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 法院判决其拘役又罚金

宁德新闻网7月30日电 (梁妍岑)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依法判处郭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霞浦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7日凌晨0时许,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霞浦县松港街道赤岸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赤岸大道桥头路段时,碰撞路边墩型护栏,致郭某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路人报警,郭某某被送往霞浦某医院治疗,后公安机关到该医院查获郭某某。经霞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郭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郭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5.5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17年10月11日,郭某某经书面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郭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予以从重处罚。郭某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后即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郭某某厘定刑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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