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債務人同意,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有效嗎?

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後,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係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係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係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並共享連帶債權。

未經債務人同意,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有效嗎?

通常來說,債權發生轉讓時,債權人需要口頭或者書面告知債務人。那麼,如果沒有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行為有效嗎?

其實,我國《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法律對債權轉讓實行通知原則。

未經債務人同意,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有效嗎?

但是,從司法實踐來說,應該分幾點來看:

第一,即使不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行為應該是合法有效的。債權轉讓是債權人與第三人雙方之間的行為,只要是雙方真實意願,且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轉讓行為就應該合法有效。是否通知債務人並不影響轉讓行為本身的效力。

第二,第三人接收債權,並不是原合同的當事方,對債務人並沒有義務;但原債權人有義務通知債務人轉讓事宜。

未經債務人同意,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有效嗎?

綜上所述,如果債權人與受讓人的債權轉讓事實客觀存在,債權轉讓也沒有損害債務人的利益,即使通知義務存在瑕疵,也應當認定債權轉讓行為有效,這樣更有利於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如果“通知”環節出現瑕疵,轉轉行為不一定對債務人發生效力,也就是說,當受讓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時,債務人有權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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