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期支付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金是否能按違約責任解除合同?

【律師解答】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設定解除條款。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行使解除權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按約定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權。由於租賃合同的目的在於承租人為使用收益,出租人依合同約定交付租賃物與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合乎約定交付租賃物合乎約定的使用用途,是出租人的基本義務。按照《合同法》第227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按照《合同法》第93條第2款、第96條的“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通知對方”的規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院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解除合同的,應該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實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賁靜靜律師:女,漢族,甘肅兩當人,大學本科學歷,法學學士學位,現致力於公司法律顧問、經濟糾紛,知識產權,債權回收,行政訴訟。曾參與辦理了多起婚姻家庭,民間借貸、合同、公司事務等訴訟與非訴訟業務。成功代理多起爭議標的大,法律關係複雜、具有較大影響的訴訟案件。聯繫電話:17693660196,微信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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