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美國前,如何處理國內資產才能利益最大化?

很多移友們在移民美國前都有不菲的資產,該怎麼讓自己的資產帶出國外並達到利益最大化呢? 請參考下面這些問題。

關於稅收

01

美國的遺產稅有追溯期嗎?

根據美國的遺產稅制度, 是採取先課稅再分配的方式, 也就是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必須在財產擁有者過世後9個月內,用現金的方式繳清相關遺產稅款,之後才可以進行遺產分配。如果沒錢付稅,可以申請延期繳付,但也不可以超過6個月。

所以在美國繳納遺產稅,是需要要在一定的時間之內,把該繳的遺產稅交給美國國稅局。如果在一定時間之內沒有繳齊,不止遺產拿不到, 還可能需要繳蠻龐大的罰金。

移民美國前,如何處理國內資產才能利益最大化?

02

如果將資產轉為現金陸續帶往美國,是不是就不用被徵稅?

這個情況取決於您是否是美國稅務居民。如果是美國稅務居民,在海外任何的地方變賣資產,還要看你的資產變賣之後是賺錢還是虧錢。如果虧損就不需要被徵稅,如果賺錢則需要依照美國國稅局的稅法稅率來課稅。

03

取得綠卡後一直沒有登錄,資產買賣應該以登陸為時間點結算嗎?在登陸前是不是不用報稅了?

第一,登陸之後成為美國稅務居民,在那個時間點開始結算。

第二,在登陸前不需要報稅,因為你還沒有成為美國稅務居民,但是要注意在登陸之前你在美國停留時間超過了183天的話,那就可能會成為它的稅務居民。

移民美國前,如何處理國內資產才能利益最大化?

04

作為美國綠卡持有人,其海外的房產(如在中國)如果賣出,是否有免稅的額度?

如果是自住房的話,是有免稅的額度的。

05

太太孩子辦,先生不去,資產在先生名下是不是不用徵稅?

先生沒有去美國成為稅務居民,假如資產全在先生名下,是不需要徵稅也不需要申報的。

關於國內資產利益最大化

06

中國房產有貸款的部分,在出售後按淨值納稅吧?

在美國納稅的標準,是根據你的房價,與貸款無關。假如你花100萬買房子,無論貸款是50萬還是90萬,如果以200萬賣掉,那就是100萬的資本增值利得稅需要去繳納。如果以90萬賣掉,資本虧損10萬塊,那就不需要繳稅。

移民美國前,如何處理國內資產才能利益最大化?

07

女方收入較低,作為主申情人,男方不申請。女方登陸前是否應該把本人名下增值的房產都賣掉?

是的,女方在登陸前應該把她本人名下增值的房產都賣掉,以免在登錄後,需要繳納美國的資本增值利得稅。

08

女方賣房收入存入國內戓海外銀行卡,登陸前這部分財產是否應該由銀行出具資產證明並公證?這部分資產是否可免稅?

建議計劃申請美國移民的人在移民前都應該把所有資產做個清單,有可能的話也把它做公證。

另外因為這部分財產是您在移民前也就是成為美國稅務居民之前,把房子賣掉產生的收入,所以是不需要繳稅的。

09

女方登陸後,男方從國內匯款給女方,用於購房及生活,是否可免稅?

原則上是可以免稅的。因為一位不具有美國籍的外國人贈與海外的財產給美國人的話,是不需要被課贈與稅的。

移民美國前,如何處理國內資產才能利益最大化?

10

作為新移民現金帶美國有什麼額度限制嗎?

不能攜帶超過1萬元美元的現金入境。

11

移民前買的人壽保險,理賠款算收入要報稅嗎?

根據現行法令,在移民前買的人壽保險是不需要列入收入的。

12

登錄後賣出房產的話,有個免徵稅額度嗎?什麼情況下才能獲得這個免徵的額度?

若是出售房屋符合美國稅法自用住宅的規定,出售利得就可以享用免稅額,所得可以全部免除或部分免除,最高可以享有25萬美元的免稅額(如果是已婚並且是合併申報者,可以享有50萬美元的免稅額),當利得超過免稅額才需要繳交所得稅。

以下是適用於主要自用住宅免稅額的三個條件:

-滿足所有權的測試 (在出售日前5年,擁有該不動產至少2年)

-滿足使用的測試 (在出售日前5年,在此不動產居住至少2年)

-在出售日前2年,並沒有用過房屋出售利得的免稅額。

許多人諮詢美國移民的時候,都會比較關注EB-5投資移民,當我們向他推薦EB-1C的時候,一些人竟然說不知道。

小編不禁露出了疑問臉,EB-1C作為美國移民類別第一類中的C類,是沒有排期困擾的,你不打算了解一下嗎?

