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好幾戶人家的孩子都被拐賣了,村民抓住了拐賣者,並毆打致死,需要判刑?能從輕嗎?

域外轉內


農村裡抓到拐賣兒童者,毆打致死,需要判刑?如果判刑會從輕處理嗎?

從個人感情來說,人販子真的可恨,千刀萬剮都不解恨。但在文明社會,是不提倡動用私刑,畢竟人的生命權是至高無上的,就算是人販子他(她)也是個人,雖然已經泯滅了人性,拿人的生命做商品交易賺錢。

至於“農村裡抓到拐賣兒童者,毆打致死,需要判刑?如果判刑會從輕處理嗎?”這個問題,真的問答挺糾結的。判刑肯定會判刑,但是在量刑上,我認為法官會有從輕發落的考慮,因為在量刑上,確實有從輕或者減輕刑罰的規定。以下是我國刑法的具體規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首先應該說的是,毆打致人死亡的,不管是出於激情殺人還是失手傷人致死,都是不提倡的。私人沒有宣判他人有罪的權利,只能由公權力機關來決定。人販子雖然可恨,出於義憤動手打人可以理解。但一定要保持頭腦清醒,不能毆打人販子的致命部位。最終還是要報案,交給公權力機關來處理。

另外,還要注意的是,毆打人販子致死的,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這個一定不能含糊。至於從輕或者減輕刑罰,還是要通過判決來決定,這個咱們左右不了。不過有自首表現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刑罰的。至於已經打死人的,除了正當防衛的情節之外,一般不會考慮免除刑罰的可能。

最後還有一句話,民間所謂的“法不責眾”的說法不靠譜的。抓住人販子以後,只要已經被制服的,已經放棄暴力抵抗的,就要停止制服動作了。可以把人販子捆起來等嚴加看管,並立馬報警,讓公權力介入。


農民妹子一枝花


農村抓到拐賣兒童毆打致死,要判刑能從輕處

嗎?

拐賣兒童可恨!可你不能把人打死,村莊在多兒童被拐賣,可法律講證據的,人死了說不清的太多!

首先拐賣兒童在我國還沒有死罪,打,氣頭上可以只要不死人,在人性上不會追糾,可以理解!

我說一下重點問題吧!死無對證!你們總知到他是人販子!唯一是能查到他生前是否有內示犯罪前科!這才有利一點,否則真的說不清楚,所以在法律上一點都站不住腳!對方一定會找律師打官司!

比方說他去做生意,是小偷也可以,所以說證據很重要,人死了就說不清楚了。

所以遇事要冷靜,別衝動!

本人不董法律,可參考一下!可能就會有律師抓住這方問題。


義良8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權力,民主權力,公民的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首先,拐賣販賣婦女兒童刑法己經明確規定其犯罪性質和量刑幅度,其社會危害在此無庸贅述。今天以我個人見解來分析一下抓著販賣兒童罪犯,毆打致死,需要不需要判刑。這裡就涉及到一個正當防衛,防衛過當,故意傷害三個法律規定。首先說正當防衛,對不法侵害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為制止其繼續犯罪而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限度的損害的,屬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但對那些如殺人,放火,強姦,搶劫等重大刑事犯罪的侵害人採取的制止行為造成其死亡的,亦屬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防衛過當,是指在正當防衛的前提下其行為超出了正當防衛的界限,造成被侵害人重大傷害後果的,我國法律規定,防衛過當應負法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免除處罰。故意傷害,不法侵害人歸案或無明顯的暴力和語言侵害傾向而對其人身侵害造成其傷亡的,應以故意傷害(致死)罪追究實施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就本案而論,如果販賣兒童的侵害人被抓獲後在毫無抵抗能力的前提下被毆打致死,我認為是一種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為。因為憲法已經規定了公民的權利是不受侵犯的,即使販賣兒童的犯罪分子,惡貫滿盈,罪大惡極,也必須經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審判機關依法審判等法律程序才可做出結論,其它任何個人和團體都無權剝奪行為人的人身權力。當然,就本案而言,當地民眾出於一種義憤毆打不法侵害人致其死亡,情有可原,但法不允許,但對這類案例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在考慮法律的嚴肅性和靈活性中,為了更加彰顯法律的社會性會綜合考慮對故意傷害者的處罰幅度的。


