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你可以合法占有债务人这些财产


欠钱不还,你可以合法占有债务人这些财产


债权人针对欠钱不还的债务人如果存在质押权或留置权可以合法占有债务人下列财产。质押担保和留置担保均属于物保的分类,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债权而设立的制度,那什么是质押?质押如何成立?什么是留置?留置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质押,我国《担保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规定确定了质押的概念,以及质押成立的条件。首先,质押的标的物必须为动产,什么是动产?通俗的说就是能移动的财产如汽车、机器设备等;其次质押的成立必须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什么意思,例如张翠花王麻子借款十万元,由牛二娃以自己的车为该笔债权做质押担保,那么在合同签订后牛二娃要把该车交付给王麻子保管,记住是保管而非使用,在这里该车辆为质押标的物,王麻子是质押权人,牛二娃为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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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由我国《担保法》第82条和84条可知,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成立需要以下条件,首先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其次,债权人依据合同关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这里需要注意,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必须合法,换句话说,以侵权行为占有的债务人财产不能成立留置权,最后根据我国《担保法》第83条规定:“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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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关于质押和留置今天就给大家讲到这里,有什么疑问欢迎给小编留言,小编一定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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