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對三鹿前董事長從無期現在減刑至16年怎麼看?

我們都只是凡人


田文華們能被一次次減刑,也許,這就是高俊芳們敢一次次製假售劣的根源!

雖然這樣的認知也有點極端,但由於這兩起案件,惡劣的性質一樣,傷害的對象一致,案犯的背景相似,產生的隱患同等……更由於這兩件事曝出的時間節點——一個剛剛被抓,一個正在減刑——又恰好“湊”在了一起,那麼就不可避免地、也理所當然地會使人有了更多的感慨,更大的無奈;更偏激的情緒,更深遠的焦慮……

這裡,我們就簡略回顧一下田文華三次減刑,一直從無期徒刑減刑至16年的“努力”征程——

2009年1月22日,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三鹿前董事長田文華被判處無期徒刑。

第一次:2011年從無期徒刑改判為有期徒刑十九年。

執行機關提出,該犯在服刑期間,認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監規紀律,積極參加“三課”學習和生產勞動。獲得獎勵:記功三次,2010年度被評為獄級改造積極分子。有悔改表現。

第二次:2014年9月,再獲減刑一年九個月。

服刑期間,該罪犯能夠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紀律,積極參加學習教育和勞動改造,先後獲得考核記功獎勵3次,被評為2010年度獄級改造積極分子,確有悔改表現。

第三次:2016年獲減刑一年半。

執行機關河北省女子監獄提出,罪犯田文華自服刑以來,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和技術課的學習,較好地完成了勞動任務,悔改表現突出,受到考核記功獎勵2次,考核表揚獎勵5次,2014、2015年度被評為獄改造積極分子。

最終法院裁定:對罪犯田文華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六年不多。刑期自20l1年11月4日起至2027年8月3日止。


對於法律,這不是我們需要妄議或質疑的範疇。我們相信,田文華怎麼樣被減刑,一定符合法律上的規定;同樣,我們也相信,高俊芳怎麼樣被判處,也一定會符合法律上的定性。

儘管,田文華沒有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或“無期徒刑不得減刑”,也並代表高俊芳就可能“照葫蘆畫瓢”被這樣判處,但僅就對田文華這種“罪有應得”的處罰以及實際可能的服刑期結果來說,無疑,也是給了高俊芳有了一線可以苟活下去的希望了。

事實上,我們最需要反思的是:為什麼這麼些年來,在食品和藥品這兩類關乎著所有人生死健康的領域,本應是最該保障產品安全,最不該製假售劣幹出傷天害理之事的行業,但是卻偏偏成了消費者最不能和不敢放心的,最使生產商容易鋌而走險的重災區呢?

這,是不是與對田文華的這種“高舉輕放”式罪罰有著不得不令人聯想的關係呢?

寫到這裡,我也不是對田文華從無期徒刑減刑至有期徒刑16年有什麼異議,這也是她自己通過認罪服法,努力改造而獲得的法律上的寬大處理。

我只是為29萬多的食用了三鹿奶粉的那些幼兒,那些大頭娃娃,那些腎衰竭,那些難以正常成長的孩子而心疼而難過。

對這些孩子加以罪惡的傷害的犯人,因為悔過,因為努力改造,可以重新做人,但是可嘆啊,那些受到了傷害的孩子和他們的家庭,卻再怎麼“努力”,也難以攆趕上正常同齡孩子的體質和心智了……

傷感,才是我們對田文華減刑唯一的情緒——儘管我們不能責怪法律本身,但這並不妨礙我們擁有感情上難以接受的權利……


偶來三徑


可以說,這是意料之中的事。

首先,減刑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執行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一種措施。既然法律這麼規定了,那麼對於任何罪犯都是適用的。三鹿前董事長原被判處無期徒刑,那麼根據法律的規定,其也有資格要求減刑。只要達到減刑的條件,對其也應當減刑。

不能因為其以前是平頭百姓,或者是高官巨賈而不同對待,這與他們在判刑之前的身份是沒有任何聯繫的。

根據規定,只要犯人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對其都可以適當減刑。三鹿前董事長以前身居高位,但是被判刑後,她就是一個普通的服刑人員,該服刑就應當服刑,但是該減刑也應當減刑。並不存在什麼特別之處。



其次,無期徒刑減為16年有期徒刑,這也是一種法律程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八條: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15年以上22年以下不等。

並且法律還規定,對於服刑人員,經過一定的間隔期後可以多次減刑。

因此對於三鹿前董事長第一次減刑為19年有期徒刑,這次又減為16年有期徒刑。這都是按法律程序進行的,並無不當。

但是又根據法律的規定: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13年。這也就是說,三鹿前董事長不論經過多少次減刑,其最終要服刑13年以上。

