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对三鹿前董事长从无期现在减刑至16年怎么看?

我们都只是凡人


田文华们能被一次次减刑,也许,这就是高俊芳们敢一次次制假售劣的根源!

虽然这样的认知也有点极端,但由于这两起案件,恶劣的性质一样,伤害的对象一致,案犯的背景相似,产生的隐患同等……更由于这两件事曝出的时间节点——一个刚刚被抓,一个正在减刑——又恰好“凑”在了一起,那么就不可避免地、也理所当然地会使人有了更多的感慨,更大的无奈;更偏激的情绪,更深远的焦虑……

这里,我们就简略回顾一下田文华三次减刑,一直从无期徒刑减刑至16年的“努力”征程——

2009年1月2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三鹿前董事长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

第一次:2011年从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九年。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记功三次,2010年度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悔改表现。

第二次:2014年9月,再获减刑一年九个月。

服刑期间,该罪犯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劳动改造,先后获得考核记功奖励3次,被评为2010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第三次:2016年获减刑一年半。

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田文华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受到考核记功奖励2次,考核表扬奖励5次,2014、2015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

最终法院裁定:对罪犯田文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多。刑期自20l1年11月4日起至2027年8月3日止。


对于法律,这不是我们需要妄议或质疑的范畴。我们相信,田文华怎么样被减刑,一定符合法律上的规定;同样,我们也相信,高俊芳怎么样被判处,也一定会符合法律上的定性。

尽管,田文华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无期徒刑不得减刑”,也并代表高俊芳就可能“照葫芦画瓢”被这样判处,但仅就对田文华这种“罪有应得”的处罚以及实际可能的服刑期结果来说,无疑,也是给了高俊芳有了一线可以苟活下去的希望了。

事实上,我们最需要反思的是:为什么这么些年来,在食品和药品这两类关乎着所有人生死健康的领域,本应是最该保障产品安全,最不该制假售劣干出伤天害理之事的行业,但是却偏偏成了消费者最不能和不敢放心的,最使生产商容易铤而走险的重灾区呢?

这,是不是与对田文华的这种“高举轻放”式罪罚有着不得不令人联想的关系呢?

写到这里,我也不是对田文华从无期徒刑减刑至有期徒刑16年有什么异议,这也是她自己通过认罪服法,努力改造而获得的法律上的宽大处理。

我只是为29万多的食用了三鹿奶粉的那些幼儿,那些大头娃娃,那些肾衰竭,那些难以正常成长的孩子而心疼而难过。

对这些孩子加以罪恶的伤害的犯人,因为悔过,因为努力改造,可以重新做人,但是可叹啊,那些受到了伤害的孩子和他们的家庭,却再怎么“努力”,也难以撵赶上正常同龄孩子的体质和心智了……

伤感,才是我们对田文华减刑唯一的情绪——尽管我们不能责怪法律本身,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拥有感情上难以接受的权利……


偶来三径


可以说,这是意料之中的事。

首先,减刑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执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一种措施。既然法律这么规定了,那么对于任何罪犯都是适用的。三鹿前董事长原被判处无期徒刑,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其也有资格要求减刑。只要达到减刑的条件,对其也应当减刑。

不能因为其以前是平头百姓,或者是高官巨贾而不同对待,这与他们在判刑之前的身份是没有任何联系的。

根据规定,只要犯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对其都可以适当减刑。三鹿前董事长以前身居高位,但是被判刑后,她就是一个普通的服刑人员,该服刑就应当服刑,但是该减刑也应当减刑。并不存在什么特别之处。



其次,无期徒刑减为16年有期徒刑,这也是一种法律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15年以上22年以下不等。

并且法律还规定,对于服刑人员,经过一定的间隔期后可以多次减刑。

因此对于三鹿前董事长第一次减刑为19年有期徒刑,这次又减为16年有期徒刑。这都是按法律程序进行的,并无不当。

但是又根据法律的规定: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这也就是说,三鹿前董事长不论经过多少次减刑,其最终要服刑13年以上。

最后,法律是惩罚罪犯的,也是改造罪犯的。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一律平等的,任何人触犯法律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人符合条件都应当受到法律平等的对待。这一点不以人们的意志和感情为转移的,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理解。

