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藏品、藏品≠展品……關於博物館不得不說的幾件事

  縱觀近年來大熱的文博類電視節目,從“我在故宮修文物”到“國家寶藏”再到“如果國寶會說話”,其中出鏡的“文物”“國寶”,都成為了媒體和公眾對博物館關注的焦點,也吸引了大量觀眾走進博物館去欣賞“國寶級”的珍貴文物。在民間“收藏熱”的帶動下,很多民眾都加入到古董收藏的行列中。但博物館藏品與私人收藏不同,博物館作為公共文化服務機構,藏品的徵集和管理是最基本的工作,也是博物館實現研究、教育、展示功能的基礎。

文物≠藏品、藏品≠展品……關於博物館不得不說的幾件事

  電視節目引發的“文物”熱

   一些不太瞭解博物館藏品的大眾,或部分博物館的新晉工作人員,會在他們的固有觀念中,對博物館中的“神秘”藏品,存在某些誤解和疑惑。例如

  博物館會接受所有的藏品捐贈嗎?

   博物館藏品都是文物嗎?

   藏品等同於展品嗎?

  展品一定是“真品”嗎?

  藏品都是價值連城嗎?……

  本文將對這些問題逐一進行解釋,希望能啟發大眾對於博物館藏品的正確認識。

  關於藏品捐贈

   誤區一:博物館是我想捐,想捐就能捐。

  情景舉例

  青州市博物館日前獲贈兩件宋代建盞,填補了當地建盞館藏的空白。這兩件藏品分別是非遺傳承人和青州市民捐贈。二人到博物館參觀,發現館中對於宋代建盞只有介紹,而沒有實物,感到十分遺憾。這二人便主動捐出了兩件宋代老盞,讓觀眾也能真真切切的感受到宋代建盞的美。(來源於遼寧衛視2018年6月18日新聞)

文物≠藏品、藏品≠展品……關於博物館不得不說的幾件事

  博物館不是捐了就能收,也不是收了就能展。

  鼓勵捐贈

  接受公眾捐贈是博物館獲取藏品的一個重要途徑,國家法律明文鼓勵文物捐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第五十二條就有“國家鼓勵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其收藏的文物捐贈給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或者出借給文物收藏單位展覽和研究。”現在國內很多博物館也都在進行著長期的藏品徵集工作,面向全社會公開徵集文物藏品。如國家博物館在2018年6月公佈了《中國國家博物館關於徵集文物藏品的公告》,徵集範圍包含古代文物藏品、近現當代文物藏品和域外文物藏品,徵集類型除了傳統器物類,還有近現代的出版物類、旗幟類、器具類、軍事用品類等廣泛類別的藏品;中國國家博物館(以下簡稱“國博”)官網還開設了“百年捐贈”的頁面,對在國博建館百年過程中,對博物館藏品捐贈有貢獻的社會人士進行公示;首都博物館也在官網上,公開向所有支持中國博物館事業和曾經給予首都博物館幫助與支持的單位和個人表示感謝。

文物≠藏品、藏品≠展品……關於博物館不得不說的幾件事

  中國國家博物館關於徵集文物藏品的公告,

  詳情參見http://www.chnmuseum.cn/tabid/1832/InfoID/114572/frtid/40/Default.aspx

  藏品准入

   很多人都看過博物館接受各種捐贈的新聞,有些展品的名牌上也會有“捐獻者”或“提供者”之類的表述。但並不是所有的公眾捐贈品都能成功地進入博物館成為藏品,甚至展品。文化部1986年頒佈的《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藏品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博物館應根據本館的性質和任務收集藏品。藏品必須具有歷史的或藝術的或科學的價值”。第七條規定,博物館“徵集文物、標本時,必須注意蒐集原始資料,認真做好科學記錄,及時辦理入館手續,……組織有關人員認真進行鑑定,確定真偽、年代、是否入藏並分類、定名、定級。”接受公眾捐贈是博物館獲取藏品的一個重要途徑,但捐贈品要滿足預接受博物館的性質要求和藏品徵集規劃,還要經歷嚴格的鑑定、登記等步驟,才能成為博物館藏品中的一員。這也是為日後藏品能夠得到妥善保護、研究和展出奠定基礎。

  藏品來源

  對於博物館徵集藏品的來源,國務院2015年頒佈的《博物館條例》第二十一條有“博物館可以通過購買、接受捐贈、依法交換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方式取得藏品,不得取得來源不明或者來源不合法的藏品。”《博物館條例釋義》(一下簡稱《釋義》)解釋,如果博物館不清楚藏品來源而隨意接納一些通過走私、盜墓、盜竊等非法來源的藏品,“這無疑是誘發或者助長縱容了文物犯罪活動,使博物館成為了文物犯罪銷贓場所”。

