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如何懲罰從人販子手裡買孩子的人?

老李大神


我認為,應該與人販子同罪,甚至給予更加嚴厲的懲戒。

人販子固然可恨,固然要嚴懲,但人口販賣的源頭還是因為存在旺盛的買方市場,沒有買孩子的人,誰又會去拐賣孩子呢?沒有高昂的買賣費用,誰又會鋌而走險呢?如果這個買方市場一直存在,而且得不到應有的懲戒,那麼無論我們投入多少精力去打擊人販子,無論我們對人販子施以怎樣的酷刑,總還會有人在利益的誘惑下繼續這樣的勾當!所以,根除人口拐賣的關鍵是如何取締人口的買方市場,沒有了需求,就沒有了利益的驅動,也就沒有了拐賣的源動力。

無論買孩子還是買婦女,無論被買來的人受到多麼好的待遇,這都應該是不允許,而且要得到嚴懲的事情。為了自己家庭的幸福,而去毀掉別人的家庭,去篡改一個孩子和孩子背後一堆人的命運,這是令人髮指的行徑,一定要堅決打擊,並用重典!

一方面,制訂相關的法律法規,對人口買賣的每一個參與人都給予上不封頂的懲罰。

第二方面,加強普法宣傳,尤其在老少邊窮的落後地區,用真實的案例讓人們知道鋌而走險的代價,知道違法的成本。

第三方面,大力普及教育,尤其是老少邊窮的落後地區,知識是驅散愚昧的良藥,通過教育改變一代人的素質和觀念,從而提升法律意識,改變落後的婚育生活觀念。

第四方面,完善合法的領養制度,簡化手續和流程,讓的確有領養意願的家庭可以夢想成真,也讓更多失去親人孩子可以重新擁抱家庭的溫暖。


愛陪娃的熊叔


從人販子手裡買人或買孩子的人,他們就是人販的銷贓主,應以人販子同罪,因為他們的罪行是相連相等的。即因有買才產生有賣;有買有賣即產生了偷、拐、搶、騙。因此,兩者都應重處,萬死不赦!只有剷除了銷贓之源,偷盜才會失去意義;也只有這樣才能遏制住人販的行為。


然而,民有民意,國有國法。按照我國的法律量刑和辦處,對收買人口者的刑法處罰是較輕的,他們往往不擔償命風險,所以歷年歷代都有人敢收買人口。也因此,有了買賣的交易,就滋養著人販子的存在。


而這些收買販賣者,往往犯案的情節在法律上罪不致死,治他也不到痛處,由於法律的量刑不夠重,才會致使這麼多人鋌而走險,犯案不止。

這些人對社會的危害是巨大的,他們的行為嚴重擾亂了社會的安寧。我們的兒童處處都受到偷、拐、騙的威脅,我們的兒童已失去自由,他們的安全指數已降至底點。

人販子的可惡,就是收買者助造的,因此,我們應齊心合力來打擊這些收買販賣者。法律應助力群眾,執行舉報重獎制。凡有舉報收買人口的,由法律制裁重罰收買人口者,把所得罰款,作為獎勵歸舉報者所有。這樣來激勵群眾的積極心,眾人踴躍舉報,讓收買人口者無處可藏。罰他傾家蕩產再坐牢,讓他們無利可圖,讓這些人也生不如死,看看還有誰敢再犯?!


子濤3699


應該怎麼樣懲罰從人販子手裡買孩子的人,提起這個話題, 就壓不住內心的憤怒。

孩子是一個家庭情感的樞紐,稍有不慎叫人販子拐跑了,先別說被拐的孩子遭罪,一家大人心急如焚,為尋找孩子,茶不思,飯不想,夜不能寐,真可謂是撕心裂肺,有的家庭支離破碎。有扛不住的老人先後悲憤而亡,夫妻間可謂是妻離子散。

可以說人販子這一職業,是最遭天譴人恨的職業。人販子喪盡天良,由於犯罪成本過低,人販子屢抓屢打不絕。所以。民眾呼聲高漲,對被抓的人販子恨不得食其肉,剜其心。都希望國家制定嚴厲的法律法規,凡拐賣兒童者一律槍斃。

有買必然就會有賣,嚴厲打擊人販子必須從源頭抓起。對於那些不能生育的家庭,就想從人販子手裡買個孩子來傳宗接代。他們完全可以從孤兒院,通過正當手續領養一個孩子,這合理合法。但是他們卻用金錢來買滿足,這是把自己的滿足和幸福建立在別人家破人亡,妻離子散的頭上而獲取的。被拐賣的孩子,如果在他們的家庭裡一直是獨生的話,那還好說。一旦夫妻有了自己的孩子,那麼買來的孩子就要當牛做馬了,幼小的孩子就會過著度日如年,痛苦不堪,暗無天日的生活。所以說買家也是罪孽深重,有的甚至比賣家都還要可惡,可恨。

