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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日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正式施行,根據文件第八條規定,“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制用於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於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於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

對於該條款中所述的分割單小編收到了很多納稅人的留言諮詢,例如,什麼是分割單?分割單如何填制使用?稅前扣除憑證新規中哪些情形可以使用分割單?分割單是否有統一的固定模板?小編針對各位納稅提出的問題進行了歸納梳理,具體彙總如下:

問題一、什麼是分割單?

分割單又稱原始憑證分割單。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會字〔1996〕19號)第五十一條“記賬憑證的基本要求”第(四)項規定:

除結賬和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如果一張原始憑證涉及幾張記賬憑證,可以把原始憑證附在一張主要的記賬憑證後面,並在其他記賬憑證上註明附有該原始憑證的記賬憑證的編號或者附原始憑證複印件。

一張原始憑證所列支出需要幾個單位共同負擔的,應當將其他單位負擔的部分,開給對方原始憑證分割單,進行結算。

問題二、原始憑證分割單必須具備哪些基本內容?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會字[1996]19號)第五十一條“記賬憑證的基本要求”第(四)項規定:

原始憑證分割單必須具備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憑證名稱、填制憑證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金額和費用分攤情況等。

問題三、稅前扣除憑證新規中哪些情形可以使用分割單?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相關規定:

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發生的支出,採取分攤方式的,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企業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與其他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採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發票外的其他外部憑證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租用(包括企業作為單一承租方租用)辦公、生產用房等資產發生的水、電、燃氣、冷氣、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網絡等費用,出租方作為應稅項目開具發票的,企業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出租方採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出租方開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問題四、原始憑證分割單是否有統一固定模板?

原始憑證分割單屬於自制原始憑證,財稅相關部門沒有對其設定具體標準格式,因此,企業對原始憑證分隔單可以自行設置,但基本內容應涵蓋憑證名稱、填制憑證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金額和費用分攤情況等事項。

下圖原始憑證分割單僅供各位納稅人制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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