洗耳翁1


肯定會判刑的,但是也肯定會從輕處理的。

為什麼肯定會判刑

從法律上來講,雖然對方是犯罪份子,但是作為普通民眾,我們並不是執法者,我們沒有私自審判,裁決他人的權利。

何況這種情況也容易產生誤傷,之所以有法律,有公權力,就是因為針對每一個犯罪嫌疑人,公安都需要先調查證據,都需要先起訴,最終核實情節,然後犯罪人員再面臨應該的懲罰。

而不是未經審判,一窩蜂的去把人打了不說,還打死。

有人會說,我們也是為了控制對方繼續犯罪

本身,控制對方並沒有任何問題,甚至實踐上,為了控制對方進而對方被毆打也沒有問題。

但是人一旦沒有反抗,已經被控制好,繼續毆打就是故意傷害罪,打死人,更是面臨故意傷害致死罪。



為什麼會輕判

因為對方本身作為犯罪分子,村名出手傷人的動力是值得理解的。

因此實踐上,如果不嚴重,一般不會立案處理,甚至會判處緩刑。

但是下手太重,已經打死人了,那麼作為首要分子即使輕判,也是男子逃脫監獄的命運


廖彩琳律師


你認為他是人販子,他就是人販子了嗎?很多人基於激情,易發生誤判!曾有案例:一個三輪車伕,看到一個四五歲小男孩跑到馬路中間去了。車伕立即停車,把孩子抱離馬路。這本是一個善舉,不料被孩子家長看見了,認為他要拐帶孩子。一群人毆打車伕,怎麼解釋也不聽!孩子爸爸拿鐵棍猛擊,打斷車伕幾根肋骨,顱腦損傷,重傷!後警方調監控證實了車伕的說法,打人者賠了個傾家蕩產,孩子爸爸面臨牢獄之災!打人者一家跪在車伕病床前請求寬恕,車伕及家人堅決不寬恕!諸位,用私刑好嗎?你認為的就是對的嗎?你會調查嗎?你不怕冤枉好人嗎?


那吒的腳輪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毆打致人死亡,需要負責人,但是凡事得看因和果,因為偷別人家的孩子,被人打死了我個人不贊成負刑事責任,人口應該是禁止買賣的因為他也是一個生命,販賣人口,有可能就會造成人員傷亡,加上父母對孩子的付出和愛護。更是讓家長對人販子恨之入骨,國家應該改變法律,販賣人口,一次無期徒刑,不得減刑,販賣人口2次死刑,能幫助丟失孩子父母找到孩子的,變為無期,找不到的,直接槍決。這樣才能起到效力


貧僧夜探青樓000


拐賣兒童犯法,更遭人恨,好不容易抓住一個,出於激憤,你一拳他一腳,說不清是拳致死,還是腳踢死,眾怒難犯,法不治眾,判誰呀?總不能把參與者統統治罪判刑。這種事,最合情理,也不枉法的辦法,就是“拖”一時查無結果,立案繼續偵察,時間長了,人們自然就淡忘了。死者家屬,自覺理虧,拖得時間久了,年復一年沒有結果,也就不了了之。


寧庚義1


應該無罪並大力支持,弘揚,拐賣兒童罪大惡極,給兒童身心,生命和家庭帶來了極大的危害,嚴重危害社會穩定,為何拐賣兒童的犯罪屢禁不止?就是靠政府打擊能力有限,人販子有機可乘,利益驅動,鋌而走險。有效的辦法就是發動群眾,只有群眾發動起來,讓人販子無處藏身,拐賣兒童的犯罪就可能得到遏制。

毛主席說:群眾只有群眾,才能發動戰爭,只有依靠群眾才能進行戰爭。

切莫忘記和忽視群眾的力量。


靜觀其變OK


不論是遇到對己行兇,還是保護他人過程中,造成行兇者死亡的,視情節都將承擔防衛過失或防衛過當的責任。如果在制止犯罪分子正在實施可能造成他人生命安全,財產重大損失時過程中,導致對方死亡的,不承擔法律刑事責任。但是,當已經制服或控制犯罪嫌疑人失去反抗能力或再繼續實施行兇的情況下,繼續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毆打致死致殘或傷害的,要承擔刑事責任不說,還要附帶民事賠償。


無聲文化傳媒


不能從輕,而且會從重。法律明確禁止私刑。你們村民活活打死一個人,而且目的就是發洩私憤,說白了就是故意殺人。不要拿人販子說事,警察抓人也只能說是嫌疑人,沒有法院判決,這個被打死的人就是一個普通的中國公民。刁民動用私刑以洩憤為目的公然打死一個普通的中國公民,法院應該會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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