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貸跑路投資人該不該找存管銀行「討說法」?

网贷跑路投资人该不该找存管银行“讨说法”?

近日,多家網貸平臺出現逾期、平臺高管跑路事件,其中,許多網貸平臺在出事前稱已與銀行簽署網貸平臺存管協議,因此,有部分投資者認為,銀行應對平臺負有一定責任。

中國銀行業協會首席法律顧問卜祥瑞表示,存管銀行存管行為並非對網貸交易行為提供銀行信用背書。為隔離相關風險,保護存管銀行的合法權益,《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的通知》明確了存管銀行的免責條款。

據記者統計,目前參與網貸平臺資金存管的銀行有50餘家,其中以城商行為主,存管方式有三種,分別為銀行直連、直接存管和聯合存管,採用直接存管方式的網貸平臺超過了700家。

在簽署存管協議後,存管銀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開立和使用資金賬戶進行管理和監督,並根據合同約定,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進行存管、劃付、核算和監督。存管銀行對存管專用賬戶內的資金履行安全保管責任,承擔實名開戶和履行合同約定及借貸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審核責任。

中國銀行業協會首席法律顧問卜祥瑞表示,根據《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的通知》,存管銀行與網貸機構之間為委託代理關係,即存管銀行接受網貸機構的委託,授權保管和劃轉客戶資金;網貸業務當事人(出借人、借款人等)與網貸機構之間也構成委託代理關係,但不直接與存管銀行構成委託代理關係。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指引》未要求存管銀行承擔“共同受託”責任。

事實上,雖然存管銀行不承擔“共同受託”責任,但是許多網貸平臺卻借存管為由加以宣傳,例如在投之家7月13日發佈公告稱股東跑路的三天前,還在一些媒體上刊登存管銀行前來做盡職調查的新聞。

此外,《互聯網金融個體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規範》規定,存管人有義務按資金存管合同要求,協助委託人完成全量客戶數據、資金的遷移,遷移週期應不超過3個月。然而,許多平臺在與銀行簽署協議後,並不進行數據遷移,使得銀行不得不與網貸平臺解除存管協議,但是在簽署協議後的一段時間內,平臺以銀行存管為名的宣傳效果卻達到了。上海銀行(11.280, -0.03,-0.27%)今年年初就陸續暫停了大豐收金融、橙旗貸等多家網貸平臺的存管協議,重慶富民銀行暫停了北京市有利金服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的存管協議,上饒銀行發佈了關於解除與深圳市中金網金融服務有限公司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服務協議的公函。

卜祥瑞表示,存管銀行的存管行為並非對網貸交易行為提供銀行信用背書。為隔離相關風險,保護存管銀行的合法權益,《指引》明確了存管銀行的免責條款。第一,《指引》第二條規定:存管銀行不對網絡借貸交易行為提供保證或擔保,不承擔借貸違約責任;第二,《指引》第二十條規定:存管銀行不承擔借款項目及借貸交易信息真實性的審核責任,不對網絡借貸信息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第三,《指引》第二十二條規定:存管銀行不對網絡借貸資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證或承諾,不承擔資金運用風險;第四,《指引》第二十一條規定:除必要的披露及監管要求外,網貸機構不得用存管銀行做營銷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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