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譜部分名詞詳解

【考】①老。②父親。後只稱亡父曰考。《禮·曲禮》:"生曰父……死曰考。"

【妣】①祖母或祖母輩以上的女性祖先。②母親。《爾雅·釋親》:"父為考,母為妣。"後來只用於亡母。《禮·曲禮》下:"生曰父、曰母、曰妻;死曰考、曰妣、曰嬪。"

【諡號、諡】帝王、貴族、大臣、士大夫死後,依其生前事蹟給予的稱號。

【昭穆】古代宗法制度,宗廟或墓地的輩次排列,以始祖居中,二世、四世、六世,位於始祖的左方,稱昭;三世、五世、七世位於右方,稱穆;用來分別宗族內部的長幼、親疏和遠近。《周禮·春官·小宗伯》:"辨廟祧之昭穆。"後來泛指家族的輩分。晉陶潛《陶淵明集》贈長沙公詞序:"長沙公於餘同族,祖同出大司馬,昭穆既遠,以為路人。"

【出嗣、嗣】嗣即繼承,接續。出嗣:在封建宗法制度下,把自己的兒子給沒有兒子的親屬作過繼子。

族譜部分名詞詳解

【承祧】承奉祖廟的祭祀。後亦稱嗣子為承祧子。祧:古代稱遠祖的廟。在封建宗法制度中承繼先代,稱承祧。

【雙承】繼承兩支的祭祀。

【嗣子、嗣孫】無子者以同輩兄弟之子過繼為後人,稱"嗣子"。過繼孫輩的,稱"嗣孫"。

【乏嗣】缺乏承繼人。

【止】一般指已婚無後代(兒子)即去世。

【殤】早夭。《禮記》注:"生未三月不為殤,七歲以下為無服之殤,八歲至十一歲為下殤,十一至十五歲為中殤,十六至十九歲為上殤,若二十歲以上則如常書,非殤也!"

【早卒】早年去世。20歲以上死亡者書"卒"或"早卒"。

【螟蛉子】養子

【流寓】寄居他鄉。

【適遼】至遼寧,泛指到我國東北地區。

【配】元配。初娶的妻子,也稱"嫡妻"。繼配。元配亡故後,繼娶之妻。

【嫡、庶】"嫡"與"庶"相對,"嫡"在封建宗法制度中指正妻;"庶"指妾,又稱副室、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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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節】在封建社會中,婦女在丈夫死後,立志不嫁,直到老死就是守節的行為,這樣的婦女稱為"節婦"。

【改志】離婚。

【契】古代把合同、總賬、案卷、具結都稱作契,後單稱買賣的文卷為契。

【契約】雙方或多方同意訂立的條款、文書。

【處士】古時稱德才兼備而不為官的人士。

【伯仲叔季】兄弟排行。伯是老大,仲是老二,叔是老三,季是老四。

【封贈】封建時代施恩臣下,實行封贈之制。即將文武官員的官爵、有關名號授予其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三代及本人妻室的制度。存者稱"封",歿者稱"贈"。一品高官可封贈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三代,連同妻室共四代。以下有兩代、一代,品位低流官只封贈妻室而不追及上代。

【誥命】在明清之際,對文武官員及其先代、妻室授予爵位、名號時,皇帝命令有"誥命"與"敕命"之分。五品(含五品)以上授誥命,而針對官員本身的叫"誥授",針對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及妻時,存者叫"誥封",歿者叫"誥贈";六品以下授敕命,稱"敕授"、"敕封"、"敕贈"。

【例授】循例授官。清制封典,朝廷按照定例授予官爵:授予本人者為"例授";因推恩而授給本人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及妻之存者為"例封",其歿者為"例贈"。

【貤封】清制,官員以自身所受的封爵名號呈請朝廷移授給親族尊長(遠祖、伯叔或外祖父母等)稱為"貤封"、"貤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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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敘】清制,吏部考核官吏後,對成績優良者加級或紀錄,以示獎勵,稱"議敘"。功多者加倍議賜獎勵稱"優敘"。又由保舉而任用的官員亦稱"議敘",如議敘知縣等。

【承蔭】明清時,憑藉上代的餘蔭而授的官職叫承蔭。

【行】在自己所在輩分中排名,後接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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