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是否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中的法定退休年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1]125号《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按上述规定,劳动者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属于法定退休年龄,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是否终止?

劳动合同法

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相冲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是否终止?

社会保险法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与《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进行比较,发现规定不一致,《劳动合同法》是规定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社会保险法》是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未满15年,延长至缴费15年。对法律与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如何处理?《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是否终止?

立法法

因此,当《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与《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规定相冲突时,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按该条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按劳务关系处理,该条未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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