最後,法律是懲罰罪犯的,也是改造罪犯的。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一律平等的,任何人觸犯法律都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人符合條件都應當受到法律平等的對待。這一點不以人們的意志和感情為轉移的,希望廣大人民群眾理解。

法律是公正的,法律無私的。


法重情深


三鹿奶粉相信大家都知道,甚至有不少受害者還喝過。其影響結果是巨大的。

最終根據衛生部相關數據顯示,其直接造成了全國一共有29.6萬嬰兒不幸查出腎結石,並且在11名死亡的嬰兒中至少有6名都和食用了問題奶粉有關。

事發後,三鹿奶粉的前董事長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判為無期徒刑。

如今距離其事發的2008年,恰好十年左右時間,通過查閱資料,可發現,其前董事長田文華經過了三次減刑,如今已經不足16年刑期。

第一次:2011年從無期改判十九年

根據(2011)冀刑執字第1379號裁定書顯示,罪犯田文華,現在河北省女子監獄服刑。 包含了因記功三次。2010年度被評為獄級改造積極分子。

第二次:2014年獲減刑一年九個月

又是因陸續獲得多次記功等獎勵。

第三次:2016年獲減刑一年半

因受到考核記功獎勵2次,考核表揚獎勵5次,2014、2015年度被評為獄改造積極分子。

另外每一次,記功無一列外都包含了,其認罪悔罪,認真遵守了法律法規以及監規,積極接受教育改造;在參加思想、文化和技術課的學習中,較好完成了勞動任務,悔改表現突出。


程序上的確完全沒有問題,而且都踩的很準

首先根據法律規定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一般可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田文華2009年終審判決,恰好兩年後2011年就立刻減刑到了19年

另外根據法律規定,第一次減刑在一年以上的,那麼第二次減刑就應該與上一次減刑的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上次所減刑期。

我們注意下,其第二次減刑和第三次減刑間隔時間,2014年的五月,到2016年的年底,大概時間為接近兩年,恰好其減刑為一年半。

不少人會疑惑,為什麼這種人都可以減刑? 在我國的確有些情況是採取的限制減刑的,但是針對的是判處死刑緩期的累犯和因故意殺人,搶劫,綁架這種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緩期,客觀來說,的確其不在這個範圍內。


目前沒有具體資料,看不到具體材料,當前沒有辦法知曉,是因為具體做了什麼如何達到記功這麼多次的表現,而且每次一到減刑時間點她最終都成功減刑,建議此人的影響力,為了避免過多聯想,能不能公開具體資料?


廖彩琳律師


我的看法可以用一句話概括,“情理之外、意料之中。”

為什麼說是“情理之外”

這個我相信廣大網友都是感同身受的,從大家內心最真實的想法、最樸素的情感來說,當大家聽到三鹿集團的前董事長田文華居然被減刑至16年時,內心都是極其憤怒的,想當年多少個小孩、多少個家庭因為三鹿毒奶粉事件而遭受損害,想當年多少個醫院門外站著焦躁不安的家長,可以說,無論是當時、還是現在,大家都只有一個想法,想三鹿奶粉的負責人被判處死刑,這樣才算給孩子、給家長一個交代。

可惜,那一年只是判處田文華“無期徒刑”,當時還我相信已經在很多人的意料之外了,而這次藉著問題疫苗事件之風,更是曝出來田文華被減刑至16年,也就是從無期徒刑變成了有期徒刑,這個讓大家從情感上更加難接受,所以說,這次的減刑,是在我的“情理之外”的,因為從情感上我和大家一樣,太恨這個董事長,太想她一輩子都關在監獄裡面了。

為什麼說是在“意料之中”?

因為我是法律人,我清楚知道“無期徒刑”實質上並非終身監獄,只要符合一定條件,就可以獲得減刑,就能變成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規定》,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服刑兩年,沒出什麼問題的話,一般都可以獲得減刑,減刑有兩個幅度:

1、對於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是有一般的立功情節的,無期徒刑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於有重大立功的犯罪分子,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減刑,是沒有次數限制的,但是對於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來說,她經過幾次減刑後,最少也得執行13年的刑罰,這個就一味著,田文華雖然被減刑為16年,但是還沒封底,她再努力努力,還可以減到13年,那到時候可以更快出來了,這個就是法律的規定,這個就是法律人的“意料之中”,不想接受也沒辦法不接受。


李欽宇


三鹿奶粉危害程度有多大,只有專門機構檢驗和檢測的出來。

我個人觀點,對生產偽劣食品.藥品.保健品等的主要責任人,要嚴判要重罰,罰到傾家蕩產,要嚴判到死刑或無期,叫他把“牢底坐穿”,不能減刑和假釋;對明知細節的生產或技術人員,也要重罰嚴判;對舉報人員,要嚴加保護,要重獎。才能很好地保證人們吃的和用的放心和安心。

人們對生產和銷售偽劣的食品和藥品,是痛恨疾首,就像人的眼晴容不的沙子一樣。

我沒有認真學習和研究我國的法律,對這些生產和銷售傷劣食品和藥品的主要責任人,應該重罰和嚴判。對社會危害極大的人,不能實行減刑和假釋。

僅是個人觀點。


鬆鬆155292138


你對三鹿前董事長從無期現在減刑至16年怎麼看?

