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油的「滴滴」能註冊成功嗎?

寧德山茶油企業欲註冊“滴滴傳情”商標,受到“滴滴打車”商標擁有者的異議,雙方各執一詞,難分難解

東南網1月5日訊 (福建日報記者 範陳春 通訊員 張文奎)4日,記者從寧德市工商局獲悉,寧德市一山茶油銷售企業在申請註冊“滴滴傳情”商標進入公告階段時,北京嘀嘀無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旗下有“滴滴打車”)提出異議,要求不予核准該商標的註冊。日前,該企業已就“滴滴打車”提出的異議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交了答辯。

據瞭解,該山茶油銷售企業為寧德市國仕薈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成立於2014年4月,主營業務為公司自有商標品牌的各類茶葉、海產品等地方土特產品的加工和銷售。該公司於2016年6月開始使用“滴滴傳情”商標生產銷售山茶油,取其“健康送萬家、滴滴傳真情”之意。

北京嘀嘀無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認為,其旗下的移動互聯網智能叫車系統“滴滴打車”軟件進行網上約車,已成為大移動互聯網時代下全新的現代化出行方式與異議人形成唯一對應關係。因此,“滴滴傳情”具有明顯的複製和模仿異議人商標的惡意。

寧德市國仕薈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則認為,“滴滴”“嘀嘀”商標並非異議人獨創的,答辯人申請註冊“滴滴傳情”是對“滴滴”的合法、合理使用,“滴滴傳情”作為一個整體,與“滴滴”“嘀嘀”等在呼叫、中文含義、整體外觀等方面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滴滴”“滴滴出行”是北京嘀嘀無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使用在“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運輸經紀、運送乘客”中,並沒有使用在食用油、食用菜籽油、玉米油、芝麻油等產品上,也不易產生混淆。

據瞭解,《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規定:“中文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但首字讀音或者字形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對此,寧德市工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企業要樹立和強化商標意識,申請註冊的自主商標如遇到此類異議,可及時作出答辯和應訴,以便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記者瞭解到,此前中國工美行業藝術大師、蘇州刺繡藝術家鄒英姿在申請“滴滴繡”商標時,也收到“滴滴打車”提出的異議。通過積極答辯,“滴滴打車”的異議於去年6月份被駁回,鄒英姿成功註冊“滴滴繡”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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