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企業欠薪、資不抵債、老闆跑路……遇到這些事員工該咋辦?

「以案释法」企业欠薪、资不抵债、老板跑路……遇到这些事员工该咋办?

「以案释法」企业欠薪、资不抵债、老板跑路……遇到这些事员工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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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企业欠薪、资不抵债、老板跑路……遇到这些事员工该咋办?

“公司破產了,我的工資怎麼辦呀?”現實中,這樣的疑問並非個別。

「以案释法」企业欠薪、资不抵债、老板跑路……遇到这些事员工该咋办?
「以案释法」企业欠薪、资不抵债、老板跑路……遇到这些事员工该咋办?

老闆下落不明,應該向誰索要欠薪?

【案例】因為經營不善等原因,一家公司雖然幾經努力,但最終仍然沒有逃脫破產的厄運。公司老闆肖某攜帶剩餘的流動資金逃之夭夭。公司被供貨商申請破產還債後,周某某等37名員工不禁緊張起來:我們的欠薪該向誰索要?

【說法】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會依法指定管理人,管理人通常由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其主要職能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及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等等。據此,周某某等可以要求管理人發放欠薪。

企業欠薪屬實,能否自行以物抵薪?

【案例】連某是一家公司老總的專職司機。因為常與領導在一起,當公司被供貨商申請破產後,連某在第一時間知道了這一消息,並“急中生智”,想以自己保管、駕駛的小車抵償公司拖欠的工資。公司欠薪屬實,連某真的可以自行以物抵薪嗎?

【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分別規定:“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佔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即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後,該企業及其任何人均不能擅自處分企業資產。鑑於本案所涉小車屬於破產財產,連某自然不得自行以物抵薪。

企業資不抵債,能夠分得多少工資?

【案例】某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後,各路線索都反映出一個共同的問題,那就是嚴重資不抵債。“公司拖欠我們的工資,與公司欠下別人的貨款相比,簡直微乎其微。如果是按比例來分配,我們能分到幾個錢呀!”有公司員工很擔心工資打水漂,這種擔心有必要嗎?

【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也就是說,工資處於應當清償的第一順位。

老闆搞垮企業,能否直接向其索薪?

【案例】周某是一家公司的老總,也是實際控制人,由於其在公司經營期間利用自己的身份肆意妄為,導致公司進入了破產程序。而通過清算,公司的剩餘財產甚至連支付員工的欠薪也不夠。“我們能直接要求周某支付不足部分的欠薪嗎?”員工提出了這樣的疑問。

【說法】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後,應該首先以自己的財產清償所欠包括欠薪在內的全部債務。如果企業實際控制人在經營期間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挪用企業資金等等,對企業破產產生了關鍵性的影響,那麼,在破產程序終結後,企業實際控制人應當對企業的破產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如果企業職工還有欠薪未能獲得清償,可以另行起訴企業實際控制人要求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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