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購物卡涉稅帳務處理!

一、企業以團購價格980元購入面值1000元的購物卡後,將面值1000元的購物卡發放給員工,員工應該按980元計算還是按1000元計算個人所得稅呢?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發放給員工的購物卡應以團購價格980元併入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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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業將單用途卡/多用途卡對外贈送或發放給員工,增值稅是否需要視同銷售?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單用途卡髮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

支付機構銷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幣資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資金,不繳納增值稅。

因此,銷售單用途卡/多用途卡環節不繳納增值稅,就沒有視同銷售之說,即使“視同銷售”也是不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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