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志愿服务记录办法》解读

日前,市民政局、市文明办、团市委联合发布了《重庆市志愿服务记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我市第一个多部门联合规范志愿服务记录的文件,是建立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的基础制度,是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推进志愿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

《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志愿服务记录是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信息记录,对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有利于各有关部门充分掌握志愿者服务信息,及时制定和调整政策,充分合理地配置、使用志愿服务;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激发公众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等政策法规对志愿服务记录的记录内容、记录要求、记录证明出具原则进行了明确。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志愿服务经历越来越成为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如,企业招聘、国外学校招生往往要求候选人提供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已成为社会的现实需要。根据国家赋予民政部门的职责分工,市民政局经与市文明办、团市委等相关部门协商,研究制定了《办法》并由三家联合印发。

市民政局于2013年印发了《志愿服务记录办法实施细则》,现在又印发《办法》,是出于什么考虑?

2012年10月,民政部出台了《志愿服务记录办法》(民函〔2012〕340号)。为积极贯彻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办法》,市民政局于2013年专门印发了《志愿服务记录办法实施细则》(渝民发〔2013〕148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由于《志愿服务记录办法实施细则》系市民政局单独出台,没有形成部门联合推进的工作机制,当时我市志愿服务信息管理平台条块分割、各自为阵,未实现有效整合,导致志愿服务记录工作成效有限。2015年7月22日,民政部发布了《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基本规范》,同年8月,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共青团中央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广应用的通知》(民函〔2015〕273号),2016年11月,整合统一后的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开始在各省区市推广应用。因此,原有的《志愿服务记录办法实施细则》已不适应现实工作需要,有必要根据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功能对志愿服务记录工作重新做调整。

《办法》实施后,原《志愿服务记录办法实施细则》即行废止。

志愿服务记录的载体是什么?记载什么信息?

为了规避以往志愿服务记录在记录形式、记录内容、格式和程序上不够统一规范的问题,《办法》规定志愿团体(开展志愿服务的组织或单位)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信息时,应通过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重庆站(http://www.zycq.org/)进行。《办法》还对志愿服务记什么、怎么记、谁来记、如何用等予以明确规范。

志愿服务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原则。根据《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三条规定,志愿服务记录应当记载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投诉举报信息等五类关键信息是志愿服务记录必须包括的内容,在每一类信息中,又分别确定了一些必记信息项。尽可能满足管理上必需、任务上适度、内容上适当的原则要求。

志愿服务记录记载的信息比较丰富,有些还涉及志愿者的个人隐私,如何防止这些信息被滥用?

为了防止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尤其是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如姓名、有效证件号、联系方式等信息被盗用和滥用,《办法》第三条强调,志愿服务记录要遵循“安全”的原则,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侵犯志愿者个人隐私”。

保护好志愿服务记录信息的安全是志愿团体的重要职责。《办法》第四条规定,志愿团体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对志愿服务记录进行保护。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志愿服务记录应当长期妥善保存。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服务记录”。

志愿者如果跨省份提供志愿服务,志愿服务记录能否在不同省份实现转移和共享?

随着志愿者在不同地区之间流动性增大,志愿服务记录转移和共享对保持志愿服务记录连续性、完整性显得尤为重要。实践中,在志愿者要求开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和开展星级评定工作时,为了获得全面、完整的服务记录,也需要进行志愿服务记录的转移和共享。《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志愿服务记录可以在使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不同省份之间转移接续”。可见,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能够实现志愿服务记录的转移和共享。

志愿者的星级如何评定?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志愿服务记录时长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和1500小时的志愿者,可以依次申请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至于志愿者是否能被评定为星级志愿者,由组织评定的单位或部门进行综合评价后决定。

在运用志愿服务记录,激励志愿者服务方面,《办法》提出了哪些建议?

志愿服务是公民社会责任意识和诚信的重要体现,志愿服务记录是开展志愿者嘉许回馈工作的重要依据。为做好志愿者嘉许回馈工作,《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鼓励各区县和志愿团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时长储蓄制度”,“鼓励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表现突出的志愿者进行表彰奖励”,“鼓励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嘉许回馈措施,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在升学、入伍、就业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在接受公共服务、商业服务等方面根据政策给予优待或优惠”。鼓励和支持各区县、各单位依据《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嘉许回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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