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父母爲子女購房出資是借款還是贈與?

有人問:“兒子和兒媳婦結婚後買了新房,但是錢不夠,我們老倆口資助了他們50萬, 這筆錢算是借給他們的還是送給他們的?”乾貨小哥在“法信”平臺案例庫鍵入“婚後 購房 父母 出資”進行檢索,在檢索結果裡,選擇了相匹配的案例。分享給您~~

婚後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是借款還是贈與?

婚後子女購房父母出資且未明確表示贈與的,應認定為借款——餘某、毛某訴黃某、餘某莎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子女婚後買房時父母出資,除書面明確表示贈與外,應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負有償還義務。

案號:(2017)川民申4120號

審理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8年6月14日

【法院評論】

1.《婚姻法解釋(二)》和《婚姻法解釋(三)》相關規定並不適用於本案類似情況。《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的規定,系基於父母有贈與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贈與對象不明確時的認定依據,並不適用於本案的情況。《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購房款全部為餘某莎父母出資,房屋登記在黃某名下,也並不適用於本案情況。對於婚後子女購房,父母出資未明確出資性質時,應如何評定,法律無明確規定。

2.認定贈與事實應高於一般證明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表明對贈與事實的認定高於一般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的證明標準。本案原告所提出的證據,能夠證明款項交付真實存在,在出借人一方沒有明確贈與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借款人應承擔款項系贈與的舉證責任。

3.從公序良俗角度,不宜將父母出資一般認定為理所應當的贈與。敬老慈幼為人倫之本,也應法律所倡導。慈幼對於父母來講,依法而言為養育義務的負擔。子女一旦成年,應自立生活,父母續以關心關愛,子女受之應感念之,但此時並非父母所應當負擔的法律義務,子女應圖感恩。因此,在父母出資時未明確表示出資系贈與的情況下,應認定購房出資款為對子女的臨時性資金出借,目的在於幫助子女渡過經濟困窘期,子女理應負有償還義務,如此可保障父母自身權益,也可避免子女成家反而使父母陷於經濟困窘之境地,此亦為敬老之應有道義。至於事後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償還,系父母行使自己債權或放棄債權的範疇,與債權本身的客觀存在無關。

根據上述精編內容,已基本可以瞭解婚後子女購房,父母出資未明確出資性質時法院如何評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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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 裁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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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6年7月22日第3版

2.婚後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並未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不宜直接認定該出資是贈與性質——左兆燕、申傳來與秦汝秀、申汗勤民間借貸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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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2017)京03民終9865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3.不能證明婚後父母出資幫助子女買房屬於贈與行為的,應認定雙方之間為借貸關係——黃琳琳、劉志成民間借貸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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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2018)津01民終469號

審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4.在父母出資未明確表示是贈與的情況下,應認定為購房出資款是對子女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應當承擔返還義務——陳映與羅曉華、羅練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適用的是父母購房出資已經明確是贈與性質的情形,解決的是父母購房出資是贈與夫妻一方還是雙方的問題。在父母出資未明確表示是贈與的情況下,子女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該出資屬於贈與性質的,應認定為該出資款是對子女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應當承擔返還義務。

案號:(2017)川16民終850號

審理法院:四川省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5.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未能證明該出資屬於贈與行為的,子女應承擔償還義務——穆英琦、冷海泉與李英、冷穆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為子女出資購房並非父母必須承擔的義務,不應當然視為對子女的贈與。父母向子女借款幫助其解決買房困難,並沒有贈與的意思表示,子女又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借款屬於贈與行為的,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系民間借貸關係,子女對該購房借款應承擔償還本息的義務。

案號:(2017)吉0192民初695號

審理法院:吉林省長春汽車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經過對上述案例的學習和參考,燒腦的法律問題終於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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