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跌價準備所得稅處理

存貨跌價準備所得稅處理

現行會計準則允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但《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由此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在個別財務報表中已經進行了各自的會計處理,但內部存貨交易對於存貨跌價準備抵消,需要涉及到集團角度存貨跌價準備應有餘額和子公司角度存貨跌價準備應有餘額,只有清楚的瞭解兩者的應有餘額,才能準確的做出內部存貨的出售結轉存貨跌價準備、期末轉回存貨跌價準備以及本期多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等的調整分錄.關於存貨跌價準備合併會計處理如下:

連續編制合併報表,抵銷上期內部存貨相關的減值準備時,只作上年同樣的分錄,不同的是將損益類項目"資產減值損失"和" 營業成本"等項目替換為"未分配利潤-年初"即可.

存貨跌價準備所得稅處理

計提存貨跌價準備涉及的納稅調整

按照存貨準則的規定,在資產負債表日,如果存貨成本高於其可變現淨值的,就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當期損益.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須遵循真實發生的據實扣除原則,因此在計算應交納所得稅時,是以利潤總額為基礎,並嚴格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調整,先確定應稅所得,再乘以適用所得稅率求得,其計算公式為:當期應交納所得稅=[當期利潤總額+(-)納稅調整項目]×所得稅率.

例1:甲企業A種存貨取得成本為5萬元,2010 年12月31日,企業確定A種存貨的可變現淨值為4萬元.假設該企業當年實現利潤總額3 000萬元,所得稅率為25%,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按條例規定,2010 年12月31日,甲企業1萬元的資產減值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但按存貨準則的規定,甲企業在2010年12月31日, 計提存貨跌價準備1萬元,作為資產減值損失,已計入當年利潤3 000萬元中(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存貨跌價準備"科目).所以,2010年度甲企業的應稅所得應調整為 3 001(3 000+1) 萬元,當年應交納所得稅為750.25萬元(3 001×25%).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