  關於藏品與文物

   誤區二:博物館裡收藏的都是文物。

   藏品≠文物,藏品有文物類藏品和非文物類藏品之分,文物也有館藏文物和民間收藏文物之分。  

文物≠藏品、藏品≠展品……關於博物館不得不說的幾件事

圖片由作者製作

  何謂“文物”

  對於文物的認定,在文化部2009年頒發的《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項,應當認定為文物。”(《文物保護法》中具體規定省略,可參見《文物保護法》原文)《辦法》第三條中還有“認定文物,由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文物保護法》第三條還有可移動文物“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一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由此,藏品在進入到博物館之後,需要經過嚴格的鑑定、定級過程。一部分藏品能夠被認定為文物,甚至是珍貴文物。其餘不滿足文物認定資格又是博物館確實需要的,可以作為非文物藏品被收藏在博物館中。

文物≠藏品、藏品≠展品……關於博物館不得不說的幾件事

  《文物藏品定級標準》,詳情見http://www.gov.cn/banshi/2005-08/21/content_25093.htm

  區分“文物”與“藏品”

  《博物館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博物館應當建立藏品賬目及檔案。藏品屬於文物的,應當區分文物等級,單獨設置文物檔案,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並報文物主管部門備案。”《釋義》中進一步闡述,“按照本條規定,文物要建立檔案,非文物藏品也要建立檔案,只是要求不同。這樣就糾正了很多博物館注重文物檔案,不注重非文物的藏品檔案的做法。”事實上,很多博物館對文物與藏品的概念不作明確區分,通常表述為“文物藏品”,表達意思不夠清晰。《釋義》中還有“在我國博物館工作中,藏品和文物是一對十分重要的概念,其所指有包含也有區別。在《文物保護法》中,文物是基本概念,其中即使提及藏品,所指其實也是文物;在《博物館條例》中,藏品是基本概念,而文物只是特殊的藏品。”

  非文物類藏品也要重視

  《釋義》提出,在收藏文物的博物館和收藏非文物藏品的專題特色博物館,“無論是文物藏品還是非文物藏品,都是博物館賴以立足、體現價值、實現總值、服務社會的重要的物質資源。”如北京汽車博物館在《通用基礎標準體系》中,把“未鑑定或經鑑定不夠文物級別,但有保存價值的藏品”,定義為“參考品”。此外,自然類博物館中收藏的標本、化石等,也應受到重視。《文物保護法》第二條在定義文物範圍之後就寫道“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

文物≠藏品、藏品≠展品……關於博物館不得不說的幾件事

  北京汽車博物館標準系列叢書《通用基礎標準體系》

  關於藏品與展品

  誤區三:博物館藏品不就是我們在展覽裡看到的這些嘛。

  藏品≠展品,藏品不都能作為展品,展品也不都是本館的藏品。

文物≠藏品、藏品≠展品……關於博物館不得不說的幾件事

  圖片由作者製作

   在博物館大量的藏品中,一般能夠展出的展品大約佔藏品總數的10%以上,個別博物館可以達到40%。故宮博物院因為開放面積的限制,展出的展品數僅佔藏品總量的2%,而在擴建後,展品比例將達到30%。藏品在符合展覽主題、滿足布展要求的情況下,才能“光榮”地出現在公眾面前。所以即使你成功地向博物館捐贈了藏品,也不一定就能在展覽中看到它的身影。

   此外,現在越來越多的博物館組織國內外的館際合作展,或與其他文物收藏機構合作辦展。國博就在以“不求所藏,但求所展”為原則,與高校、考古所進行合作辦展。其中所展出的外館展品,也不屬於本館藏品範圍內。

  關於展品“真偽”

  誤區四:我到博物館裡就是看真東西的,怎麼還有“假貨”?

  情景舉例

  觀 眾:這東西是真的假的?

   講解員:只要說明牌上沒有標註是複製品,就都是文物原件。

   觀 眾:那真的值多少錢啊?