法律是公正的,法律无私的。


法重情深


三鹿奶粉相信大家都知道,甚至有不少受害者还喝过。其影响结果是巨大的。

最终根据卫生部相关数据显示,其直接造成了全国一共有29.6万婴儿不幸查出肾结石,并且在11名死亡的婴儿中至少有6名都和食用了问题奶粉有关。

事发后,三鹿奶粉的前董事长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判为无期徒刑。

如今距离其事发的2008年,恰好十年左右时间,通过查阅资料,可发现,其前董事长田文华经过了三次减刑,如今已经不足16年刑期。

第一次:2011年从无期改判十九年

根据(2011)冀刑执字第1379号裁定书显示,罪犯田文华,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 包含了因记功三次。2010年度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第二次:2014年获减刑一年九个月

又是因陆续获得多次记功等奖励。

第三次:2016年获减刑一年半

因受到考核记功奖励2次,考核表扬奖励5次,2014、2015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

另外每一次,记功无一列外都包含了,其认罪悔罪,认真遵守了法律法规以及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在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中,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


程序上的确完全没有问题,而且都踩的很准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一般可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田文华2009年终审判决,恰好两年后2011年就立刻减刑到了19年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第一次减刑在一年以上的,那么第二次减刑就应该与上一次减刑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上次所减刑期。

我们注意下,其第二次减刑和第三次减刑间隔时间,2014年的五月,到2016年的年底,大概时间为接近两年,恰好其减刑为一年半。

不少人会疑惑,为什么这种人都可以减刑? 在我国的确有些情况是采取的限制减刑的,但是针对的是判处死刑缓期的累犯和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这种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缓期,客观来说,的确其不在这个范围内。


目前没有具体资料,看不到具体材料,当前没有办法知晓,是因为具体做了什么如何达到记功这么多次的表现,而且每次一到减刑时间点她最终都成功减刑,建议此人的影响力,为了避免过多联想,能不能公开具体资料?


廖彩琳律师


我的看法可以用一句话概括,“情理之外、意料之中。”

为什么说是“情理之外”

这个我相信广大网友都是感同身受的,从大家内心最真实的想法、最朴素的情感来说,当大家听到三鹿集团的前董事长田文华居然被减刑至16年时,内心都是极其愤怒的,想当年多少个小孩、多少个家庭因为三鹿毒奶粉事件而遭受损害,想当年多少个医院门外站着焦躁不安的家长,可以说,无论是当时、还是现在,大家都只有一个想法,想三鹿奶粉的负责人被判处死刑,这样才算给孩子、给家长一个交代。

可惜,那一年只是判处田文华“无期徒刑”,当时还我相信已经在很多人的意料之外了,而这次借着问题疫苗事件之风,更是曝出来田文华被减刑至16年,也就是从无期徒刑变成了有期徒刑,这个让大家从情感上更加难接受,所以说,这次的减刑,是在我的“情理之外”的,因为从情感上我和大家一样,太恨这个董事长,太想她一辈子都关在监狱里面了。

为什么说是在“意料之中”?

因为我是法律人,我清楚知道“无期徒刑”实质上并非终身监狱,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就可以获得减刑,就能变成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服刑两年,没出什么问题的话,一般都可以获得减刑,减刑有两个幅度:

1、对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有一般的立功情节的,无期徒刑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对于有重大立功的犯罪分子,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减刑,是没有次数限制的,但是对于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来说,她经过几次减刑后,最少也得执行13年的刑罚,这个就一味着,田文华虽然被减刑为16年,但是还没封底,她再努力努力,还可以减到13年,那到时候可以更快出来了,这个就是法律的规定,这个就是法律人的“意料之中”,不想接受也没办法不接受。


李钦宇


三鹿奶粉危害程度有多大,只有专门机构检验和检测的出来。

我个人观点,对生产伪劣食品.药品.保健品等的主要责任人,要严判要重罚,罚到倾家荡产,要严判到死刑或无期,叫他把“牢底坐穿”,不能减刑和假释;对明知细节的生产或技术人员,也要重罚严判;对举报人员,要严加保护,要重奖。才能很好地保证人们吃的和用的放心和安心。

人们对生产和销售伪劣的食品和药品,是痛恨疾首,就像人的眼晴容不的沙子一样。

我没有认真学习和研究我国的法律,对这些生产和销售伤劣食品和药品的主要责任人,应该重罚和严判。对社会危害极大的人,不能实行减刑和假释。

仅是个人观点。


松松155292138


你对三鹿前董事长从无期现在减刑至16年怎么看?

