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支队发布酒驾、无牌、无证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五寨交警查处一起酒后驾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为预防辖区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连日来,山西省五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李家坪中队按照大队的安排部署,结合辖区实际,在重点路段开展酒驾、醉驾、毒驾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4月24日,民警查获1起酒后驾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效净化了辖区道路交通环境。

  当日22点40分左右,民警在五寨县城政府街在对过往车辆进行排查时,发现李某驾驶的晋HYL***小轿车内有浓浓的酒味,随即在询问过程中,初步认为李某有酒后驾车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显示,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3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忻州支队发布酒驾、无牌、无证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及《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17121),对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酒后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警方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开车不喝酒,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繁峙交警查处无牌、无证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2019年4月24日,繁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繁峙辖区内路检路查时,共查获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2起。

  11时30分许,民警在108线427KM处对无牌三轮车驾驶人李某进行检查时,发现李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属于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人李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条;《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繁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驾驶人李某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10051)(1717),罚款500元,并给予行政拘留3日。

  11时50分许,民警在108线427KM处对东风牌小型轿车驾驶人李某进行检查时,发现李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人李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繁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驾驶人李某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1005),罚款2000元,并给予行政拘留10日。


忻州支队发布酒驾、无牌、无证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忻州支队发布酒驾、无牌、无证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2019年4月25日,繁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繁峙辖区内路检路查时,共查获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3起。

  9时15分许,民警在石龙街东环十字路口处对无牌三轮车驾驶人韩某进行检查时,发现韩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属于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

  9时30分许,民警在石龙街安家地村附近路段处对无牌三轮车驾驶人张某进行检查时,发现张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属于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

  10时许,民警在石龙街安家地村附近路段处对无牌三轮车驾驶人侯某进行检查时,发现侯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属于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

  驾驶人韩某、张某、侯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条;《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繁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驾驶人韩某、张某、侯某分别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10051)(1717),罚款500元,并给予行政拘留3日。


忻州支队发布酒驾、无牌、无证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忻州支队发布酒驾、无牌、无证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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