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上理財:私募新規接連頒布 行業步入新征程

近期,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陸續出臺《私募投資基金募集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而相較於以前寬鬆的市場環境,整個私募行業將迎來質的變化。

辦法出臺是私募行業發展新起點

私募FOF管理人在挑選FOF擬投標的時,除了關注私募管理人的投研能力外,合作伙伴的選擇、公司的發展規劃、合規風控意識等,也是衡量一家機構是否具備長期投資價值的必備因素。私募行業在近兩年,無論從管理規模、私募管理人的數量,還是產品發行數量看,都呈現快速發展趨勢,整個行業的發展充滿活力。但同時,私募行業發展也呈現惡性膨脹態勢,很多私募機構一味關注短期業績,存在盲目擴張、合規意識淡漠、投資者匹配不到位、信息披露不規範、對投資者責任意識薄弱等問題。

近幾年,格上理財對超過1000傢俬募管理人進行了實地調研,以往,在合規方面我們只能考察私募管理人是否有合規發展的主觀意願,合法合規更多依賴私募管理人的自我約束。而隨著協會7大辦法,2項指引的陸續出臺,私募行業將重新塑造良好的市場氛圍,加大各參與方犯錯成本,幫助私募行業在合規的賽道中進行淨化。去年下半年以來,我們跟私募管理人溝通交流時,發現大多數私募管理人及銷售機構正在積極響應相關制度、管理辦法的要求,把合規建設作為公司的頭等大事。

格上理財認為,私募行業存在的各種亂象,本質上並不因相關政策法規的出臺而在短期內得到完全遏制,但優勝劣汰的市場行為需要在有約束的政策環境下進行才最有效,辦法的出臺正是淨化市場行為、糾正以往惡性膨脹模式,促使私募行業正規化發展的起點。

當然,行業整改必然伴隨著部分機構的淘汰,這種短期陣痛將換來私募行業的長治久安,有利於改善私募行業飽受質疑的形象,繼而消除投資者對私募行業的畏懼之心,成為其長期理財產品的優質選擇。這種淨化也為我們這樣的FOF管理機構在篩選、甄別、研判私募管理人方面提供了政策標準和法律依據。

新規重點約束五大方面

1、提高准入門檻,合規或成合作夥伴選擇標準。

據格上理財瞭解,募集辦法出臺前,由於募集機構進入門檻較低,募集機構的募資能力成為私募管理人最為看重的合作要素之一。在這種情況下,部分募集機構開始盲目追求募資能力而置客戶風險承受能力於不顧,最終造成客戶與其所購買產品之間出現風險不匹配,在給投資者帶去傷害的同時,也對私募管理人造成了負面影響。新規出臺後,募集機構需滿足“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和“成為協會會員”雙重條件,資格合規、行為合規的募集機構方能成為私募管理人的首選,野蠻募集現象將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對於私募管理人而言,雖然新規將目前市場上大多數潛在合作伙伴拒之門外,但同時也將會匯聚更多風險能力與自己產品匹配的客戶,未來私募管理人在保持投資資金的穩定和客戶維護上將更為輕鬆。不過,新規的推進也給一些投資能力偏弱、風控意識不嚴、自身募資能力有限的私募管理人當頭一棒,對私募管理人而言,提高自身資產管理能力將成為其規模擴張的唯一途徑。

2、保障投資者利益:明確募集流程,份額持有人大會權利需關注

與之前粗狂式的募集行為相比,此次協會對募集的整個流程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其中,明確要求募集機構審核合格投資者,並進行風險評估及風險揭示,同時還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以便佐證,重重條款確保投資者具備足夠的風險承受能力。而給予投資者不少於24小時的冷靜期及回訪制度雖加大了募集機構工作量,同時也讓該筆投資更為確定。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合同指引中強調了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利,對於修改合同重大內容或終止合同、決定更換管理人或託管人、決定調整管理人和託管人的報酬標準等事項,份額持有人大會可直接進行決策。

3、安全性、正規性、獨立性是投資運作的第一要務

私募基金的安全性一直是社會質疑的焦點,本次合同指引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須訂立募集專用賬戶,未託管的需在合同中設立保證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正規性方面,據格上理財瞭解,一般正規的私募機構在產品成立後都會在協會上進行備案,而此次協會要求“備案後方能投資”則對產品備案的時間進行了嚴格限定,相當於為私募管理人在產品的合規運作上加了一道緊箍咒,與此同時也為投資者核實其所投產品的情況提供了方便。

同時,合同指引還要求基金資產與管理人、託管人的資產相互獨立,確保基金財產的獨立性,保障了投資者利益。

4、適度披露,運營情況為信披重點

雖然私募行業較公募行業更加註重投資的私密性,但對於投資者而言,其投資基金日常運行情況也備受其關注,此次協會強制要求私募管理人定期向其投資者披露基金運營情況有助於投資者及時瞭解投資近況,同時,投資者也需對管理人披露的產品運營情況進行保密。

5、投資留痕,募集、投資相關資料至少保存10年以上

協會規定,投資者的合格投資者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超過3年,私募募集業務相關記錄及資料、基金投資資料、合同、交易記錄、清算資料等,保存期自基金清算終止日起不得少於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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