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藥監局長被提起公訴,11年前的歷史或將重演!

吉林药监局长被提起公诉,11年前的历史或将重演!

7月26日,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崔洪海(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長春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崔洪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吉林药监局长被提起公诉,11年前的历史或将重演!

而就在11年前的2007年7月10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被執行了死刑。

據報道,2007年5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鄭筱萸涉嫌犯受賄罪、翫忽職守罪一案,並於5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鄭筱萸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翫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後,鄭筱萸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於6月22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核,確認一、二審認定的案件事實,並依法核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對被告人鄭筱萸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

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鄭筱萸利用職務便利,為八家制藥企業在藥品、醫療器械的審批等方面牟取利益,先後多次直接或間接收受上述單位負責人給予的款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49萬餘元。

2001年至2003年,鄭筱萸先後擔任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期間,在全國範圍統一換髮藥品生產文號專項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未做認真部署,並且擅自批准降低換髮文號的審批標準。經抽查發現,鄭筱萸的翫忽職守行為,致使許多不應換髮文號或應予撤銷批准文號的藥品獲得了文號,其中6種藥品竟然是假藥。

在等待死刑執行的日子裡,鄭筱萸寫下了這份《悔恨的遺書》。

吉林药监局长被提起公诉,11年前的历史或将重演!

明天,我就要“上路”了。此刻,我有許多話想說,這些話對現在活著的人也許“有用”,所以我不想把它帶走;這些話也如鯁在喉,不吐不快,說出來我也許會感到舒服一些。

我1944年12月出生在福建省福州市。想我由一個赤條條的小男孩最後出息成為一個國家的部級官員,我的人生應該說是很成功的,我對得起父母給予我的這條生命。隨著我職務的不斷變換,官越做越大,我給我的父母和家族一次又一次地帶來驚喜、興奮、自豪和驕傲,鄭氏家族因我而光宗耀祖;然而,如今我以這種方式來為我的人生畫上“句號”,我成為全國人民輿論的焦點,我被全國人民唾罵,我又使我的父母和家族蒙受了巨大的恥辱!此時此刻,我真不知該對我的父母(倘若他們地下有知的話)和家族說些什麼!

說句心裡話,我即使是天天做夢,也夢不到我會有今天這樣的結局。在中國,因“犯翫忽職守罪”而獲死刑的部級高官建國以來我是第一人。上世紀八十年代,“渤海2號油輪”失事,當時國務院的一位副總理給的是“記大過”的處分;上世紀九十年代大興安嶺著火,林業局長的“處分”是辭職;近期的松花江水質汙染,國家環保總局的局長也是辭職了事;重慶的天然氣洩漏事故,死了200多人,中石油的老總也就是個免職。因“瀆職罪”而獲死刑的也有,就是重慶的“彩虹橋垮塌事件”,一名縣長被判死刑,但縣長屬基層官員,和部級官員還沒法比。所以,當一審判處我死刑時,我的第一反應是震驚,不是一般的震驚!我是部級官員哇,我沒有直接殺過人哪!我的第二反應是不服!我認為量刑過重。

但是,令我沒有想到的是,輿論卻是一片的叫好聲,大家咬牙切齒地鼓掌歡呼。這引起了我的反思。我為什麼會激起這麼大的民憤?原來是我這個部門太重要了,我這個崗位太重要了,我手中的權力直接關係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我雖然沒有親手殺人,但由於我的翫忽職守,由於我的行政不作為,使假藥盛行,釀成了一起又一起慘案。這個帳我是應該認的。我今天能死,主要是因為我這個崗位的責任太大,如果我在其它的局級或部級崗位上,即使是受賄的額度再大點,也不至於掉腦袋。我的悲劇使我得出了一條經驗,那就是當官不要當重要崗位上的官,並不是權力越大越好;再有就是當官一定要負責任!不要以為當官是什麼好“玩”的事,不負責任的結果最後很可能就是我這樣的下場!

從我被判死刑這件事上,徹底地看出了中央反腐敗的決心。王懷忠臨死時就說過:看來這次中央反腐敗是動真的了。我的死刑再一次證明了中央反腐敗的決心。

我現在最後悔的是不該從政。我1968年從復旦大學生物系畢業,我應該一直搞業務。如果我一直搞業務的話,毫無疑問我現在早已經是教授了,我會照樣生活得很好,我也就不會落得今天這樣一個結局。如果有下輩子的話,我絕不從政了!

明天我就要“上路”了,就要到另一個世界去了,我現在最害怕的是,我將如何面對那些被我害死的冤魂?我祈求他們能夠原諒我、饒恕我,我這不已經遭報應了嗎?

鄭筱萸絕筆

二00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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