在当下人们对于假疫苗事件的高度关注之时,三鹿前董事长田文华突然获得了三次减刑,不需要把牢底坐穿。第一次从无期改判19年,第二次获减刑一年九个月,第三次减刑期限为一年半。相信这样的减刑还会有继续。

怎么看?怎么想?从法律上讲是可以减刑的,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我总觉得不是滋味。

首先,我们需要清楚,三鹿前董事长凭哪些功劳获得了减刑?这个可能需要公开细节。

一个毒奶粉的制造者,黑手伸向的是孩子,要多罪恶有多罪恶。或许当她投入监狱之后,真正有了一些改变,但这改变是不是足以达到了减刑的地步。恐怕有关方面需要公开各个方面的细节,看看她在监狱里立了哪些功劳,以接受社会的监督。

其次,我们需要思考,关于食品药品领域的犯罪,该不该实行限制减刑?

根据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也就是说,只有死缓累犯,或者是以上八类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才能给予限制减刑。

那么我就在想,作为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极大威胁的食品药品犯罪,已经完全等同于“故意杀人”,而且还是害的天真无邪的孩子们,为什么就不能限制减刑?

最后,我们需要关注,就是关于食品药品领域犯罪的重判问题,该不该实行死刑或终身监禁?

目前,长春长生董事长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是以生产、销售劣药罪被批准逮捕的。我查了下刑法,这个罪名,最高可判无期徒刑。但是如果是生产、销售假药罪,最高是可以判处死刑的。

死刑当然是需要慎重的,但是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绝不能轻饶,尤其是针对老人、妇女以及儿童的犯罪更是不能容忍。那么,我们需要检验法律的力度,看究竟能否震慑得住食品药品犯罪的猖獗吗?

即便是无期徒刑,我们能否限制减刑,判其终身监禁,或许是一大进步。


碧翰烽


问题描述:你是如何看待三鹿前董事长田文华无期减刑至不足16年的?

田文华,三鹿前董事长,具体因为什么事锒铛入狱,大家都清楚。2009年,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2011年,田文华的刑期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9年;2014年,田文华获减刑一年九个月;2016年,田文华获减刑一年半,事情原委就是这样。



作为一名孩子的舅舅,我清晰记得当年医院人满为患,很多抱着小孩的父母都是眼含泪水,眼眶深陷。而那些尚未懂事的小生命,却要经历残忍的东西。很不幸,我一个表姐的孩子也是其中一个。虽然最后孩子抢救过来了,但是也留下了一些难以愈合的伤疤,无论是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俱是如此。



作为一名普通人,我现在感到很愤怒,很不理解田文华这种人为什么要被减刑,我多么希望她这一辈子在监狱里煎熬下半生。我不在乎也不介意一些人跳出来骂我是个法律文盲。因为没有经历过一些事情的人,是无法体会那种看着那么幼小的孩子全身插满管子的心痛。



田文华减刑的理由—她在监狱表现良好,悔改突出。嗯,我还能说什么,你们是对的,田文华表现良好,悔改突出,要给她重新做人的机会。但是,谁给那些已经离开这个世界的孩子一个机会?谁给那些虽然活了下来,但是满身创伤的孩子一个机会?



前有三鹿奶粉,现有长生疫苗。也许,多年以后,同样的新闻就是高俊芳了。这让我想起一句话,“好人不长命,坏人活千年”。我是一个普通人,是一个曾经因为三鹿奶粉而受害的孩子的舅舅,我个人是不愿意接受田文化减刑这样的结果。