在當下人們對於假疫苗事件的高度關注之時,三鹿前董事長田文華突然獲得了三次減刑,不需要把牢底坐穿。第一次從無期改判19年,第二次獲減刑一年九個月,第三次減刑期限為一年半。相信這樣的減刑還會有繼續。

怎麼看?怎麼想?從法律上講是可以減刑的,只要符合法律的規定,但我總覺得不是滋味。

首先,我們需要清楚,三鹿前董事長憑哪些功勞獲得了減刑?這個可能需要公開細節。

一個毒奶粉的製造者,黑手伸向的是孩子,要多罪惡有多罪惡。或許當她投入監獄之後,真正有了一些改變,但這改變是不是足以達到了減刑的地步。恐怕有關方面需要公開各個方面的細節,看看她在監獄裡立了哪些功勞,以接受社會的監督。

其次,我們需要思考,關於食品藥品領域的犯罪,該不該實行限制減刑?

根據刑法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也就是說,只有死緩累犯,或者是以上八類暴力犯罪被判處死緩的,才能給予限制減刑。

那麼我就在想,作為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造成極大威脅的食品藥品犯罪,已經完全等同於“故意殺人”,而且還是害的天真無邪的孩子們,為什麼就不能限制減刑?

最後,我們需要關注,就是關於食品藥品領域犯罪的重判問題,該不該實行死刑或終身監禁?

目前,長春長生董事長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是以生產、銷售劣藥罪被批准逮捕的。我查了下刑法,這個罪名,最高可判無期徒刑。但是如果是生產、銷售假藥罪,最高是可以判處死刑的。

死刑當然是需要慎重的,但是對於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絕不能輕饒,尤其是針對老人、婦女以及兒童的犯罪更是不能容忍。那麼,我們需要檢驗法律的力度,看究竟能否震懾得住食品藥品犯罪的猖獗嗎?

即便是無期徒刑,我們能否限制減刑,判其終身監禁,或許是一大進步。


碧翰烽


問題描述:你是如何看待三鹿前董事長田文華無期減刑至不足16年的?

田文華,三鹿前董事長,具體因為什麼事鋃鐺入獄,大家都清楚。2009年,田文華被判處無期徒刑;2011年,田文華的刑期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19年;2014年,田文華獲減刑一年九個月;2016年,田文華獲減刑一年半,事情原委就是這樣。



作為一名孩子的舅舅,我清晰記得當年醫院人滿為患,很多抱著小孩的父母都是眼含淚水,眼眶深陷。而那些尚未懂事的小生命,卻要經歷殘忍的東西。很不幸,我一個表姐的孩子也是其中一個。雖然最後孩子搶救過來了,但是也留下了一些難以癒合的傷疤,無論是從生理上,還是心理上,俱是如此。



作為一名普通人,我現在感到很憤怒,很不理解田文華這種人為什麼要被減刑,我多麼希望她這一輩子在監獄裡煎熬下半生。我不在乎也不介意一些人跳出來罵我是個法律文盲。因為沒有經歷過一些事情的人,是無法體會那種看著那麼幼小的孩子全身插滿管子的心痛。



田文華減刑的理由—她在監獄表現良好,悔改突出。嗯,我還能說什麼,你們是對的,田文華表現良好,悔改突出,要給她重新做人的機會。但是,誰給那些已經離開這個世界的孩子一個機會?誰給那些雖然活了下來,但是滿身創傷的孩子一個機會?



