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發布了2018年第十批申請監理工程師初始註冊審查意見。其中:
有112人不符合監理工程師初始註冊條件;
“社保不合格”或“無社保證明”的有79人,佔到70.5%;
“一人在兩個單位註冊”的有26人,佔到23.2%;
除此之外,還有3人,同時存在”社保不合格、一人在兩個單位註冊”的問題。
住建部四庫一平臺完善了註冊人員信息後,一人多企註冊的情況,很容易被查尋出來。本次不通過中,社保問題也是突出問題,與“一人多企”成為註冊不通過的“攔路虎”。
對“社保”要求高麼?
2017年10月,住建部印發關於修訂印發《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管理工作規程》的通知(建市監函[2017]51號),大大簡化了監理工程師在註冊時所需提供的資料。比如,明確取消了對身份證明、學歷證書、工程業績等證明材料的要求。
申請初始註冊需在網上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監理工程師初始註冊申請表》;
2.由社會保險機構出具的近一個月在聘用單位的社保證明掃描件(退休人員需提供有效的退休證明);
3.本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證件照掃描件。
很明顯,對社保的要求其實並不高,只需要“近一個月”在聘用單位的社保證明掃描件。
建造師註冊,有社保要求麼?
那麼建造師在註冊時,有社保方面的要求麼?
根據《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53號)第十一條規定,申請初始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註冊建造師初始註冊申請表;
(二) 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覆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複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四)逾期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2017年7月,住建部公佈了《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將該部分內容修改為:
(一)註冊建造師註冊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編者注:去除了“資格證書、學歷證書”。)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關係有效證明;(編者注:並沒有明確要求提供“社保證明”)
(四)逾期申請註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
無論是現行規定,還是《徵求意見稿》,在初始註冊時,都沒有明確提出必須提供相應“社保”證明。
不過,有專家認為在《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初始註冊中加入社保要求,是理所當然,因為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確定是否在註冊單位真正工作。究竟是否有社保要求,還得看正式稿的發佈。
同時,住建部在《徵求意見稿》第十八條,新增一款:
其中,具有本規定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行為,被記入不良行為的申請人,重新具備註冊條件後,按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申請註冊時,申請材料除提交第十一條要求的材料外,還須到聘用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許可機關核驗上述材料原件及自申請之日起前3個月的社會保險證明原件。
特別提出了,重新註冊時,需提供3個月的社保證明原件。
2018年以來,“社保”屢屢超過“掛證”成為註冊“不通過”的最大“攔路虎”。“社保”的審查已成為執業/職業資格註冊的必備條件。繼“四庫一平臺”發力遏制“掛證”後,“社保”的全國聯網必將進一步壓縮“掛證”的存在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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