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转让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有效吗?

【律师解答】根据《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物权法》第282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上述规定明确了央行登记系统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法律效力力。但是,对于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登记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賦予其法律效力。唯一可参照的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附则的规定。“附则”部分第25条规定:“登记系统为保理业务中的应收账款转让提供权利公示服务。”从表述看,央行登记系统对债权转让登记的定位为“公示服务”,而且央行登记系统对债权转让登记并不作实质性审查,故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不同,债权转让登记于央行登记系统不发生强制性排他对抗效力。《合同法》明确规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通知,法律、司法解释或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未赋权任何形式的登记以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因此,即便债权转让在系争登记系统中进行了登记,也不能免除合同法确定的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附则

第二十五条登记系统为保理业务中的应收账款转让提供权利公示服务。应收账款转让登记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贲静静律师:女,汉族,甘肃两当人,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现致力于公司法律顾问、经济纠纷,知识产权,债权回收,行政诉讼。曾参与办理了多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合同、公司事务等诉讼与非诉讼业务。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影响的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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