前有三鹿奶粉,現有長生疫苗。也許,多年以後,同樣的新聞就是高俊芳了。這讓我想起一句話,“好人不長命,壞人活千年”。我是一個普通人,是一個曾經因為三鹿奶粉而受害的孩子的舅舅,我個人是不願意接受田文化減刑這樣的結果。

我內心最想說的一句話就是:無論是田文華,還是高俊芳,她們曾經所掙的錢,是小說裡描述的“蘸著人血的饅頭”。


村郎三農館


整整十年前的事情了,當年三聚氰胺事件幾乎波及大部分奶企,但是三鹿的田董事長是唯一一個被判刑的奶企的老闆。冤嗎?一點不冤,但是有的人逃脫了。

聽聞有的地方為了不讓兩家大型奶企倒掉,小範圍提出了一個名為“保衛二奶”的要求。後來,這兩家奶企果然沒事,並且繼續做大做強。

回到三鹿田文華,我看過央視播放的當天一審法庭判決視頻。記得田文華表示,我犯了這麼大的罪,法律怎麼懲處都是應該的。當時我想,她確有懺悔之意了。可是緊接著我又看到媒體報道,田文華很快上訴了。

罪刑法定,這是法律原則,田文華該判多少年,刑法專家有過討論。給兒童造成這麼大面積的傷害,判處無期徒刑不為過。但是現實中無期變有期似乎太過容易,終身監禁已經變為有期徒刑不足16年,這對此類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能起到什麼樣的震懾作用?實在令人深思。


展江


當年三鹿奶粉事件可謂是震驚了全國,就如今日之假疫苗事件一般,讓多少家庭一時恐慌,三鹿奶粉原董事長田文華被判處無期徒刑,因為她改造積極被兩次減刑,到如今的有期徒刑16年,或許大家特別不能理解,為什麼當年罪惡滔天之人能被減刑?其實不難理解,因為刑法是讓惡人改過自新的,既然宣判,如果在改造過程中積極改造,並且有重大表現,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標準,那對於那些服刑人員來說就有機會減刑,前提是要積極改造,深刻懺悔自己犯下的錯誤為依據。

2009年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三鹿原董事長田文華被判處無期徒刑。田文華第一次獲得減刑是2011年,從無期改判19年。第二次是在2014年,獲減刑一年九個月。2016年年底,三鹿前董事長田文華獲第三次減刑,減刑期限為一年半。

法律是針對所有人制定的,只要觸犯了法律,那麼就必須依據法律程序來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法律責任。同樣,刑法的減刑標準也是針對所有服刑人員制定的,沒有什麼區別對待,在監獄中沒有高低貴賤之分,都一樣稱作犯人,所有的服刑人員都是平等的,只要在改造中符合了減刑標準,那就應該減刑,所以對於田文華的兩次減刑本就是很正常的現象,只能說在改造中她的表現是積極的,沒必要說她就不能享受這種減刑標準,法律不是人情,只有依據和程序,只要符合了減刑標準,那對於減刑就可以理解。

可能當年三鹿奶粉傷害到的那些人對於田文華的減刑不能理解,其實那些人的感受能理解,畢竟確實當年傷害了他們,可是法律就是法律,審判了,她服刑了,那就沒有了所謂的頭銜,她只是一個犯人,那她就要去履行犯人的責任,作為一個犯人,表現好了,對錯誤深刻反省了,符合減刑標準了,那她同樣也有享受減刑的權利。


珞珈評論社


長生生物生產、銷售效價不夠的百白破疫苗和生產記錄造假的狂犬疫苗一案正處風口浪尖,三鹿奶粉前董事長田文華三獲減刑、從無期徒刑減為16年有期徒刑的爆料更是牽動大眾神經。三鹿奶粉事件曾給數以萬計的嬰幼兒造成嚴重傷害,甚至直到今天仍然在遭受病痛折磨,因此幕後罪魁禍首田文華從無期徒刑減刑為短短16年有期徒刑自然讓人放在心上。

當然,從官方材料來看,田文華的減刑是有法律和事實依據的。田文華於2009年3月被判處無期徒刑,在2011年11月首次減刑為19年有期徒刑。法律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兩年以後可以減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1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田文華剛剛服刑兩年就被減為19年有期徒刑是剛好符合法律規定的,持反對意見的人無法找到任何破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運用法律的規定》第8條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規定,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以後,應當間隔兩年以上才能再次獲得減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最高可以減刑兩年。田文華於2014年6月再次減刑1年9個月,可以看出她距離上次減刑剛好經過兩年,而且減刑幅度也是幾乎接近兩年,因此也是剛好符合法律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運用法律的規定》第6條第2款 ……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

2016年7月,田文華再次以表現良好和具有立功為由被提請減刑,並於年底成功減刑一年六個月。細心的朋友可以發現,

田文華距離上次減刑幾乎剛過兩年就又獲得減刑,而且在減刑幅度上又非常接近兩年,這不禁讓我感慨,田文華的減刑確實合乎法律規定啊!

根據法律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最高可以減刑為十三年有期徒刑。如今田文華服刑剛好10年,照她的減刑趨勢來看,很有可能再坐三年大牢她就能出獄了。田文華的減刑之路讓我感慨萬千,我們確實是一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法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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