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融資的第一、第二還款來源解析!

企業融資的第一、第二還款來源解析!

一、還款來源的分類

第一還款來源:第一還款來源是借款人生產經營活動及與其相關的發展與其產生直接用於歸還貸款方的現金流量總稱。

第二還款來源:第二還款來源是指當借款人無法償還貸款時,融資人通過處理貸款擔保,即處置抵押物、質押物或者對擔保人進行追索所得到的款項。

第一還款來源與第二還款來源的關係:第一還款來源是合同履約的主要來源,融資人應把第一還款來源作為貸款發放的重要指標,它是貸款方對借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投放方向、金額、次數和還款時間的直接依據,第二還款來源是其補充和保障。

二、對第一還款來源的分析

第一還款來源是借款人的預期償債能力,因此要了解借款人未來償債能力必須對借款人現實的情況做全面細緻的調查,要對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分析。

1、企業財務分析

對借款人財務分析可分為三類:

資產負債表的財務分析:分析借款人資產狀況、負債水平、償債能力及經營風險等。

利潤表的財務分析:以損益表為對象進行的財務分析,通過對借款入盈利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分析,評價其盈利能力及發展趨勢。

通常財務分析為兩表結合分析。由於上述財務分析均是基於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編制的財務報表,而以權責發生制反映出的資金運動與資金的實際運動過程並不完全一致,從根本上看,決定借款人償債能力的關鍵因素是其現金流量。

對現金流量表的財務分析:根據一定時期內企業現金流量的變化情況,分析企業償還到期債務的能力。企業的現金流量分為三部分: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和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每一部分現金流量的變化都是企業相應的經濟活動的變化結果。這三種現金流量都可以作為還款來源,但處於正常經營期間的企業,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佔較大比重,決定著第一還款來源,因此,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是評判貸款風險的重點內容。

2、企業現金流分析

企業現金流是否真實:在企業現金流量中,經營活動是最主要的活動,也是引起現金流量變化最主要的原因,而真實的銷售收入是判斷企業經營現金流的重要基礎。在正常經營情況下經營活動的現金流入首先要滿足其現金流出,而不能用於還款,同時還要關注企業付現的剛性,如支付稅金、工資、存貨等,通過佐證、分析現金流入結構和流出順序來判斷借款人真實的經營淨現金流能否滿足還款的要求。

企業現金流是否穩定:可通過以下信息分析造成現金流不穩定的關鍵因素:

A、企業實際控制人的經營管理能力,融資人可以通過分析其從業經歷、觀察企業歷史發展軌跡(穩健型還是冒進型)以及財務信息中顯現的經營波動性來加以判斷;

B、上下游客戶關係,通常上下游合作時間短,企業處於弱勢地位,則現金流的穩定性差。

C、通過其他渠道資金來源,分析判斷現金流:企業的籌資現金流也是其現金流來源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籌資能力情況可結合企業當前經營規模、負債水平、可以提供抵押的資產狀況、業內聲譽和社會影響、股東實力來分析。

通過以上分析判斷,融資人可對借款人的經營狀況有一個非常詳盡的瞭解,對借款人會有更深層次的瞭解,確保借貸質量的提高。

3、對第二還款來源的分析:

第一還款來源非常重要,但絕不是說可以因此忽視客戶的第二還款來源,第二還款來源主要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的保證、擔保等。

第二還款來源分為保證擔保、抵押擔保、質押擔保。

(1)、保證擔保分析:重點根據保證擔保人主體資格、信用狀況、資產負債情況、對外擔保情況、收入情況、經營情況、盈利能力等分析其代償資金來源是否發生變化、是否充足,是否具有代償能力,是否能完善展期擔保手續;

(2)、質押擔保分析:重點根據質押擔保人主體資格、信用狀況、質押物類型、質押物保管和保值難易程度、質押物價值及價值波動程度、法律保障程度、處置變現難易程度等分析質押物對貸款的保障代償能力是否發生變化,保障代償能力是否充分,是否能完善展期擔保手續;

(3)、抵押擔保分析:重點根據抵押擔保人主體資格、信用狀況、抵押物類型、抵押物坐落位置及周邊地理環境、抵押物價值及價值波動程度、法律保障程度、處置變現難易程度等分析抵押物對貸款的保障代償能力是否發生變化,保障代償能力是否充分,是否能完善展期擔保手續;

1、抵押物的合規性審查

主要是涉及到抵押物的選擇、權屬是否存在瑕疵。為了保證債務人如期還債,往往以一些財產進行擔保抵押。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擔保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擔保法》第三十七條還規定了如下不得抵押的財產: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2、抵押物價值、抵押率確定

抵押物的價值一般直接採用經確認評估價值。評估價值與抵押物價值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抵押物價值一般會小於評估價值,原因在於,抵押物價值應該扣除評估價值中需剔除的部分價值。如評估價值未剔除尚未付清的土地款、拖欠的工程款、報建費、轉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抵押率的確認,要關心的是對應債權的本息,容易忽略的是抵押債權的利息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一般操作中未考慮過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3、抵押合同簽訂合規有效性

主要有兩點,一是抵押人是否具備處分抵押物的權利,是否越權代理或者無權代理;抵押物為公司財產,要有董事會授權,如委託他人簽訂合同,須有授權委託書。二是抵押合同約定日期,一般來講,貸款合同起止期限與抵押合同約定期限要一致。若遇到不一致的情形,要與客戶及時進行溝通,採取簽訂補充協議的方式來進行補救。

4、抵押物文件及其附屬權益憑證保管、抵押物監管要定期對抵押物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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