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法院可以調動社會公衆的力量來加快執行嗎?

執行法院可以調動社會公眾的力量來加快執行嗎?

2010年,陳某因資金週轉困難向鄭某借款8萬元,但未能在約定的期限歸還,被鄭某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陳某返還鄭某8萬元借款。判決生效後,鄭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起初,執行人員還能電話聯繫上陳某,陳某先期歸還了2萬元欠款。之後陳某離開住所地,更換手機號碼,執行人員多次到村中查找,家中均未有人居住,而陳某名下亦無可供執行財產。

數日前,一張懸賞執行的公告貼在了陳某所在村的村委會公告欄及陳某家門口處。正是這張懸賞公告,逼出了陳某。陳某主動到法院執行庭支付執行款4萬元。“不還不行啊。懸賞公告都貼到我家門口了。這讓我以後還怎麼回家見人啊!”陳某哭喪著臉說。

本案中,執行法院發佈懸賞公告,對舉報被執行人個人行蹤及財產線索的,根據線索確定性及實際執行到位情況給予舉報獎勵,旨在藉助社會力量來破解執行難題。

執行法院可以調動社會公眾的力量來加快執行嗎?

從宏觀層面來看,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其實是申請人利用司法資源迫使被執行人完成社會責任的過程。因此在強制執行案件的執結離不開社會方方面面的配合:執行法院不但需要其他監督、管理機構的協助、配合來完成執行調查、控制、變現等工作:還需要將執行結果向社會公眾公開並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更需要依靠日趨完善的社會誠信體系對被執行人形成執行威懾。

在案件執行中,被執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財產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公告懸賞的方式進行查找。這是申請執行人利用社會資源找尋執行線索的典型代表。

懸賞公告,是一種利用社會公共力量提供財產線索,協助執行調查的措施。具體指在執行過程中,根據申請執行人的書面申請,執行法院發佈公告,鼓勵知悉被執行人藏匿地點或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單位或個人,積極向執行法院提執行線索,經查證屬實的,按一定數額或執行到位財產的一定比例給予舉報人獎勵的一種制度。

執行法院可以調動社會公眾的力量來加快執行嗎?

根據各地法院的司法實踐,採取懸賞公告制度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公告懸賞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載明公告形式、公告範圍、具體請求、賞金數額或其確定方法等內容。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申請執行人的公告懸賞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相關條件的,決定發佈懸賞公告。

二是懸賞公告應當載明被執行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地尚未履行的債務、賞金數額等情況。

三是發佈懸賞公告的費用由申請執行人承擔並預交。賞金的數額或比例由申請執行人確定並承擔。

四是懸賞公告發布後,對提供線索的人員,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提供線索的先後順序進行登記。對提供線索的人員的身份及其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人民法院應當保密。對提供真實有效線索,使案件得以全部執行或部分執行的人員,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懸賞公告的承諾向其頒發賞金。

執行法院可以調動社會公眾的力量來加快執行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