我内心最想说的一句话就是:无论是田文华,还是高俊芳,她们曾经所挣的钱,是小说里描述的“蘸着人血的馒头”。


村郎三农馆


整整十年前的事情了,当年三聚氰胺事件几乎波及大部分奶企,但是三鹿的田董事长是唯一一个被判刑的奶企的老板。冤吗?一点不冤,但是有的人逃脱了。

听闻有的地方为了不让两家大型奶企倒掉,小范围提出了一个名为“保卫二奶”的要求。后来,这两家奶企果然没事,并且继续做大做强。

回到三鹿田文华,我看过央视播放的当天一审法庭判决视频。记得田文华表示,我犯了这么大的罪,法律怎么惩处都是应该的。当时我想,她确有忏悔之意了。可是紧接着我又看到媒体报道,田文华很快上诉了。

罪刑法定,这是法律原则,田文华该判多少年,刑法专家有过讨论。给儿童造成这么大面积的伤害,判处无期徒刑不为过。但是现实中无期变有期似乎太过容易,终身监禁已经变为有期徒刑不足16年,这对此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能起到什么样的震慑作用?实在令人深思。


展江


当年三鹿奶粉事件可谓是震惊了全国,就如今日之假疫苗事件一般,让多少家庭一时恐慌,三鹿奶粉原董事长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因为她改造积极被两次减刑,到如今的有期徒刑16年,或许大家特别不能理解,为什么当年罪恶滔天之人能被减刑?其实不难理解,因为刑法是让恶人改过自新的,既然宣判,如果在改造过程中积极改造,并且有重大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标准,那对于那些服刑人员来说就有机会减刑,前提是要积极改造,深刻忏悔自己犯下的错误为依据。

2009年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三鹿原董事长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田文华第一次获得减刑是2011年,从无期改判19年。第二次是在2014年,获减刑一年九个月。2016年年底,三鹿前董事长田文华获第三次减刑,减刑期限为一年半。

法律是针对所有人制定的,只要触犯了法律,那么就必须依据法律程序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法律责任。同样,刑法的减刑标准也是针对所有服刑人员制定的,没有什么区别对待,在监狱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都一样称作犯人,所有的服刑人员都是平等的,只要在改造中符合了减刑标准,那就应该减刑,所以对于田文华的两次减刑本就是很正常的现象,只能说在改造中她的表现是积极的,没必要说她就不能享受这种减刑标准,法律不是人情,只有依据和程序,只要符合了减刑标准,那对于减刑就可以理解。

可能当年三鹿奶粉伤害到的那些人对于田文华的减刑不能理解,其实那些人的感受能理解,毕竟确实当年伤害了他们,可是法律就是法律,审判了,她服刑了,那就没有了所谓的头衔,她只是一个犯人,那她就要去履行犯人的责任,作为一个犯人,表现好了,对错误深刻反省了,符合减刑标准了,那她同样也有享受减刑的权利。


珞珈评论社


长生生物生产、销售效价不够的百白破疫苗和生产记录造假的狂犬疫苗一案正处风口浪尖,三鹿奶粉前董事长田文华三获减刑、从无期徒刑减为16年有期徒刑的爆料更是牵动大众神经。三鹿奶粉事件曾给数以万计的婴幼儿造成严重伤害,甚至直到今天仍然在遭受病痛折磨,因此幕后罪魁祸首田文华从无期徒刑减刑为短短16年有期徒刑自然让人放在心上。

当然,从官方材料来看,田文华的减刑是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田文华于2009年3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在2011年11月首次减刑为19年有期徒刑。法律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两年以后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田文华刚刚服刑两年就被减为19年有期徒刑是刚好符合法律规定的,持反对意见的人无法找到任何破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运用法律的规定》第8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后,应当间隔两年以上才能再次获得减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最高可以减刑两年。田文华于2014年6月再次减刑1年9个月,可以看出她距离上次减刑刚好经过两年,而且减刑幅度也是几乎接近两年,因此也是刚好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运用法律的规定》第6条第2款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2016年7月,田文华再次以表现良好和具有立功为由被提请减刑,并于年底成功减刑一年六个月。细心的朋友可以发现,

田文华距离上次减刑几乎刚过两年就又获得减刑,而且在减刑幅度上又非常接近两年,这不禁让我感慨,田文华的减刑确实合乎法律规定啊!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最高可以减刑为十三年有期徒刑。如今田文华服刑刚好10年,照她的减刑趋势来看,很有可能再坐三年大牢她就能出狱了。田文华的减刑之路让我感慨万千,我们确实是一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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