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志願服務記錄辦法》解讀

日前,市民政局、市文明辦、團市委聯合發佈了《重慶市志願服務記錄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是我市第一個多部門聯合規範志願服務記錄的文件,是建立完善社會志願服務體系的基礎制度,是加強志願者隊伍建設、推進志願服務健康有序發展的重要舉措。

《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志願服務是現代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是實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載體。志願服務記錄是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的信息記錄,對維護志願者和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推動志願服務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有重要意義。一方面有利於各有關部門充分掌握志願者服務信息,及時制定和調整政策,充分合理地配置、使用志願服務;另一方面也有助於保障志願者和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激發公眾參與志願服務的熱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重慶市志願服務條例》等政策法規對志願服務記錄的記錄內容、記錄要求、記錄證明出具原則進行了明確。同時,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志願服務經歷越來越成為人們工作、學習、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如,企業招聘、國外學校招生往往要求候選人提供志願服務記錄證明。建立志願服務記錄制度,規範志願服務記錄證明已成為社會的現實需要。根據國家賦予民政部門的職責分工,市民政局經與市文明辦、團市委等相關部門協商,研究制定了《辦法》並由三家聯合印發。

市民政局於2013年印發了《志願服務記錄辦法實施細則》,現在又印發《辦法》,是出於什麼考慮?

2012年10月,民政部出臺了《志願服務記錄辦法》(民函〔2012〕340號)。為積極貫徹民政部《志願服務記錄辦法》,市民政局於2013年專門印發了《志願服務記錄辦法實施細則》(渝民發〔2013〕148號),在全市範圍內開展志願服務記錄工作。由於《志願服務記錄辦法實施細則》系市民政局單獨出臺,沒有形成部門聯合推進的工作機制,當時我市志願服務信息管理平臺條塊分割、各自為陣,未實現有效整合,導致志願服務記錄工作成效有限。2015年7月22日,民政部發布了《志願服務信息系統基本規範》,同年8月,中央文明辦、民政部、共青團中央聯合印發了《關於推廣應用的通知》(民函〔2015〕273號),2016年11月,整合統一後的全國志願服務信息系統開始在各省區市推廣應用。因此,原有的《志願服務記錄辦法實施細則》已不適應現實工作需要,有必要根據全國志願服務信息系統的功能對志願服務記錄工作重新做調整。

《辦法》實施後,原《志願服務記錄辦法實施細則》即行廢止。

志願服務記錄的載體是什麼?記載什麼信息?

為了規避以往志願服務記錄在記錄形式、記錄內容、格式和程序上不夠統一規範的問題,《辦法》規定志願團體(開展志願服務的組織或單位)記錄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的信息時,應通過全國志願服務信息系統重慶站(http://www.zycq.org/)進行。《辦法》還對志願服務記什麼、怎麼記、誰來記、如何用等予以明確規範。

志願服務記錄遵循及時、完整、準確、安全原則。根據《辦法》第六條至第十三條規定,志願服務記錄應當記載志願者的個人基本信息、志願服務信息、培訓信息、表彰獎勵信息、投訴舉報信息等五類關鍵信息是志願服務記錄必須包括的內容,在每一類信息中,又分別確定了一些必記信息項。儘可能滿足管理上必需、任務上適度、內容上適當的原則要求。

志願服務記錄記載的信息比較豐富,有些還涉及志願者的個人隱私,如何防止這些信息被濫用?

為了防止志願服務記錄信息,尤其是志願者的個人基本信息,如姓名、有效證件號、聯繫方式等信息被盜用和濫用,《辦法》第三條強調,志願服務記錄要遵循“安全”的原則,明確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用於商業交易或者營利活動,也不得侵犯志願者個人隱私”。

保護好志願服務記錄信息的安全是志願團體的重要職責。《辦法》第四條規定,志願團體應當安排專門人員對志願服務記錄進行保護。第十五條進一步明確規定,“志願服務記錄應當長期妥善保存。未經志願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願服務記錄”。

志願者如果跨省份提供志願服務,志願服務記錄能否在不同省份實現轉移和共享?

隨著志願者在不同地區之間流動性增大,志願服務記錄轉移和共享對保持志願服務記錄連續性、完整性顯得尤為重要。實踐中,在志願者要求開具志願服務記錄證明和開展星級評定工作時,為了獲得全面、完整的服務記錄,也需要進行志願服務記錄的轉移和共享。《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志願服務記錄可以在使用全國志願服務信息系統的不同省份之間轉移接續”。可見,全國志願服務信息系統能夠實現志願服務記錄的轉移和共享。

志願者的星級如何評定?

《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志願服務記錄時長累計達到100小時、300小時、600小時、1000小時和1500小時的志願者,可以依次申請評定為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志願者”。至於志願者是否能被評定為星級志願者,由組織評定的單位或部門進行綜合評價後決定。

在運用志願服務記錄,激勵志願者服務方面,《辦法》提出了哪些建議?

志願服務是公民社會責任意識和誠信的重要體現,志願服務記錄是開展志願者嘉許回饋工作的重要依據。為做好志願者嘉許回饋工作,《辦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鼓勵各區縣和志願團體建立健全志願服務時長儲蓄制度”,“鼓勵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對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表現突出的志願者進行表彰獎勵”,“鼓勵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建立健全志願服務嘉許回饋措施,對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在升學、入伍、就業時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考慮,在接受公共服務、商業服務等方面根據政策給予優待或優惠”。鼓勵和支持各區縣、各單位依據《辦法》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嘉許回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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