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就業性別歧視,這些內容你一定要知道!

关于就业性别歧视,这些内容你一定要知道!

要想知道什麼是

就業性別歧視

先要了解什麼是

性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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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性別歧視呢?

1979年第34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對性別歧視的界定是:

“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什麼是就業歧視呢?

國際勞工組織1958年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第111號公約)明確界定了就業歧視,即:

• 基於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見解、民族血統或社會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損害就業或職業機會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區別、排斥或優惠;

• 有關會員國經與有代表性的僱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如存在此種組織)以及其他適當機構協商後可能確定的、具有取消或損害就業或職業機會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其他此種區別、排斥或優惠。

基於此,就業性別歧視可以定義為:

基於性別的、具有取消或損害就業方面的機會平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區別、排斥或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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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就業性別歧視可分為直接歧視間接歧視。

什麼是直接歧視呢?

直接歧視(也稱顯性歧視)是指公開地、有明顯意圖地將某些個人或群體置於不利境況,使其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由於某些因素(如性別、種族等)受到不公平的區別對待的行為。

比如,一些用人單位在招聘中,時常針對女性明確設置額外“門檻”,使求職女性處於不利境地:

※招聘廣告中明文規定“僅限男性”或“男性優先”

※同等條件下拒不接收或不看女性簡歷

※同等條件下提高對女性的學歷要求

※增加身材/容貌/孕檢等附加條件

※要求女性幾年內不得結婚或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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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事例在現實中不勝枚舉,例如:

• 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速錄員的招聘公告中,崗位要求明確提出“同等條件下男士優先”。

• 有家出版社2015年招聘8個科室15個錄用崗位,招聘公告中報考條件“備註”一欄中,赫然全部註明“男生優先”。

這些行為都涉嫌直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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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間接歧視呢?

間接歧視(也稱隱性歧視)是指非公開地、看似無意圖地將某些個人或群體置於不利境況,使其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由於某些因素(如性別、種族等)受到不公平的區別對待的行為。間接歧視在現實社會中普遍存在,通常較難發現,但卻具有實質性的不利影響,因此也被稱為實質性歧視。

例如,一些用人單位雖然在招聘廣告中沒有作出歧視性規定,但在招聘的不同環節存在排斥女性求職者的行為:

※不給女性面試或複試機會

※在面試等環節有意無意地表露對男性的偏好

※問及女性有關男朋友或結婚事宜

※以相關崗位需經常加班、出差或到艱苦地方工作等試探女生

※問及女性何時生育或是否打算生二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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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國家法律法規的約束,用人單位在招聘時大多不會明目張膽地提出“只招男性”,招聘中的性別歧視越來越多地表現為間接的、隱性的歧視。例如:

• 一位理工大學畢業的女大學生,與兩位男同學一起參加了某招聘企業的筆試,自己跟兩位男生的筆試題答案几乎一樣,結果兩個男生都接到了面試通知,自己卻被排除在外,表示非常受傷,女同學安慰她“以後就見多不怪了”。

• 一名27歲的女性求職者在應聘時,多家單位都有招她的想法,可瞭解到她結婚不久還沒有小孩之後,紛紛婉言拒絕,有些單位還建議她“先把小孩生了,再去找工作”。

• 還有不少女性求職者在面試中被問及,近一兩年內是否有結婚的打算,作答時稍有猶豫便慘遭“秒拒”。

不管是直接歧視還是間接歧視,都是對女性平等就業權的侵犯,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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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一旦遇到就業歧視,我們應該怎麼合法維護自身的權益呢?小編教你女性維權四步走:

1、留取證據。對涉嫌性別歧視的招聘信息進行拍照或截圖,在面試或複試環節可錄音錄像;

2、與用人單位據理力爭。勇敢對話或公佈於眾;

3、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可向主辦單位或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舉報;

4、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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