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事」報告!單位對我的電腦竟然在實時監控

工作時間內,企業對員工隱私權的管理,主要以下常見情形,例如企業對員工電腦進行網絡監控,在企業內部辦公區域甚至廁所安裝監控攝像頭,員工手機安裝定位軟件等。從特定角度分析,企業對員工隱私權管理是被允許的。

(一)管理的客觀載體

馮漪與四川中達凌志汽車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2013)高新民初字第3673號)一案中,馮漪從事公司行政人事經理工作。公司以確認馮漪的工作電腦是否存在與工作無關的信息,以及馮漪是否在工作時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對馮漪使用的辦公電腦進行了內部審計。企業為了管理,一般員工僅僅是內心不滿。但是在企業審計完成之後,發現馮漪工作電腦中存在大量與工作無關的信息,同時在工作時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因此單方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在該判決中,法院指出企業在進行內部審計取證的電腦屬於工作電腦而非私人電腦,企業對工作電腦享有所有權及管理權;在企業對員工工作電腦進行審計取證的過程必然拷走全部電腦資料且法院認為工作電腦中本不應當存放私人寫真照片及個人日誌。企業以內部審計為目的,對其所有的工作電腦進行取證的行為系用人單位公司管理權範疇,單位員工以其工作電腦中存放個人寫真及其他個人文件為由拒絕公司對工作電腦進行檢查與管理的抗辯主張不應得到支持。

除此之外,張力與北京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隱私權糾紛 ((2016)京03民終8138號)一案中,法院在判決書法院認為部分中指出,公司將張力物品封箱係為了處理工作交接,不存在侵害張力隱私權的主觀故意及違法行為。同時,張力亦未能舉證證明物業公司的上述行為給其造成了相應的損害後果。故,法院認為物業公司的行為並未侵犯張力隱私權。

除了上述相對常見的情況,還是企業選擇在員工的手機內安裝定位軟件,方便企業實時對跑外勤員工所經過的地點進行監控。

從法理上分析,根據“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在法律沒有禁止性規定前提下,企業有權對員工實施監控。企業是相關辦公設備的所有權人,將該辦公設備提供給員工使用的同時,有權對員工使用該辦公設備情況、行為進行管理。

另外從上述案例分析也可見,如果員工隱私所涉之物系公司財物,例如辦公電腦、公司提供的儲藏櫃、辦公手機等。在企業及管理人員基於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正當理由或者重大事項時,可以對勞動者的隱私權進行一定合理的侵擾。從前述案例可見,企業搜查或者檢查的客觀載體以及理由相對重要。

(二)管理的區域

衛晶君與江蘇聯合中邦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2015)浦民初字第00753號)一案,關於在辦公區域能否安裝攝像監控問題,該判決中明確指出,用人單位在員工處工作的新辦公室並非隱私場所,且攝像頭安裝時間在員工至該辦公室工作之前,員工開始工作即已發現該辦公室安裝了攝像頭,攝像頭範圍除員工辦公桌外還有房門,員工主張單位系惡意監控員工,但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項意見,故對員工該項意見法院未予採納。

與此類似的案例,黃德科等人與恆通橡膠製品(深圳)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二審判決中,法院也未在判決書中對單位安裝監控攝像一事進行否定性認定。

(三)管理的制度依據

戎錫鳳與無錫花園城廣場大酒店有限公司君樂酒店勞動合同糾紛((2014)崇民初字第0850號)一案,戎錫鳳作為酒店工作人員,企業保安在員工下班時對戎錫鳳的隨身挎包進行檢查,戎錫鳳起初對檢查予以配合。在企業保安要求進一步檢查包內側袋時,戎錫鳳予以拒絕並駕駛電動車離開了企業。企業以員工拒絕配合酒店例行的安全檢查,且態度惡劣,亦未到單位解釋、反省等理由,依據《員工手冊》“酒店保安措施”規定:“員工有責任在進出酒店時主動配合保安人員對隨身的包袋或其它容器進行必要的檢查。員工應充分理解檢查的目的,並與當班的保安人員全力合作。若員工認為保安人員檢查時有無理行為,可向保安部經理報告”,解除了企業與該員工的勞動關係。

法院在判決書中,法院認為部分直接明確指出“我國有關法律對搜查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並未允許用人單位有搜查他人身體的權利。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時享有人身不可侵犯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非法搜查勞動者,其中包括勞動者身體及隨身攜帶的物品、包袋等。君樂酒店《員工手冊》“員工有責任在進出酒店時主動配合保安人員對隨身的包袋或其它容器進行必要的檢查”的規定違法,屬無效規章制度。”

可見,所謂的對員工隱私權管理的規定,即使單位落實到書面程度,也可能因為侵犯員工隱私權而被認定為無效制度。

(本文節選自作者《互聯網與新媒體環境下企業管理權與員工隱私權交叉問題探討》)

文章來源:浙江雅新律師事務所 地址:嘉興市南湖區由拳路309號紫御大廈5樓

「沈事」報告!單位對我的電腦竟然在實時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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