死亡,債務不消滅,作為死者的配偶,應對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三,可以向家人追討債務的

如果欠款人死亡,只要生前的遺產足夠償還,債款仍然是可以要回來的,如果欠款人的家人願意繼承他的遺產,那就可以向他的家人要。有一種情況,家人必須替其償還,就是欠款人的債務是因為家庭共同生活而產生,包括履行撫養、贍養義務、家庭生產經營活動等等。簡言之,共同債務由家人一起承擔。


如意島理財


扯個閒篇,現在假設有一位律師,剛剛接手這起案件,他會怎麼辦?

第一步,審查借條。

生活中很多人對“借條”和“欠條”分不清,借條書寫也不規範,就會帶來一系列問題。

比如借條有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再比如借條上的簽名是否有效。

我就遇到過一個很奇葩的生意人,此君日常使用的名片,並不是真實姓名,向人介紹也不使用真名,就連對外籤合同也不是真名,遇到這種奇葩人物,就很麻煩。

再說借條與欠條的區別,除了涉及到一些程序性問題,最主要就是舉證責任。

通常說,法院對於欠條要求的舉證義務,較寬鬆,對於借條的舉證義務,較嚴格一些,具體來說,你拿著一張借條起訴,法院會要求你舉證證明,比如銀行轉賬,微信支付,以此證明這筆錢你確實交給對方。

第二步,瞭解案情。

主要是朋友的家庭人員組成情況,財產情況,借款用途等等。

第三步,確定還款義務人。

寫借條的人死了,在法律上不會“人死帳消”,但我們必須找對還款義務人。

(1)朋友的妻子負責償還的情況。

假如朋友已婚,妻子健在,借條上同時有妻子證明,妻子有責任還款。

假如朋友已婚,妻子健在,借款的目的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目的”,妻子認可的,妻子有責任還款;妻子不認可的,原告必須舉證證明。

比如這筆錢用來給家裡購房,給房子裝修,給家庭購買了大家電,汽車等等,一旦原告有證據,哪怕朋友妻子不承擔,法院也會認定“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目的”,應由朋友妻子負責償還。

假如朋友已婚,妻子健在,借款不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目的,妻子不願償還的,不能以共同債務的理由,直接找朋友妻子追償。

比如這筆錢被朋友拿去賭博,這就是典型的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目的。

(2)朋友的遺產繼承人。

假如朋友沒有妻子,或者妻子不承擔還款責任時,那麼,當朋友死後,原告只能向朋友的繼承人要求追償。

這裡又要涉及到《繼承法》的問題,具體的不談,加入繼承人已確定。

首先必須明確一個原則,繼承人所承擔的清償責任,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出部分,沒有償還義務。

舉個例子。

朋友死了,朋友父親是遺產繼承人,朋友留下遺產10萬元,同時有債務6萬元,則朋友父親在繼承10萬元遺產的同時,也繼承了6萬元的債務,有責任償還。

但假如朋友有債務15萬元,則朋友父親對超出的5萬元部分,除非他自己願意,否則,不承擔清償責任,

第四步,第一時間保全財產。

題目中介紹,朋友家人“拒絕還錢”,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8.7萬元不是小錢,原告能夠將這筆錢借給朋友,一定對朋友的情況很瞭解,比如知道朋友生前的個人經濟狀況,也就是有沒有足夠的個人財產。

假如朋友有房有車有存款,個人財產足夠償還8.7萬元債務,那就說明,朋友家人有惡意逃避債務的嫌疑,必須以最快速度向法院起訴,同時申請財產保全,避免朋友家人轉移財產。

但假如是另一種情況,就另當別論。

生活中常有這樣的事,A找B借錢,B明知A是個窮光蛋,但考慮到A的父母很有錢,於是B覺得哪怕A自己還不起錢,A的父母也會幫忙償還,就把錢借給了A。

出現這種情況時,當A意外死亡,A的父母拒絕還錢,B的這筆帳就泡湯了。

結束語:我們民間親朋好友之間借錢,很多人連借條也不寫,這種情況風險很大。正確做法是,當借款金額較大時,不僅需要寫借條,借款人的配偶也應簽名,最好還應有擔保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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