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業主的「住改商」行爲,誰有權提起訴訟?

“住改商”是指業主將住宅用途的房屋作為商業用房或辦公用出等電尾供用途房屋使用的行為。也就是《物權法》第77條規定的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物權法》第77條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當頁利責關係的業ま同意“《(區分所有權糾紛司法解釋》第10條第1款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係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法律規定賦予了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對於住改商”行為提起訴訟的權利,《區分所有權糾紛司法解釋》第11條進一步明確了“有利害關係的業主”的範圍,原則上指本棟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建築區劃內本棟建築物之外的業主,如果能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亦可認定為有利害關係的業主。

從另一方方面來看,業主的“住改商”行為亦是對自己專有部分的使用行為,如果業主的“住改商”行為損害了全體業主共同的合法權益,或是妨害了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與管理,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亦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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