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品行不端的學生,教師已無計可施,呼籲修改《未保法》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均有“不得開除”學生的規定。這對於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其意義是不言而喻的。

世上都沒有絕對完美的事物,何況處於成長期的未成年人。國家憲法尚且需要修正,普通法律就更不必贅述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已被實踐證實存在需要修正的空間,有必要對這兩部法律的某些條款進行補充,即把“學生在學期間,嚴重違反學校紀律且屢教不改的,學校可以對其勸退、勒令退學或轉工讀學校”的表述分別寫入《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八條、《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七條。

多少年來,極少數品行不良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扮演著令人厭惡的角色:他們或侮辱教師甚至毆師弒師,或課堂上惡意搗蛋,或故意毀損公私財產,或欺凌弱小同學,或尋釁滋事,或打架鬥毆……

他們目無校紀校規,視老師的教育為耳邊風,肆無忌憚地胡作非為,儼然成了“校害”。令人遺憾的是,學校對他們無計可施,因為他們頭上有“不得開除”的“保護傘”。一線教師對這些熊孩子無可奈何,莫不搖頭嘆息!

保障極少數“害群之馬”受教育的權利,實際上等於損害了絕大多數學生受教育的權利。孰輕孰重?非智障之人都會掂量的。極少數學生違反的是學校紀律,破壞的是正常的教育秩序,侵害的是國家與民族的利益。必須高度重視、積極應對,決不能讓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

學校可以勸退、勒令嚴重違反學校紀律且屢教不改的頑劣之徒退學,或將其轉工讀學校,不僅能消除校園的不穩定因素,而且能產生警示與震懾作用。這對於促進中國教育的良性發展,其意義將是十分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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