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非限售股轉讓暫不徵稅的規定

關於非限售股轉讓暫不徵稅的規定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本通知所稱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股票復牌日之前股東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下統稱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下統稱新股限售股);

3.財政部、稅務總局、法制辦和證監會共同確定的其他限售股.

關於非限售股轉讓暫不徵稅的規定

三、個人轉讓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轉讓收入,減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即:

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

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20%

本通知所稱的限售股轉讓收入,是指轉讓限售股股票實際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買入時的買入價及按照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合理稅費,是指轉讓限售股過程中發生的印花稅、佣金、過戶費等與交易相關的稅費.

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

四、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限售股持有者為納稅義務人,以個人股東開戶的證券機構為扣繳義務人.限售股個人所得稅由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五、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採取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和證券機構直接扣繳相結合的方式徵收.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的稅款,於次月7日內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主管稅務機關在收取納稅保證金時,應向證券機構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納稅保證金收據》,並納入專戶存儲.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