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合作需擦亮眼 谨防钱财损失

如今,投资与人合伙做生意的情况不在少数,但你知道吗?与人合伙时最好了解清楚对方的实际情况,否则很有可能造成钱财损失。近期,武鸣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原告何某与被告温某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并判决被告温某与其妻子莫某共同返还原告保证金30万元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万元整。

被告温某向原告何某声称自己从事矿产开采的生意,并于2008年10月与何某商议由何某先拿出30万元作为矿山风险押金,并投资150万元作为资金,温某自己则负责矿山开采的其他事宜,一起合作进行矿产开采。双方还约定好等矿山合作开采结束后,温某便将30万元保证金退还给何某,同时按照约定好的比例进行利润分成。何某认为跟温某合伙投资有利可图,便同意了温某的提议,两人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

之后,何某陆续投入了大笔的生产资金,而温某也投入到了开采工作当中,并指派其妻子莫某的亲戚对合伙期间的工作进行管理。但是一个月后,武鸣国土资源局却没收了温某开采出的矿产品并对其进行罚款,至此,何某才知道温某并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属于无证开采。一直到租赁的开采场地到期,温某也没有办理好采矿许可证,采矿工作不能再继续进行。而温某并没有退还原告何某投入的矿山风险押金30万元以及120万元开采资金。为了拿回属于自己的钱款,何某无奈将温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认定合作协议书无效,并要求温某的妻子莫某共同承担返还保证金3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万元的责任。

武鸣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但是由于被告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等义务,导致双方合伙事务刚开始投入生产,就遭到因非法采矿被责令停产的行政处罚,导致合伙事务无法进行并造成原告投入经济损失、合伙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诉求认定合作协议书无效是错误的。经过法庭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有效,证据可以充分证明被告收取了原告的保证金30万元和投资金120万元的事实。另外,本案中因为被告温某的妻子莫某指派了其亲戚参与到合伙事务中,证明其对于温某的上述合伙事宜参与其中。故原告与被告合伙期间产生的被告的债务,为温某与莫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共同债务,莫某应与温某共同承担返还和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了开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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