什麼是EB-1C?

EB-1C 是為跨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設計的移民簽證類別。首先,遞交EB-1C申請的公司必須“跨國”,即美國公司必須是海外公司的母公、分公司、子公司、合資企業或關聯公司;其次,在美國的公司必須正常經營至少一年以上;第三,EB-1C移民簽證受益人必須在過去的三年內在海外公司連續工作一年以上。連續工作一年是指這三年內任何一年的連續工作。

L-1 與 EB-1C的區別:

移民簽證受益人必須在國外的公司擔任高級管理職位。也就是L-1A 和EB-1C 在各方面實質要件要求上幾乎是一樣的。大多數跨國公司高級人員先通過取得L-1A工作簽證來美國工作,然後在通過EB-1(C) 遞交綠卡申請。

EB-1C 最大的好處是速度很快,不需要很長的勞工應聘程序。唯一的要求是要未來的僱主必須提供一個在美國的管理或行政能力的工作機會給申請人。

EB-1C可以自行創業轉換綠卡嗎?

一般來說,EB-1C分類是提供給曾在美國和海外的分行工作過的高級人員或經理。這些高級管理人員或經理來到美國後必須為同一間公司(或分公司)工作同一個職位。另外,該僱主必須要做生意至少一年以上。因此,一個成功的EB-1C申請可以給跨國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調職到美國的公司並獲得綠卡。如果在申請EB-1C的時候你不在美國境內,那在提交綠卡申請前,你要曾經在美國境外為一間公司工作過管理級或行政級職位至少一年以上。

如果在申請EB-1C的時候你在美國境內 – 如果你已經在美國境內為同一個僱主,分公司,子公司,作為L-1入境的你,要曾經在海外的公司工作管理級或行政級至少一年以上。因之申請條件是你必須要有管理級或行政級的工作經歷。也就是說你的工作範圍是屬於行政級或管理級的職位。

需要向勞工部申請勞工證明嗎?

勞工證明是不需要的,這樣可以結省許多時間。基本上可以在兩年拿到正式綠卡,沒有條件的限制。

沒有公司可以自行申請嗎?

根據USCIS的條例,美國的僱主一定要書面申請調動管理或行政人員。文件中一定要附有美國僱主的聲明書去聲明所有相關要求,包括在美國與海外的經理或行政人員所執行的工作職責和在海外的僱傭期的說明。

對美國公司有何要求?

移民局要求美國公司與海外公司是有母子公司的關係。對EB-1C 的申請公司的大小或公司的生意額並沒有特定的要求。但是USCIS條例有要求該僱主要有在兩個或以上的國家經營生意,其中在美國的可以是子公司或分公司。另外,該公司要達到已在美國經營至少一年以上的條件才可以做EB-1C的申請。

何為經理或行政主管 經理職務是:

1、管理一間公司或部門。

2、指揮和控制並監督專業人員 或其他必須的管理職務

3、有職權去做個人決定,比如聘請和解僱,或其他高層職務

4、在工作時使用判斷能力去決定每天的工作操作和職務

行政主管是:

1、該申請人必須管理一個機構主要的部門或職務

2、該人員要有權去制定目標和方針

3、該人員要有廣大的職權範圍和決定權去使用職權。

EB-5 與EB-1C的區別:

EB-1C可以允許企業的老闆移民到美國只要他可以滿足上述的要求資格。

EB-1C是小額投資。

EB-5是百萬投資移民。如果合資格的投資人有適當的計劃的話,EB-1C也可以得到一個綠卡而不需要投資百萬在一個新的企業裡。

隨著移民人數不斷攀升,熱門移民國家根據市場需求不斷調整移民政策,移民政策可謂瞬息萬變。澳德華移民專家提醒,想要移民的朋友需抓緊時間,越早申請的成功機率就越高,猶豫帶來的就是資金和時間的不必要的損失。

——澳德華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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