沒有買的市場,就沒有賣的貨源。抓住人販子和買家必須同罪,降低入罪門檻,絕不手軟,一律判處死刑,方能杜絕人口買賣的市場。


老蔣閒言


對從人販子手中買孩子的的人的處理,要區別對待。第一種是以殘害兒童為目的者,十惡不赦,死有餘辜。第二種情況,是買嬰幼兒的家庭目的是為了抱養,並無惡意,而且孩子也能得到很好的養護,雖然因為他的自私造成了另一家人的痛苦,孩子的健康畢竟能夠得到保障,對這樣的家庭,除了無條件將孩子送回生身父母身邊,還要罰款等,對失去孩子的一方也要他通過經濟手段給予適當的補償。第三種情況,是孩子的父母由於各種原因自願把孩子交與別人,但是雙方存在買賣關係,對這種情況,買賣雙方都應該罰款或適當進行違紀違法處理。


龍鳳乘祥


看到這個問答題、首先讓我想起“販毒和吸毒”、在我國、販毒犯罪、吸毒違法。

在我國、拐賣兒童婦女和買兒童婦女、拐賣兒童婦女的是犯罪。買兒童婦女的卻無罪。我甚至經常看到這樣的報道:某地區公安民警“解救”了多少多少被拐賣的兒童婦女。這個問題在於用“解救”這兩個字、這兒童婦女從哪裡“解救”出來的?如果說沒有“綁架”那裡還有解救?所以、關於買“兒童婦女是否有罪”、稍微用腦子想一想就清楚明白了。

這個問答題的題目是:應該如何懲罰從人販子手裡買孩子的人?

我認為:應該增設專門的間獄、用於專門關押買兒童婦女的人、用於專門關押那些包庇縱容袒護買兒童婦女的不法分子。




小芳雜談


其實用現代互聯網手段完全可以杜絕人口買賣,我們建立國家級的DNA數據庫,把全國所有人的DNA樣本,都備案到DNA數據庫裡,中國的DNA數據庫必須把所有中國人DNA全都備齊了,一個不拉,包括採集到的死去的人的DNA,完了督促各地方的基層公安派出所,下到每個家庭積極採集DNA,必須做到一個不漏的採集到所有人的DNA,身份證上要有DNA信息,鄉村和偏僻的地方要重點關注,不定期的突然抽查採集DNA,進行比對調查,這樣就有效的杜絕了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行為,同時也能幫助失散的家庭找到親人。


洪彬QQ1348218413


這些買孩子的人才是販賣兒童的根源!如果發現有從人販子手裡買小孩的人,立即判刑入獄,並且處以最高刑罰,這樣才能從根源上解決問題。沒孩子的家庭想抱養可以理解,但他們不去福利院這些正規機構,反而找販子這些人偷孩子,這便是罪大惡極!



少兒讀書吧


很簡單,同罪!

買和賣是同生共養的一對孿生體,而且買要先於賣,有需求才能形成交易,沒有買方賣則難以成立。

買賣人口的雙方同樣具有泯滅人性的特點,他們都不把人當成人來對待,同時又都把被拐賣人口的原家庭傷害得程度無差別,說買賣雙方同罪不過分!

買和賣僅是這個犯罪鏈條上的一個環節,這種拐賣、交易行為在一條犯罪鏈條上並沒有因交易的完成而終結,它所帶來的影響和繼續犯罪還在繼續,還在延伸,所以對買賣人口的罪行必須加重處罰!不要看其沒有造成人命而虛偽的人性化處置,必須弄清楚,販賣人口本身就是沒有人性的。不具人性還是人嗎?


馬齒莧


早幾天有一篇文章寫日本為什麼沒拐賣兒童的案件,文章幾千字寫日本治安好,家庭教育好。其實都沒說到重點,日本人不喜歡買孩子傳終接代。在中國就有這個市場才有人拐賣兒童。所以想杜絕必須對收養方嚴懲。在技術上應採集新生兒DNA入庫,入學後在學校再對學生進行DNA檢驗。這樣基本可杜絕拐買兒童。對於不讓兒童讀書的收養方屬於漏網之魚,戶籍民警,村委會可做到補漏。DNA入庫雖然前期投入大,但在未來有意想不到的收穫,以後如果新生兒長大成人犯罪了在現場留下DNA就可以馬上對比DNA。而且也杜絕一些老實男人做接盤俠。


柏拉圖4799


為什麼買孩子。大部分都是因為沒孩子。我們國家有許多的福利院。為什麼不簡化一下領養手續,做好後期被領養孤兒的定期家訪。既保障了孩子的安全,又可以減輕社會負擔,還能夠讓渴望有孩子的家庭得到孩子。孤兒院裡健康的小孩也有很多,可是卻沒人領養。沒孩子的家庭又無法領養,這才導致拐賣兒童氾濫,成為了無法根治的源頭。要是允許孤兒院的孩子簡易領養,後期做好定期家訪。一舉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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