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換腎後因病死亡 家屬訴返還「腎源費」被駁

範某在某醫院進行腎移植手術後,因多種病症最終死亡,範某家屬訴至法院,要求某醫院退還21萬腎源費及利息。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範某家屬全部訴訟請求,範某家屬不服,上訴至北京一中院。近日,該院二審維持原判。

2016年3月,範某因尿毒症到某醫院進行腎移植手術,術後移植腎功能延遲恢復。同年11月,範某再次到該醫院住院,被診斷為肺炎、移植腎功能不全、菌血症、低蛋白血癥等十多種病,一個月後範某死亡。範某家屬稱,該院醫生王某告知其所有接受移植的病人都要向供體買腎,把錢支付給供體。於是範某家人在範某腎移植手術前向該醫院支付了腎源費35萬元,後來醫院退回14萬元。範某家屬當庭提供了與王某的電話錄音並要求醫院退還21萬腎源費及利息。錄音內容為涉案醫院和王某對範某家屬說明了要將35萬元給供體,但並未說是買腎,因為買賣腎臟是禁止的。涉案醫院與王某也提交了器官捐獻相關流程及紅十字會網站新聞,稱紅十字會擬以經濟補償刺激器官捐獻,但範某家屬對此並不認可。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我國現行的器官移植法律制度倡導自願、無償的器官捐獻原則,明令禁止器官買賣,但並未禁止接受器官一方對供體家屬自行進行補助。經審查,涉案醫院已經完成了自己應盡的義務,故判決駁回了範某家屬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範某家屬不服,上訴至北京一中院,其認為某醫院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將21萬元用於本次醫療,應該返還。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中範某家屬自願申請為範某做腎移植手術,並且涉案醫院已經向其告知要獲得腎源進行腎臟移植需向供體提供部分經濟補償,範某家屬同意並自願將35萬元交付醫院,此筆款項是其對供體的經濟補償,涉案醫院在收到相應費用後為範某尋找到腎源、進行了腎臟移植手術,並將多餘金額返還給範某用於支付住院押金,可以認定涉案醫院已經履行了應盡義務。範某家屬要求返還腎源費並支付相應利息的訴訟請求無法無據。

據此,北京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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