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可以選擇怎麼死嗎?

頭像突出兩個字--暖男137326709


死刑分為死刑立即執行和緩期兩年執行兩種執行方式。我們通常所說的死刑指的是死刑立即執行,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最為嚴厲的刑罰,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立即執行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核准後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一審法院收到命令後七日內執行。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死刑應當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採用其它方式執行死刑的,應該報請最該人民法院批准。也就是說,現階段我國採用的死刑執行方式有三種,槍決、注射和其他方式。

在這三種方式中,槍決是最普遍也是採用最多的方式。槍決的地點一般選擇在刑場,具體有一審法院的司法警察執行。司法警察將被執行人押赴刑場後,要求背後銬的被執行人跪下,一般給被執行人戴上眼罩。然後一名持槍的司法警察,會舉起槍對準被執行人的頭部。隨著負責押解被執行人的警察後退,持槍的司法警察就會扣動扳機。槍響後,被執行人就會往前傾倒,之後會有另外一名司法警察上前補槍,以確保被執行人死亡。

注射死刑在我國的歷史較短,據說我國首個被注射死刑的是袁寶璟,此人經歷頗為傳奇。除此之外,還有原江西省副省長鬍長清,國家藥監局原局長鄭筱萸等。注射時,死刑犯被帶進執行車,執行法警將其固定在注射床上,連接好心率測量儀器。具體執行時有三個步驟。首先,執行人員將與注射泵相連的針頭扎進死刑犯的靜脈血管。接下來,執行人員對注射泵進行適當調節,執行號令發出後,執行人員按一下注射泵上的注射鍵,藥物開始注入死刑犯體內。很快,電腦顯示屏上的腦電波從有規律的波動變成幾條平行的直線,腦電波的前後變化被清晰地印在紙上。最後,將由法醫根據心跳、呼吸等來確認罪犯死亡。

由於規定的比較模糊且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因此還未就見過有采用其他方式執行死刑的相關報道。我國的法律法規和司法實踐並沒有規定哪種犯罪採用哪種死刑的執行方式,採用上述哪種執行方式一般有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被執行人及其親屬並沒有選擇哪種死刑執行方式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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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死刑一般有兩種執行方式:槍決和注射。從效果上來看,無論是槍決還是注射都會給死刑犯帶來面對死亡的巨大恐懼,但是從人道主義角度來看,注射相比槍決給死刑犯造成的痛苦要小很多。

槍決也有兩種行刑方式:一種是人犯背對著行刑人員跪下,行刑人員朝其後腦或者後胸部位開槍;另一種是人犯面對行刑人員站立,行刑人員朝其前胸開槍。無論是哪種行刑方式,都不能讓人犯立即死去,都無一例外會讓他們承受痛苦。更為甚者,有時候還會出現打偏的情況,行刑人員見狀後會立即朝其要害部位補上一槍,送佛送到西。

注射就不會存在上述情況,人犯被綁在死刑架上,先是給他注射失去意識的藥物,然後再羞射致死的毒藥。這種執行方式會讓人犯在一分半的時間裡瞬間死去,並且毫無痛苦,可以說是非常人道。

我國目前正在大力推行注射死刑,但由於注射執行死刑的軟、硬件要求較高,投資比較大,全面普及還需要很長一段時間。目前,有注射死刑條件的地區都採用注射死刑,沒有條件的地區則採用槍決死刑。因此,究竟採用槍決還是注射由客觀條件所決定,而非人犯自由選擇。


冰焰


死刑是我國司法中最嚴厲的懲罰,對特別嚴重的罪犯才會用到死刑,在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交由地方人民法院執行,對死刑犯有緩期執行,立即執行,緩期執行基本是不會死了,立即執行是7日內必死,(特殊情況除外,比如女性罪犯在宣判後才被查出懷孕,罪犯臨刑前額外供述重大案情,或者臨刑前做出對國家特別重要的貢獻的等)死刑現在是有槍決,注射死刑兩種,槍決很好理解,押赴刑場,法官宣判罪名,法警驗明正身,宣佈執行,一聲槍響結束生命,再經由法醫檢查體徵確認死亡,拍照備案等一套流程。注射死刑是特製的藥水來注射到罪犯體內,這種藥水只有最高法院才給配備,一般個人和單位禁止擁有和使用!當最高法核准一個死刑之後,當地法院收到核准通知書會派人去省最高法取藥水,走一套流程,其實很繁瑣,並不是藥水到處都有,隨便拿一瓶注射一下就行了,所以具體死刑犯怎麼死這個由不得罪犯自己,一般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來決定的。有些地方可能注射死刑的行刑車都沒有,你說想被注射死,這肯定是不行的


職業裝逼之王


答案是不行~

《刑法》第48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第49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年滿75週歲以上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50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可見,死刑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的。


死刑犯不能自己選擇死刑方式,如須希望換另一種方式的話,那就要根據當地的條件而定,在我國比方說大連,徐州,北京一帶就有注射死刑的條件,這就可以按照情況選擇,另外絞刑在我國是不作為死刑方式考慮的

所以還是不要犯罪喲~


遙之記憶


死刑是不可以選擇的。有條件的法院,現在一般採取注射死刑。偏遠地區或者影響惡劣的案件,也可以用槍決執行。包括一次執行很多人次的,都用槍決來執行。畢竟槍決快嘛!

如果讓我選擇死刑方式,我肯定選擇槍決。一跪下槍就響了。一秒完活。

注射麻煩,說是沒有痛苦,但是過程糾結,光插幾個注射器就奔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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