  展品不一定都是所謂的“真品”,複製品也可以作為輔助展品。

   博物館展覽的目的不是簡單的展品堆砌擺放,而是通過展品佈置、環境設計、講解說明、互動展示等方式,表達展覽主題。觀眾看展也不只是看人們常說的“國寶”。展品的選擇、展覽的設計都是為了展覽主題服務。在可用館藏文物數量有限、文物自身展覽條件差、保存要求高等特殊情況下,有必要根據展覽需求製作並使用一定的複製品或模型等作為輔助展品展出。複製品並不是文物的替代品,而是起到輔助展覽的作用。

文物≠藏品、藏品≠展品……關於博物館不得不說的幾件事

  雪景寒林圖軸(複製品),天津博物館耀世奇珍展(圖片來源於oneman拍攝)

  《博物館條例》第三十條提到“展品以原件為主,使用複製品、仿製品應當明示。”這裡說明了博物館文物與輔助展品的關係。《釋義》就說,“在眾多博物館陳列中,占主導地位的是文物實物展品,但文物實物展品的取得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故其有可能是零散的,不成體系的。而要完整地詮釋主題,就有必要藉助輔助展品來彌補實物的不足,連接實物展品成為一個完整的系統。同時作為輔助展品的複製品、仿製品應該有明確的說明。”《藏品管理辦法》第八條也提到了對於輔助展品的登記問題:“未登入藏品總登記賬的大量複製品、參考品和作為展品使用的複製品、代用品、模型等,應另行建賬,妥善保管。”

文物≠藏品、藏品≠展品……關於博物館不得不說的幾件事

  雲龍圖(高精細複製品),日本京都天龍寺方丈室(圖片來源於Mark仔拍攝)

  關於藏品(展品)價值

  誤區五:哇!這件古董值多少錢呀?

  情景舉例

  觀   眾:這東西值多少錢啊?咱博物館裡最值錢的東西是哪個?

  某講解員:這件國寶價值連城,是本館的鎮館之寶,能買下……

  展品/藏品≠古董,國有文物和珍貴文物不能流通買賣,沒有價格。

   受到民間收藏熱的影響,廣大公眾對“古董”或多或少有所瞭解,也尤為關注收藏界的行情價格。“古董”通常是私人收藏中對古代收藏品的稱呼。博物館中的文物、藏品,不能簡單的用“古董”“寶貝”等詞來形容,也不能以商品價格的經濟價值來判斷。博物館藏品之所以“珍貴”,是因為其體現的歷史、文化、藝術價值,還有其對於人類歷史發展進程的見證。這種用金錢衡量文化的習慣,還是儘早改掉為好。

   《文物保護法》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禁止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將館藏文物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正本2)》(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也有補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下列文物:(一)國有文物,但是國家允許的除外;(二)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只有商品流通才會產生價格,因此不允許買賣的國有文物和珍貴文物,無法用商品價格衡量。除了博物館等文物收藏機構以外,《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還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收藏文物,其依法收藏的文物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所以除了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以外,其他文物是可以合法進行流通的(詳情參見《文物保護法》原文)。

文物≠藏品、藏品≠展品……關於博物館不得不說的幾件事

  網絡上很容易搜索到的“鎮館之寶”信息

  關於“鎮館之寶”,只能算是人們對館藏珍貴文物的一種吹捧,以此作為吸引觀眾的“噱頭”。對鎮館之寶的評定,也不像文物定級那樣嚴格,有專家和專業機構鑑定審核,主要靠大家約定俗成,引來觀眾紛紛拍照而已。而在追求鎮館之寶“打卡”紀念之餘,是否容易忽略珍貴文物背後的歷史、文化、藝術價值?。

文物≠藏品、藏品≠展品……關於博物館不得不說的幾件事

  國家和博物館都鼓勵公眾進行藏品捐贈,但博物館在接收藏品時也有明確的標準和程序;

  博物館藏品有文物類藏品和非文物類藏品之分,文物也有館藏文物和民間收藏文物之分;

  不是所有博物館藏品都能作為展品,展品也不都是本館的藏品;

  展品不一定都是所謂的“真品”,複製品也可以作為輔助展品;

  博物館藏品與收藏古董不同,國有文物和珍貴文物不能流通買賣,沒有定價。

  結語

  這些對於博物館藏品習慣性的誤解,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公眾在博物館中的參觀體驗。而對於博物館工作人員來說,如果不明確這些常見的藏品觀念,甚至會影響到博物館的日常工作。

  本文在宏觀層面上,通過國家政策法規對這些誤區進行解釋。如果大家對博物館藏品還有什麼看法,或者遇到過哪些有關博物館藏品的趣事,歡迎在評論區分享。

  文中部分信息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正本2)》《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博物館條例》《博物館條例釋義》《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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