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轉讓沒有經過抵押權人同意有效嗎?

【律師解答】根據《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根據《物權法》第282條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中國人民銀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第2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是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機構。徵信中心建立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併為社會公眾提供查詢服務。”上述規定明確了央行登記系統對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的法律效力力。但是,對於保理業務中債權轉讓登記沒有法律法規明確賦予其法律效力。唯一可參照的依據是《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操作規則》附則的規定。“附則”部分第25條規定:“登記系統為保理業務中的應收賬款轉讓提供權利公示服務。”從表述看,央行登記系統對債權轉讓登記的定位為“公示服務”,而且央行登記系統對債權轉讓登記並不作實質性審查,故與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不同,債權轉讓登記於央行登記系統不發生強制性排他對抗效力。《合同法》明確規定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通知,法律、司法解釋或相關規範性法律文件未賦權任何形式的登記以債權轉讓通知的法律效力。因此,即便債權轉讓在係爭登記系統中進行了登記,也不能免除合同法確定的債權轉讓通知義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

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以下簡稱徵信中心)是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機構。徵信中心建立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以下簡稱登記公示系統),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併為社會公眾提供查詢服務。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操作規則》附則

第二十五條登記系統為保理業務中的應收賬款轉讓提供權利公示服務。應收賬款轉讓登記適用本規則的規定。

賁靜靜律師:女,漢族,甘肅兩當人,大學本科學歷,法學學士學位,現致力於公司法律顧問、經濟糾紛,知識產權,債權回收,行政訴訟。曾參與辦理了多起婚姻家庭,民間借貸、合同、公司事務等訴訟與非訴訟業務。成功代理多起爭議標的大,法律關係複雜、具有較大影響的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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